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十五題:打擊殘酷對待動物行為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克勤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高永文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自二零一一年起推行動物守護計劃,以加強相關政府部門及機構之間的合作,合力打擊殘酷對待動物的行為。然而,有愛護動物團體指出,虐待動物事件仍不時發生。土瓜灣在過去三個月內便有30多隻流浪貓懷疑被虐殺。該團體對警方遲遲未有拘捕該等案件的施虐者並提出檢控感到失望。該團體又指出,相關部門及機構在處理虐待動物案件時經常互相卸責。例如,警方只會在愛護動物協會(愛協)人員即場判斷動物死因有可疑時才會立案展開刑事調查,而愛協未經剖驗往往無法確定動物死因,但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只會在警方立案後才會進行剖驗工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土瓜灣經常發生極為嚴重的虐待動物案件,當局會否考慮在九龍城警區成立處理該類案件的刑事調查隊;
(二)鑑於表面無傷痕的動物屍體經剖驗後可能發現死因有可疑,警方及愛協如何處理其檢走的動物屍體;當局會否考慮把該等動物屍體交由動物福利機構安排剖驗;如否,原因為何;
(三)現時相關政府部門及機構(包括警方、漁護署、愛協及獸醫組織)在動物守護計劃下的角色及職責分別為何;當局有否就該計劃的運作事宜制訂指引及守則;如有,詳情為何,以及會否檢討該計劃的成效;如會,詳情為何;
(四)鑑於漁護署轄下上水大龍獸醫化驗所是現時唯一提供官方動物驗屍服務的化驗所,該化驗所(i)設有多少個化驗室、(ii)剖驗工作一般所需時間,以及(iii)每天最多可剖驗動物屍體的數目;
(五)過去五年,警方就懷疑殘酷對待動物的案件接獲舉報、立案展開刑事調查及提出檢控的個案數目分別為何;及
(六)鑑於有不少市民向本人反映,現時的《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較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有關法例寬鬆,未能有效阻嚇施虐者殘酷對待動物,當局何時會展開檢討及修訂法例的工作?
回覆:
主席:
《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
(《條例》)旨在打擊殘酷對待動物的行為。為加強政府各部門與相關機構在這方面的合作,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在二零一一年聯同香港警務處(警方)、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和香港愛護動物協會(愛協)成立跨部門特別工作小組,就處理有關個案的工作加強合作,並互相支援。在同年,警方聯同漁護署、愛協及獸醫組織推出了動物守護計劃,以加強打擊殘酷對待動物的個案。
我現就質詢的各部分回覆如下:
(一)根據警方紀錄,在二零一六年八月至十月初期間,紅磡分區及愛協共接獲十宗有關區內貓隻死亡的舉報,其中九宗經調查後,並未發現有證據顯示案件涉及刑事成分,當中大部分案件被動物咬傷引致死亡。上述案件全部列作「動物屍體發現」。
餘下一宗案件正由九龍城警區刑事調查隊跟進。漁護署指定的獸醫化驗所檢驗了有關的動物屍體後,初步認為死因為被狗隻咬傷所致。警方在收到獸醫化驗所的詳細檢驗報告後,會決定是否需要作跟進調查。鑑於上述個案可能與區內流浪貓狗有關,漁護署會作出適當跟進及巡查,並會捕捉和移走區內流浪貓狗。
警方會以專業的態度調查所有殘酷對待動物的案件。為協助執行《條例》,各警區的刑事調查隊會負責處理懷疑殘酷對待動物的案件。個別警區會視乎人手、案件的性質及有否增加的趨勢,在有需要時指派專責隊伍調查跟進個案。
(二)如警方發現動物死因有可疑,有關屍體會被送往漁護署指定的獸醫化驗所作檢驗。被即時判斷死因沒有可疑的動物,警方會通知食環署把屍體移走。
(三)在二零一一年十月,警方聯同漁護署、愛協及獸醫組織推出了動物守護計劃。該計劃是一個全方位策略,透過提升市民參與、鞏固現有多機構合作模式及提升人員調查及檢控的專業能力。在這計劃下,相關部門和組織會就殘酷對待動物個案分工合作。警方與漁護署會調查殘酷對待動物案件,並不時與愛協交換資訊。漁護署專責動物管理及福利事宜的隊伍亦會在教育、情報收集、宣傳和調查各方面與其他部門和組織配合,在處理殘酷對待動物個案提供專業意見,並在有需要時解剖動物屍體,了解死因。愛協為受殘酷對待的動物提供醫療服務,並設有一條24小時熱線電話,供市民提供殘酷對待動物個案的信息,配合執法人員的工作。
警方於二零一六年年初就動物守護計劃的成效作檢討。各持份者均認為有關計劃運作良好,有效打擊殘酷對待動物的行為。警方會按實際需要適時再作檢討。
(四)漁護署位於上水的大龍獸醫化驗所共設有19個化驗室,負責進行不同種類的測試及化驗項目,包括屍體解剖及檢驗、細菌學化驗、血清學化驗,以及分子生物學化驗等。由於檢驗動物屍體所需的時間視乎不同動物的種類和個案類別,以及所需進行測試的數量及種類會有異,因此,漁護署每天可檢驗的屍體數量亦會有所不同。
(五)現時,警方及漁護署可按不同的情況執行《條例》。過去五年警方接獲的虐待動物個案舉報和相關部門根據《條例》提出檢控的數字載於附件,警方沒有備存過去五年立案展開刑事調查的數字。
(六)《條例》列明,任何人如殘酷地打、踢、惡待、過度策騎、過度驅趕任何動物,或殘酷地使任何動物負荷過重或殘酷地將其折磨、激怒或驚嚇,或因胡亂或不合理地作出或不作出某種作為而導致任何動物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即屬違法。政府曾於二零零六年更新並大幅提高了有關的罰則,以加強阻嚇力。現時在《條例》下,最高刑罰可罰款20萬元及監禁三年。與一些海外地方(如新加坡)比較,《條例》對殘酷動物的定義相若,而《條例》下的最高刑罰亦較鄰近地區(如新加坡及日本)為高。政府認為現行的罰則對打擊殘酷對待動物的行為具有阻嚇力。因此,政府現時沒有計劃對《條例》下的罰則作出修訂。
要有效保障和促進動物福利,政府認為教育市民為盡責寵物主人至為重要。為此,漁護署成立了一支專責隊伍,負責宣揚愛護動物和以負責任的態度飼養寵物等信息。在過去一年,漁護署進行了一系列的教育宣傳活動,包括在不同媒體播放宣傳信息及到學校和社區舉行講座。我們會繼續這方面的工作。
完
2016年11月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01分
立法會十五題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