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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展開私營醫療機構規管檢討公眾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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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十二月十五日)發表「私營醫療機構規管檢討」公眾諮詢文件,就建議改革和更新私營醫療機構規管制度的措施,蒐集公眾意見。諮詢為期三個月,至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六日止。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高永文今日在簡介諮詢文件的記者會上表示,香港採用公私營並行的雙軌醫療制度,故私營醫療界別是本港醫療系統的重要一環。隨着醫療科技不斷進步,醫療程序日新月異,私營醫療服務的模式亦產生變化,例如以往只限於在醫院進行的高風險醫療程序/行為已越來越多在非住院情況下進行,而設於社區的門診診所也逐漸從過去多由醫生經營演變為由公司經營,而擁有這些診所的人往往不是提供醫療服務的人。

  他說:「面對這些轉變,我們認為有確切需要進行詳細檢討,並為私營醫療機構制訂更完善和全面的規管制度,使私營醫療機構在各重要範疇方面,例如機構管治、臨床質素和收費透明度,有足夠規管,加強消費者保障,並有助促進本港醫療制度長遠的可持續發展。」

  政府因此於二零一二年成立了私營醫療機構規管檢討督導委員會,就私營醫療機構的規管進行全面檢討。在研究督導委員會提出的建議後,食物及衞生局今日發表公眾諮詢文件,詳述對私營醫療機構的規管範圍和擬議的規管架構,以回應市民近年關注的主要事項,包括收費透明度、醫療服務質素、加強消費者保障、機構的標準,以及罰則等。

  在法律框架方面,政府建議擴大私營醫療機構所涵蓋的範圍,以新法例取代現行於六十年代訂定的《醫院、護養院及留產院註冊條例》(第165章)和《診療所條例》(第343章),以規管擬議的三類私營醫療機構,並建議在新的規管制度下,加強規管機構的權力及賦權予衞生署署長執行發牌規定。

  這三類的私營醫療機構為醫院、進行高風險醫療程序的日間醫療機構及在法團組織管理下提供醫療服務的機構。

  政府建議在新法例下給予「醫院」一詞更準確的定義,即為提供持續的醫護及/或中醫藥服務,並供應持續醫療支援和住宿的設施。在這定義下,護養院這類提供護理服務,但不提供醫療服務或只提供最基本醫療服務的社區為本機構便不再受為醫療機構而設的制度的規管。

  至於進行高風險醫療程序的日間醫療機構,若其提供的程序本身屬高風險,或涉及的麻醉程序屬高風險;或病人屬嚴重系統性疾病的不穩定(急劇惡化)或更差狀況,亦將受新制度規管。

  由法團組織營運的醫療服務機構方面,由於其投資者或管理人並非一定是專業醫護人員,因此諮詢文件建議除需指定要這些機構實施專業的自我規管外,還需實施以機構為本的規管,以確保有效管治和維持符合專業水準的服務。

  諮詢文件建議訂立19個規管範疇,涵蓋機構管治、機構的標準、臨床質素、收費透明度和罰則五大類別,以加強保障病人安全和消費者的權益。該些範疇會成為私家醫院規管制度下的主要規定,並會因應其他私營醫療機構所提供的醫療服務作出適當的修訂,以配合這些機構較為簡單和風險較低的服務。

  在機構管治方面,政府建議強制規定每間受規管的私營醫療機構必須委任一名負責人和所有醫院必須成立醫學顧問委員會;為所有醫院和其他受規管的私營醫療機構設立投訴管理機制;建議醫院長遠應設立可連接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的資訊系統;以及醫院必須參與醫院認證。

  至於機構標準,規管範圍包括處所管理、環境設備和感染控制,將建議私營醫療機構應制訂機制,訂明進行的診斷、治療、手術及其他醫療程序的感染控制措施(例如文件記錄程序,以確保員工遵從有關指引)。

  政府認為必須有效監察臨床工作的質素,以改善醫療服務的質素、盡量減低臨床風險和提高服務的成效,建議以六項規管範疇作為確保私營醫療機構臨床質素的必要條件,分別為服務提供及護理的程序;急救和應變措施;特定程序的標準;客席醫生的資格認證;設立臨床工作審核系統;以及醫療風險警示事件的管理。

  就提高收費透明度方面,政府建議多項措施,包括要求所有受規管的私營醫療機構必須備有列明所有收費項目的收費表、在病人入院時或之前提供報價、強制規定醫院須就規管當局所訂明的常見手術/程序的實際收費公布主要統計數據,並鼓勵所有受規管的私營醫療機構向病人提供認可服務套餐。

  在罰則方面,目前營辦未有妥為註冊的醫院的最高刑罰為罰款2,000元,而違反其他規定的刑罰和持續違反的每日罰款分別為2,000元和50元,難以產生阻嚇作用,故建議應向違規的受規管私營醫療機構施加與罪行的嚴重程度相稱的罰則,例如非法營運醫院及其他受規管的私家醫療機構的最高罰則將分別提高至罰款500萬元及監禁兩年和罰款10萬元及監禁三個月。

  高永文表示,在新制度生效前,政府建議推行多項中短期行政措施,以補充現行規管制度的不足。

  這些措施包括:

(1)檢討《醫院、護養院及留產院註冊條例》和《診療所條例》兩條條例的行政實務守則,以加強現行私營醫療機構規管制度的規定;

(2)進行調查,評估可能因新規管制度而受影響的私營醫療機構的數目、種類及服務範圍;以及

(3)在引入法定註冊制度前,為進行高風險醫療程序的日間醫療機構實施行政登記制度,以監察這些機構。

  規管當局會與香港醫學專科學院合作建立機制,為提供特定類別的高風險程序的日間醫療機構訂定標準。這些為個別醫療程序訂定的標準會向業界發布,作為指引,以便日後納入新法例成為法定規定。

  他說:「諮詢文件所提的建議有助提升香港私營醫療的可持續發展,在落實時有部分會對現有的私家醫院、日間醫療機構、診所和相關人士帶來影響。我們鼓勵市民,尤其是醫護人員,在公眾諮詢期內就上述和其他事宜提出意見和建議。如社會支持私營醫療機構規管的建議,我們會進行立法程序,以落實這項建議。」

  「私營醫療機構規管檢討」諮詢文件可於各區民政事務處諮詢服務中心索取,或於食物及衞生局網頁(www.fhb.gov.hk)下載。市民請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六日或之前,以電郵(hpdo@fhb.gov.hk)、郵遞(香港添馬添美道2號政府總部東翼19樓食物及衞生局醫療規劃及發展統籌處)或傳真(2102 2493)方式提出意見。



2014年12月15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6時3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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