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七題:氚氣指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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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六月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何俊仁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高永文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輻射條例》(第303章),除非獲得豁免,任何人管有或使用氚氣自發光出路指示牌(氚氣指示牌)須持有香港輻射管理局(輻管局)發出的牌照。政府在答覆本人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立法會會議上提出的質詢時表示,美國國家環境保護局(美國環保局)指出,氚氣指示牌具有潛在危險,而輻管局的發牌政策是「在使用電力並不可能或不可行的情況下,才能符合正當使用氚氣指示牌的原則的這項政策……跟美國環保局的意見相符」。然而,本人得悉,有其他意見應受政府注意。舉例而言,國際原子能機構已把含有不多於740吉貝可氣態氚的氚氣指示牌列為第五類(即「極不可能對人造成危害」)。此外,國際原子能機構有關《豁免管制含有少量放射性物料的貨品》的指引載明,(i)就氚氣指示牌而言,「規管機構應該只關注氚氣在正常使用中、發生意外情況時及棄置後的風險」,而「評估較常見的風險,例如在發生意外後因玻璃碎裂而引致的風險,或基於這些風險作出決定,並不屬於其職能範圍」、(ii)關於證明有關裝置的使用能帶來淨利益的正當使用理由的原則「一般適用於某種技術實踐,因此不必適用於每一宗申請許可的個案或每一名申請豁免的人士……[及]若某一種實踐已有其技術標準,往往可被視為該種實踐是有正當使用理由的」、(iii)「所以,一項技術實踐所帶來的利益可以包括很多不同種類的利益,不單止可能拯救生命或避免傷病,亦可以是技術上的利益、避免財產受到損壞、改善保安或純粹改善生活質素」,以及(iv)要求證明有正當使用理由的規定是關乎「某類裝置能帶來淨利益,[而]尋求在所有可供選擇的替代方案中的最佳方案,並非規管機構職責範圍內的工作」。此外,美國核管理委員會表示,(i)氚氣指示牌「能在電力中斷時及緊急情況下指示應使用的出口位置,具有重要的安全功能」、(ii)氚氣指示牌「對公眾健康及安全或保安的威脅甚微或沒有威脅」,以及(iii)氚氣指示牌的「設計本身是安全的,因此可供人在無需接受輻射訓練的情況下使用」,而在設施內使用氚氣指示牌亦無須領取特定牌照。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輻管局有否考慮國際原子能機構和美國核管理委員會的上述意見及做法: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鑑於本人獲悉,須設置出路指示牌以供緊急疏散樓宇內人士的樓宇幾乎都必然有電力供應,因此輻管局現時規定須在使用電力不可能或不可行的情況下才屬正當使用氚氣指示牌的發牌政策,無異於完全禁止使用氚氣指示牌,在此政策下哪些種類的樓宇或處所會獲准安裝氚氣指示牌;及

(三)輻管局已就本港哪些樓宇發出牌照,准許在其內安裝氚氣指示牌,以及有關詳情為何;若沒有該等樓宇,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一)氚氣是一種放射性物質。氚氣出路指示牌是一種使用氚氣自發光源的自發光產品,用以指示火警緊急出口的位置。目前,輻射管理局規定,只可在以拯救生命為目的及在不可能或不可行使用電力的情況下,才有合理理由使用氚氣出路指示牌。

  在制訂有關使用氚氣指示牌的政策時,輻射管理局認為,氚氣指示牌的優點在於能夠在室內處所提供發光的緊急出口路線指示,在危急時可拯救生命,但氚氣指示牌也有其潛在的害處。當中,由於指示牌在正常使用的情況下可能會泄漏氚氣,因此會增加公眾在不知情下受到內照射的風險;指示牌亦可能因意外、惡意破壞、遺失或不適當處置而導致破損,令公眾可能受到內照射。另一方面要考慮的是現時有沒有其他不含放射性物質的照明設備(如發光二極管和慳電膽)可供使用。作為發牌當局,輻射管理局有責任保障公眾健康,避免市民受到電離輻射的潛在有害影響,因此,在衡量使用氚氣照明設備的利弊時,輻射管理局已充分考慮是否有其他替代照明設備這項因素。此外,輻射管理局在制訂有關政策時,也曾參考不同國家的規管措施和國際組織的意見。

  除了美國環境保護局(美國環保局)的意見外,輻射管理局也有留意到,並已充分考慮於問題所述的國際原子能機構和美國核管理委員會對氚氣指示牌安全事宜所作的討論和提出的意見,總結如下:

(i)國際原子能機構在二零零五年發出的《放射源分類安全指引》(安全指引),把氚氣指示牌列為「不大可能危害健康」,即第五類放射源。然而,安全指引也指出,放射源(包括氚氣)即使屬於較低級別,如未受到妥善控制,所釋放的輻射劑量也可能會超逾劑量限值,因此仍須加以適當規管。此外,上述分類法只顧及當放射源未能受到有效控制時對人體構成的即時傷害,而沒有考慮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的延後影響,例如輻射引致的癌症(註)。因此,輻射管理局認為,單單根據國際原子能機構的分類法來考慮規管氚氣指示牌的使用並不足夠。

(ii)雖然有來自美國核管理委員會的意見認為,氚氣指示牌對公眾健康及安全的威脅很微,而且氚氣指示牌的設計本身是安全的,但是,過往在美國發生的事故卻顯示,如指示牌內的氚氣管受到干擾而損毀,便很容易影響到指示牌的安全性。這些氚氣指示牌損毀事故不但對受影響範圍造成污染,更對公眾構成輻射照射的風險。

(iii)《豁免管制含有少量放射性物料的貨品》是國際原子能機構在二零一二年發出的技術文件,旨在就豁免貨品受規管方面須考慮的事宜引發討論,因此不應視為指導原則。事實上,國際原子能機構在二零一四年發出了通用安全指引第GSG-5號,即《包括非醫學人體成像在內的實踐的正當性》,文中提及「在決定採用有關方法是否合理時,應予以考慮其他不涉及使用輻射,但能達到相同或類似目標的方法。」

  綜上所述,輻射管理局在制訂政策時,已考慮國際原子能機構頒布的國際指引及美國使用氚氣指示牌的情況,包括美國核管理委員會和美國環保局等法定規管機構的相關意見。輻射管理局現時對於管制使用氚氣指示牌的政策,與國際原子能機構的相關國際指引一致,同時亦跟氚氣指示牌可能造成的潛在害處相稱。

(二)輻射管理局已就使用氚氣指示牌的政策,包括「供電屬不可能或不可行」的要求提供具體指引,有關指引載於輻射管理局的網頁。指引指出,輻射管理局會基於使用這類指示牌是否合理這項正當性原則,審慎考慮各方面的因素,包括電力供應的可能性或可行性。為此,輻射管理局會考慮到在緊急出口周圍安裝電線是否有樓宇結構上的限制,以及在特殊環境(如隧道、礦場、採石場或存有易燃或易爆氣體的地點),而令電力難以使用等因素。

(三)申請使用氚氣指示牌的人士,應向輻射管理局述明在擬安裝地點使用指示牌的原因,並提供所需資料和證明文件。輻射管理局會根據有關使用氚氣指示牌的政策,並按照申請人提供的資料考慮每宗申請。一些過往成功的申請,包括申請在可能存有易燃霧氣的處所,以及在活動間隔板安裝氚氣指示牌。這些個案均能提供足夠證據證明涉及的地點有供電困難,包括地點有燃點易燃霧氣的危險,或地點在安裝電線方面有結構上的限制。

註:請參閱國際原子能機構安全指引第RS-G-1.9號《放射源分類》第30及33頁的附錄II。



2016年6月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36分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