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七題:預先包裝食物的營養資料標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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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六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君彥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高永文的書面答覆:

問題:

  《2008年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修訂:關於營養標籤及營養聲稱的規定)規例》(2008年第69號法律公告)(《修訂規例》)已於二零一零年七月一日生效。《修訂規例》推行營養資料標籤制度,而該制度涵蓋在食物標籤上的營養標籤和營養聲稱兩類營養資料。由二零一零年七月一日起,大部分預先包裝食物須加上營養表的標籤,但銷量在一年內不超過30 000件的食物可獲豁免(獲豁免食物)。然而,獲豁免食物的包裝須加上特定標貼,以表明其豁免資格,而豁免享有人不得在標籤上或任何宣傳品中就該等食物作出營養聲稱。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二零一零年七月一日至今:

(一)當局就預先包裝食物的營養成分與營養標籤的資料是否相符進行主動抽驗的次數;當中發現的違例個案數目,以及法庭對被定罪的有關人士施加的一般懲罰為何;

(二)當局接獲涉及食物營養成分與營養標籤的資料不符的投訴宗數;當局如何跟進該等個案,以及有關的詳情為何;及

(三)當局有否就獲豁免食物的標籤有否違反不得載有營養聲稱的規定進行抽查;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預先包裝食物的營養資料標籤制度於二零一零年七月一日生效。營養資料標籤制度旨在幫助消費者作出有依據的食物選擇;鼓勵食物製造商提供符合營養準則的食品;以及規管有誤導或欺詐成分的標籤和聲稱。營養資料標籤制度涵蓋營養標籤和營養聲稱(包括營養素含量聲稱、營養素比較聲稱及營養素功能聲稱)。

  為盡量減低對食物選擇的影響,政府在引入營養資料標籤制度時,設立了一個適用於銷售量較少的預先包裝食物豁免制度。如果預先包裝食物每年在本港銷售量為30 000件或以下,則食物製造商/進口商可向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署長申請豁免,無須為該食物加上營養標籤。如銷售量在一年內未有超出30 000件的豁免限額,製造商/進口商可申請續期。這豁免制度並不適用於嬰兒配方產品、較大嬰兒及幼兒配方產品及預先包裝嬰幼兒食物。

  根據《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第132W章)附表6第2部,獲豁免在食物包裝提供營養標籤的豁免享有人,必須遵守就豁免所適用的預先包裝食物施加條件,包括獲豁免食物的包裝須加上特定標貼,以表明其豁免資格,不得在獲豁免產品的標籤上或任何宣傳品中就該等食物作出營養聲稱等。如發現豁免享有人違反須遵守的條件,食環署食物安全中心(食安中心)會根據法例,要求豁免享有人解釋有關違規情況,如食安中心不接納豁免享有人提出的解釋,便會發信撤銷豁免。

  就梁議員的質詢,我現答覆如下:

(一)按《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61條規定,標籤內的資料和聲稱,必須真確無誤,不能有任何虛假或誤導成分。截至今年五月三十一日為止,食安中心從市面共抽取了2 982件預先包裝食品樣本進行化驗分析,以核實其營養成分與標籤聲稱的營養資料是否相符。當中有258件樣本,其化學分析結果顯示實際營養素成分與其營養標籤所標示的含量不符,其中有兩宗已被定罪,有關罰款分別為3,000元及6,000元。食安中心會繼續監察市面上預先包裝食品的營養標籤及採取適切的執法行動。

(二)截至今年五月三十一日為止,食安中心共接獲71宗有關食物與營養標籤內容不相符的投訴,並已就所有投訴個案作出跟進。其後的跟進調查發現有關食品的營養標籤皆已被修正或該食品已停止出售。

(三)截至今年五月三十一日為止,食安中心已檢查了市面上1 071件獲豁免的食品,以核實豁免享有人有否遵守豁免標示營養標籤所訂明及施加的條件。食安中心因應巡查結果已發出13封信函(其中兩封與獲豁免的食品作出營養聲稱有關),要求豁免享有人就有關違規情況作出解釋。其後的跟進調查發現所有違規的豁免享有人均已更正有關違規情況或停止售賣有關產品。



2016年6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21分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