重要演辭

立法會: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就《藥劑業及毒藥條例》動議決議案致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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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高永文今日(十一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動議決議案通過《2013年藥劑業及毒藥(修訂)(第6號)規例》及《2013年毒藥表(修訂)(第6號)規例》的致辭全文(中文譯本):

主席:

  我謹動議通過議程所印載,以我名義提出的議案。

  現時,我們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制定一套註冊和監察制度,規管藥劑製品的銷售及供應。根據條例訂立的《藥劑業及毒藥規例》及《毒藥表規例》,分別載列數個附表及一個毒藥表。毒藥表內不同部分及各附表上的藥物,在銷售條件及備存記錄方面均受到不同程度的管制。

  為保障市民健康,某些藥劑製品必須在註冊藥劑師在場監督下,在藥房出售;某些藥劑製品的銷售詳情則須妥為記錄,包括銷售日期、購買人的姓名及地址、藥物名稱及數量,以及購買該藥物的目的;另一些藥劑製品則須有註冊醫生、牙醫或獸醫的處方,才可出售。

  因應兩種藥物的註冊申請,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建議,在毒藥表的第一部及《藥劑業及毒藥規例》的附表1及附表3內加入以下兩種物質:

(a)米拉貝隆(Mirabegron);其鹽類;其酯類;它們的鹽類;及
(b)帕瑞肽(Pasireotide);其鹽類。

  含有以上兩種物質的藥劑製品及製劑必須根據處方,在註冊藥劑師在場監督下於藥房出售。

  我們建議有關在毒藥表第一部及《藥劑業及毒藥規例》的附表1及附表3內加入以上兩種物質的修訂規例,在今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刊憲後即時生效,以便盡早對含有以上物質的藥劑製品加以管制,並讓這些藥劑製品早日在市場銷售。

  上述兩條修訂規例是由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擬定。管理局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成立,是負責規管藥劑製品的法定機構,成員來自藥劑業、醫療界和學術界。鑑於上述藥物的效用、毒性和潛在副作用,該局認為必須作出有關的擬議修訂。

  主席,我謹此陳辭,希望各位議員支持這項動議。

  多謝主席。




2013年11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30分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