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四題:安樂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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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鍾國斌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高永文的答覆:

問題:

  過去多年,一直有一些罹患絕症的病人及其家屬表示希望安樂死可在本港合法進行。儘管安樂死問題存在頗大爭議,但現時已有數個國家立法容許在某些情況下進行安樂死。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在過去三年,每年有多少名病人要求安樂死,並按病人所患疾病及其年齡列出分項數字;

(二)政府目前對罹患絕症的病人提供甚麼支援,以及會否加強有關支援;及

(三)政府拒絕容許為病人進行安樂死的理據為何;會否研究立法容許安樂死,讓有特殊情況或罹患絕症的病人從長期痛苦中解脫;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安樂死的確是一個非常複雜而且具爭議性的議題,牽涉對醫學、社會、道德、倫理及法律等不同層面的影響。任何關乎生命的課題都必須慎重處理。

  根據香港法律,安樂死涉及第三者作出蓄意謀殺、誤殺、或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其他人自殺或進行自殺企圖,屬非法行為並可能涉及《侵害人身罪條例》下的刑事罪行。《香港註冊醫生專業守則》(《專業守則》)亦明確指出,安樂死是「違法及不道德的做法」。

  就問題各部分回覆如下:

(一)醫院管理局(醫管局)並沒有備存有關希望接受安樂死的病人數目的統計數據。

(二)醫管局一直本着「全人醫治」的宗旨,透過紓緩治療團隊,包括醫生、護士、醫務社工、臨床心理學家、物理治療師、職業治療師等,以綜合服務模式為末期病人和家屬提供適切的綜合治療。現時醫管局轄下七個聯網均有為末期病人提供紓緩治療服務,包括住院、門診、日間紓緩護理、家居護理、哀傷輔導等。由二零一零/一一年度起,醫管局已將紓緩治療服務由主要集中於服務癌症病人,推廣至其他末期器官衰竭病人。

  紓緩治療住院服務主要照顧有嚴重徵狀及多種需要的末期病人。醫管局會利用藥物及其他輔助療法,減輕病者身體痛楚和紓緩不適徵狀,協助病人安詳及有尊嚴地走向生命的最後階段。醫管局轄下公立醫院共有超過360張紓緩護理病床,而入住其他專科病床的末期病人,如有需要亦可獲安排接受紓緩治療。

  醫管局亦會為有需要的出院病人安排紓緩治療門診服務,以跟進病人的情況。同時,醫管局亦成立了多間日間寧養中心,深化對病者和家人的情緒及社交支援。

  我們理解有部分末期病人希望在自己熟悉的環境中與親人共聚,直至離世,所以醫管局會尊重病人的意願,並按個別情況盡量配合,為有需要的出院病人提供支援,包括紓緩治療及家居探訪。

  我們亦一直致力改善紓緩治療服務,多年來不斷改善服務模式及加強跨專業的服務。由二零一五/一六年度起,醫管局與安老院舍合作,加強社區老人評估小組的服務,分階段在安老院舍支援面對末期疾病的院友,改善他們的護理質素。

  醫管局亦會定期與病友自助組織溝通,了解他們的需要。

  我們會繼續檢視各項醫療服務的需求,並因應人口增長和變化、醫療科技的發展及醫護人手等因素以規劃其服務,並根據善用資源的原則,作出改善。

  另一方面,食物及衞生局於二零一五年委託香港中文大學進行一項為期三年的長者醫療服務質素研究。該研究以提高長者醫療服務質素為目標,將有助政府制訂長遠發展方向,以應對人口老化帶來醫療服務配套的挑戰,其中包括支援長期病患長者及臨終護理服務。

(三)《專業守則》的第34段已就對末期病人的護理訂定指引。當病人危殆時,醫生的責任是小心照顧病人,盡可能令病人在少受痛苦的情況下有尊嚴地去世。醫生要尊重病人對控制其症狀措施的自主權,包括身體、情緒、社交及精神等各方面的問題。

  根據《專業守則》的第34.2段,安樂死的定義是「直接並有意地使一個人死去,作為提供的醫療護理的一部分」。《專業守則》明確指出,安樂死是違法及不道德的做法。

  在香港,偶然會有末期病人於身心痛楚未受控制的階段時提出安樂死的要求。但是,當病人得到適切的紓緩治療,身心痛楚受到控制後,絕大多數會改變主意,不再要求安樂死。故此,面對身心痛楚的末期病人,應該考慮如何改善紓緩治療服務,讓更多末期病人得到適切的治療,而不是考慮如何進行所謂的「安樂死」。

  據了解,現時絕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都不容許安樂死。只有極少數國家(例如荷蘭、比利時和盧森堡)容許安樂死在法律的規範下進行;瑞士、加拿大和美國少數州份(例如俄勒岡州、華盛頓州、佛蒙特州和加利福尼亞州等)容許醫生在法律規範下協助末期病人自殺,但安樂死則仍屬非法。政府暫時並無計劃就安樂死合法化問題進行研究或諮詢。

  根據普通法,當病人有能力作決定的時候,可透過訂立預設醫療指示,指明假如他日處於病情到了末期或陷於不可逆轉的昏迷或處於持續植物人狀態時,除了接受基本護理和紓緩治療外,可選擇不同意接受任何維持生命治療或其他指明的治療,或在特定情況下不提供或撤去僅能延長死亡過程的無效用治療,這並不等於安樂死。

  現時,醫管局的醫護人員可以透過「預設照顧計劃」,與末期病人及其家人商討,從病人最佳利益角度來考慮,應否不提供或撤去僅能延長死亡過程的無效用治療。病人亦可以簽署「預設醫療指示」,指明假如他日的病情到了末期、或陷於不可逆轉的昏迷或處於持續植物人狀態、或在其他特定情況時,他可以不接受某些無效用的維持生命治療,讓病人可以安詳離世。醫管局已爲「預設醫療指示」,以及「預設照顧計劃」訂立指引。

  多謝主席。


2016年12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30分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