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十四題:促進動物福利及動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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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六月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克勤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高永文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促進動物福利及防止殘酷對待動物行為,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漁農自然護理署聯同警方、食物環境衞生署和香港愛護動物協會在二零一一年成立特別工作小組,以加強在處理殘酷對待動物個案方面的合作,該小組至今舉行了多少次會議;

(二)鑑於本人得悉,現時只有五個警區設有指定的刑事調查隊調查懷疑殘酷對待動物案件,政府會否考慮於所有警區成立該類隊伍;如否,警方遇到的困難為何;

(三)鑑於本會於二零零六年通過修訂《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提高對殘酷對待動物罪行的罰則,惟近年虐待動物案件仍時有所聞,政府會否重新考慮進一步修訂第169章,以提高該等罪行的罰則;如會,立法時間表為何;

(四)會否考慮訂立制度,由執法部門向疏忽照顧動物但情節輕微的人士發出《改善照顧通知書》,命令他們善待動物;

(五)會否重新考慮立法強制虐待動物罪成的人士接受心理輔導及修讀愛護動物課程;

(六)會否考慮修訂現行法例或制定新法例,准許特定食肆容許顧客攜同寵物貓狗光顧,以及加以適當規管,以改善動物福利;

(七)鑑於《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56條訂明,當有車輛發生意外,並涉及動物受到損害時,該車輛的司機必須停車並盡快向警方報告該意外,但該條文所指的動物並不包括貓狗,政府會否修訂第374或169章,以期司機在駕駛時更小心避免撞傷貓狗,以及被撞傷的貓狗可盡快獲得救治;及

(八)會否向動物福利機構增撥資源,以加強推動本地動物權益?

回覆:

主席:

  多年來,政府一直採取多管齊下的方法,推展促進動物福利及動物管理工作。為加強政府各部門與相關機構在打擊殘酷對待動物方面的合作,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在二零一一年聯同香港警務處(警方)、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和香港愛護動物協會(愛協)成立跨部門特別工作小組(工作小組),就處理有關個案的工作緊密合作,並互相支援。二零一一年,警方聯同漁護署、愛協及獸醫組織推出了「動物守護計劃」,以加強打擊殘酷對待動物的個案。

  我現就質詢的各部分回覆如下:

(一)自工作小組成立以來,相關部門及機構保持緊密聯繫,針對個別個案的處理方法進行討論,以及擬訂指引以提高偵查及預防殘酷對待動物個案的效率,並不時檢討有關指引。此外,工作小組亦為相關的政府人員舉辦不同的培訓課程,以持續加強他們對動物福利的認識,並提升處理殘酷對待動物個案的技巧。工作小組亦留意法庭對殘酷對待動物案件的刑罰水平,以考慮是否有需要就有關條文作出檢討。漁護署並沒有備存工作小組成員進行會議和討論的次數。

(二)在執法方面,警方已為各警區安排足夠經驗及專業調查技能的刑事調查隊跟進殘酷對待動物的案件。警區可視乎人手、案件的性質及罪案的趨勢,考慮指派隊伍專責調查有關個案,更全面及針對性地作出偵查。有關安排讓警方靈活調配有限的資源,及更有效地打擊殘酷對待動物的行為。

(三)《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列明,任何人如殘酷地打、踢、惡待、過度策騎、過度驅趕任何動物,或殘酷地使任何動物負荷過重或殘酷地將其折磨、激怒或驚嚇,或因胡亂或不合理地作出或不作出某種作為而導致任何動物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即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三年。政府曾於二零零六年更新並大幅提高了有關的罰則,以加強阻嚇力。其後,法庭根據《條例》定罪的案件中,曾頒布的最高刑罰為監禁16個月。政府認為現行的罰則對打擊殘酷對待動物的行為具有相當的阻嚇力,現時沒有計劃提出進一步提高有關罰則的修訂建議。

(四)漁護署一直聯同警方和愛協就處理有關殘酷對待動物個案緊密合作,並視乎個別個案的調查結果,向有關照顧動物人士提出建議,以改善一些輕微疏忽照顧動物的行為,並會適切地作出跟進及巡查。

  要有效保障和促進動物福利,政府認為教育市民為盡責寵物主人更為重要。為此,漁護署成立了一支專責隊伍,負責擬訂、推行和深化公眾教育和宣傳計劃,以宣揚愛護動物和以負責任的態度飼養寵物等信息。

  在過去一年,漁護署進行了一系列的教育宣傳活動,包括製作和播放電視宣傳短片及電台宣傳聲帶;在戲院、在公共交通工具、巴士站、雜誌及網站上登載廣告;在購物商場舉辦推廣活動;定期推行鄉村和社區宣傳計劃;到學校和屋苑舉行講座,以及進行有關照顧寵物的調查等。我們會繼續這方面的工作。

(五)政府沒有計劃修改法例以強制因殘酷對待動物而被定罪的人士必須接受心理輔導或修讀愛護動物課程。有關個案的犯罪動機和背後原因或不盡相同,強制每一名曾觸犯殘酷對待動物罪行的人士接受心理輔導未必是恰當的做法。

(六)為確保食物業處所內的食物安全及公共衞生,《食物業規例》(第132X章)規定任何人不得將狗隻帶進任何食物業處所內(包括廚房、食物室及食肆的室內或露天座位間等),並訂明任何從事食物業的人不得明知而容許狗隻在其食物業處所內出現,除非該等狗隻是為視障人士充當嚮導的狗隻(食物室除外),或執行法定工作的狗隻(如警犬)。

  由於動物的毛、身體及排泄物可能帶有病原體和寄生蟲,因此動物或會成為污染食物和設備的源頭。人和動物共處會增加傳染疾病的風險,容許狗隻進入食物業處所,對共處一室進食的顧客,特別是體質較弱或易受感染的人士,會構成較大的健康風險。因此,從食物安全及公共衞生的角度而言,禁止狗隻進入食物業處所有其理據。

  香港是一個多元化的社會,市民對攜帶寵物進入公共場所(包括食物業處所)持有不同的意見。政府須在整體公眾利益和保障動物福利兩者之間取得適當的平衡,現時未有計劃修訂上述的規定。

(七)現時,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56條,當有車輛發生意外,並涉及動物受到損害時(或其他列明的情況),該車輛的司機必須停車,並盡快向警方報告該意外。就該條文而言,「動物」是指任何馬、牛、驢、騾、綿羊、豬或山羊。

  立法會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事務委員會下設立的有關動物福利及殘酷對待動物事宜小組委員會在早前的會議上,曾討論有關課題。因應委員的意見,政府參考了海外地區的相關處理方法,包括英國、新加坡及紐約。除了涵蓋範圍包括狗隻外,新加坡及英國的相關法例條文與香港目前的第374章第56條相若。而紐約的相關法例所涵蓋的動物則包括狗隻和貓隻。

  近年,不時有報刊及社交媒體報道狗隻和貓隻遭車輛撞倒受傷甚至死亡的事件。有些肇事車輛司機更不顧而去,導致有關動物未能獲得即時的救助,這些個案引起了公眾對動物福利的關注。考慮到上述事件的發生、公眾的關注,以及其他地區的處理方法,政府正準備檢討相關的法例,以期把狗隻和貓隻納入第374章第56條的涵蓋範圍內。

(八)漁護署一直與多個動物福利團體緊密合作,促進動物福利和推廣更妥善管理動物,包括在資源情況許可下,向這些團體提供資助。現時,漁護署正資助九個動物福利團體。就這方面,漁護署已在二零一六至一七年度預留150萬元。有興趣的動物福利團體可向漁護署遞交申請,團體需提供其動物福利措施的詳情、相關的成效指標及財政預算,以便漁護署考慮有關資助申請。獲資助的團體須定期向漁護署提交計劃的進度報告,並在計劃完成後提交經審計的帳目,以確保公帑能用得其所。



2016年6月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15分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