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二十題:規管電子煙
以下為今日(六月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美芬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高永文的書面答覆:
問題:
世界衞生組織於二零一四年發表報告,建議規管電子煙。自此,多個國家已立法規管電子煙。早前有傳媒拍攝到一名女童在公眾場所吸食果味電子煙,有社會人士因此擔心本港青少年和兒童吸食電子煙日趨普遍。他們認為立法規管電子煙(包括不含尼古丁的電子煙)的製造、進口、銷售、分發和宣傳刻不容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食物及衞生局早於去年五月已向本會衞生事務委員會提交文件,表示政府將會研究立法規管電子煙,而該局官員近月向傳媒重申該意向,又有不少社會人士要求盡快立法,此項立法工作的時間表及詳情為何,以及當局會否承諾在今年內向本會提交有關法案;
(二)鑑於現時有不少電子煙和煙液在互聯網上出售,政府計劃如何規管網上售賣電子煙;
(三)有否研究外國的法例和相關措施如何規管不含尼古丁的電子煙產品;如有,詳情為何,以及當中有哪些條文及措施值得香港參考;及
(四)鑑於食物及衞生局委託香港大學於過去兩年進行的調查發現,有2.6%的小學生和9%的中學生表示曾吸食電子煙,當局有否針對中學生及小學生宣傳吸食電子煙的禍害;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梁議員的提問,我的回覆如下:
(一)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含尼古丁的電子煙,被界定為藥劑製品,必須在《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的要求下,符合安全、素質和效能方面的規定,並獲得香港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的註冊才可在本地銷售或分銷。此外,尼古丁是《藥劑業及毒藥條例》下的第1部毒藥。《藥劑業及毒藥條例》亦規定只有持牌藥商,包括「持牌批發商」和「獲授權毒藥銷售商」,才可合法管有或銷售第1部毒藥。任何人士非法管有或銷售第1部毒藥或未經註冊藥劑製品,均屬違法,一經定罪,每項罪行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兩年。
此外,根據《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第371章)第3條,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煙區內吸煙或攜帶燃着的香煙、雪茄或煙斗,而「吸煙」的定義涵蓋「吸入與呼出煙草或其他物質的煙」。因此,在法定禁煙區內吸電子煙或相類產品均屬違例。
我們正與相關部門討論立法的安排,期望可以於二零一六/一七年度向立法會提交條例修訂草案進行審議,全面禁制電子煙的入口、製造、銷售、分發及宣傳。
(二)政府正研究規管電子煙的立法建議會適用於實體及網上經營的銷售活動。現時衞生署有既定機制監察市面上(包括互聯網上)供應的藥物,當收到有情報顯示有人涉嫌非法管有或售賣未經註冊藥劑製品或第1部毒藥,會展開調查,有需要時會與警方展開聯合行動或進行試買行動,如發現任何違規行為,定會依法處理。
(三)我們留意到其他司法管轄區如新加坡、美國及英國,及一些國家已計劃/採取管制或全面禁止電子煙的入口、分發及銷售。我們會詳細研究不同司法管轄區的規管方法,並按照香港的實際情況,制訂適切的控煙政策。
(四)衞生署控煙辦公室(控煙辦)已加強就電子煙的公眾教育工作,例如製作及播放新的電視宣傳片和電台宣傳聲帶,宣傳有關使用電子煙的潛在害處。控煙辦亦製作了相關的資料單張及海報,並把有關資訊上載至控煙辦網頁,供市民及醫護人員參考。就年輕人使用電子煙方面,控煙辦已向全港中小學發信及派發宣傳單張及海報,解釋有關電子煙的潛在害處,並建議校方提醒學生不要使用電子煙。同時,控煙辦亦與非政府組織合作,在中小學及幼稚園推廣無煙生活及不要使用電子煙的信息。政府會繼續有關健康教育工作,以預防市民及學生開始使用電子煙。
完
2016年6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2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