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二十二題:設立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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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六月二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胡志偉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高永文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公屋居民向本人反映,某些地區的街市全屬領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領展)所有,而領展轄下街市檔位的租金較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或房屋署轄下街市的為高,以致前者出售的貨品價格較高,令居民面對沉重的財政負擔。本年四月,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於本會財務委員會特別會議上表示,若市民在居住地區買菜有困難,當局非常願意研究以墟市協助居民。據本人了解,現時於中環、大埔等地區已設有定期農墟,但近日有團體提出租用公共屋邨內公共地方以舉辦墟市的申請遭拒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統計農墟及其他墟市的發展情況;如有,過去三年,在政府土地上舉辦的農墟及其他墟市的詳情(包括日期、主辦團體、地點及形式);

(二)過去五年,每年各政府部門接獲有關設立墟市的申請數目,以及當中獲批准、被拒絕及仍在處理中的申請數目分別為何;

(三)對於在房屋署、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及地政總署等政府部門管轄的土地上舉辦墟市的申請,現時有否機制諮詢及處理附近居民的意見;因應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提出願意發展墟市,各相關決策局或政府部門會否進行相關研究;如會,詳情為何;預計何時推出相關政策;

(四)鑑於在公共地方舉辦私營墟市須獲有關的政府部門(例如房屋署、食環署、地政總署、民政事務處、康文署及運輸署)批准及/或發出牌照,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表示願意研究以墟市協助居民,各有關政府部門會否檢討現時審批設立墟市申請的準則,以及研究如何簡化審批程序;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五)當局一般會否批准在政府土地上舉辦主要售賣海產、鮮肉等濕貨的墟市;如否;原因為何,以及當局會否考慮放寬該限制;及

(六)房屋署現時以何機制審批在公共屋邨內公共地方舉辦墟市的申請,以及會否公布可供申請的公共地方的資料(例如位置、面積);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對有關設立墟市的建議持開放態度,且認為地區主導模式是可取的。只要有關建議不影響食物安全和環境衞生,不阻塞公眾通道,若倡議者物色到合適場地作為墟市,並得到所在社區及區議會的支持,政府屆時會提供協助。

  我現就問題的各部分回覆如下:

(一)根據漁農自然護理署的資料,過去三年恆常舉行的農墟資料載列於附件一。食物及衞生局(食衞局)於去年三月向立法會小販政策小組委員會提交包括設立地區主導的墟市建議後,不同團體舉辦的墟市資料載列於附件二。

(二)就地區主導的墟市而言,由去年三月至今,政府未有拒絕任何申請個案。就去年十一月收到的數個墟市建議書,食衞局已去信相關區議會主席,希望相關區議會可討論及跟進有關建議。

  有個別團體在獲深水埗區議會支持後,已就擬在本年六月至十月在深水埗九江街舉辦墟市遞交所需的臨時公眾娛樂場所牌照申請。各相關部門均不反對有關申請,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已於六月七日向申請人發出《發牌條件通知書》。食環署於核實所有發牌條件已履行後,會發出有關牌照。

  離島區議會亦已成立推動墟市的工作小組,該小組自本年四月起舉行了兩次會議。我們會繼續與相關區議會保持接觸,跟進有關建議。

(三)、(四)及(六)如墟市建議需獲食環署審批及/或發出牌照,食環署會按現有機制徵詢相關部門的意見。

  房屋署不時收到社區團體的申請,要求在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轄下屋邨內舉辦各種活動。有意申請舉辦活動的團體可向相關屋邨管理處遞交申請,但有關活動須為非商業性質。屋邨管理處會根據既定程序及規定,就有關申請進行審批。此外,房委會亦在轄下的指定商場及屋邨用地設有收費的推廣及展銷場地作短期推廣或展銷之用,可供申請。

  就個別在公共屋邨空地設立墟市的建議,房委會會按需要及屋邨的實際情況,配合政府當局就設立墟市的政策和其落實情況。同時,房委會須因應實際情況,審慎研究建議對個別屋邨的影響。一般而言,由於公共屋邨人口密集,地面的空地往往是供居民使用的公用通道、休憩設施、或公共空間,房委會須充分考慮居民對公共空間的需要,以及他們和其他持份者和地區人士對改變公用空間用途的意見。同時,房委會亦需要考慮有關建議會否破壞環境衞生、阻礙公用通道、滋擾居民或引來無牌小販擺賣等。此外,部分公共屋邨地段設有地契。由於有樓面面積及用途的限制,要落實有關建議或需要取得地政總署的批准及其他業主的同意。

(五)根據《食物業規例》(第132X章)(《規例》),任何經營涉及出售新鮮、冷凍或冷藏牛肉、羊肉、豬肉或魚(包括活魚)等的食物業,必須領有食環署簽發的新鮮糧食店牌照。食環署在收到有關申請後,會徵詢相關部門的意見,以確保申請符合包括政府租契、法定圖則規定、樓宇安全及衞生等各方面的準則。若相關部門不反對申請,食環署會向申請人發出《發牌條件通知書》。待申請人辦妥所有發牌條件後,食環署便會簽發牌照。簽發新鮮糧食店牌照的目的,是要確保有關處所符合衞生標準及處所供應的食物合乎衞生。

  食物業持牌人必須遵守相關法例的要求,例如根據《規例》,任何人不得因經營食物業而使用或安排、容受或准許他人使用任何庭院、巷、街、露天地方、天台或露天層面配製或儲存未加掩蓋的食物,或洗滌、潔淨或儲存用以配製或端送食物的設備或用具。

  食環署對於墟市倡議者申請食物業牌照持開放態度,如擬議的售賣活動能夠符合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等的相關規定,我們樂意探討有關建議的可行性。



2016年6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9時55分

立法會二十二題附件一
立法會二十二題附件二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