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十題:裝配及處方非矯視性隱形眼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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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四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國麟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高永文的書面答覆:

問題:

  現行法例訂明矯視性隱形眼鏡屬醫療儀器,並須由合資格的註冊專業人員(包括視光師或眼科醫生)驗配及按處方供應。然而,非矯視性隱形眼鏡(例如俗稱「大眼仔」的裝飾用隱形眼鏡)的銷售和驗配,卻不受規管。有視光師指出,為免對眼睛造成傷害,市民配戴矯視性及非矯視性隱形眼鏡前均應接受專業人員檢查眼睛健康及眼球弧度。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當局有否研究非註冊專業人員向市民供應矯視性隱形眼鏡的情況(包括在實體店及網上商店供應);若有,所知個案宗數為何;有否向相關違例人士提出檢控;若有,個案宗數為何;

(二)當局是否知悉,過去五年,每年市民因佩戴非矯視性隱形眼鏡而患上眼疾後,向醫院管理局轄下診所求診的個案宗數,以及當中有多少宗所涉隱形眼鏡並非由註冊專業人員按處方供應;若不知悉,當局會否考慮收集該類個案的數字;

(三)鑑於衞生署所聘就立法規管醫療儀器對業界影響進行研究的顧問公司在其提交的《衞生署立法規管醫療儀器的營商環境影響評估終期報告書摘要》中建議,在零售層面驗配非矯視性的裝飾用隱形眼鏡應受規管(例如強制只准由註冊視光師處方),以確保驗配的隱形眼鏡適合使用者,當局會否採納有關建議;若會,實施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當局會否加強宣傳及公眾教育工作,令市民明白不當配戴非矯視性隱形眼鏡的風險;若會,有關工作的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一)根據《輔助醫療業條例》(第359章)第21條,只有註冊視光師或根據《視光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第359F章)附表4豁免受上述條例規限的人士,例如正執業的註冊醫生才可配處、裝配或按處方供應視光用具(包括矯視性隱形眼鏡)。過去五年,輔助醫療業管理局未曾接獲警方要求就非註冊醫護專業人員售賣矯視性隱形眼鏡的投訴提供專業意見。

(二)醫院管理局現時沒有收集市民因佩戴非矯視性隱形眼鏡引起眼疾而求診的個案數字。一般而言,如個別產品對市民的健康構成風險,政府會加以留意,並因應情況採取應對措施,包括考慮是否有需要收集這方面的數據。

(三)有關非矯視性隱形眼鏡的產品安全和品質方面,政府正就規管醫療儀器草擬相關法例,並計劃在下一個立法年度向立法會衞生事務委員會提交醫療儀器規管架構的立法建議詳情,當中的規管模式包括授予衞生署署長權力,在考慮本地的情況和相關持份者的意見後,可決定把某些特定的產品,例如非矯視性隱形眼鏡等,納入規管範圍,確保這些產品符合所需的安全及品質標準要求,以保障市民健康。

  而提交《衞生署立法規管醫療儀器的營商環境影響評估終期報告書摘要》的顧問在上述報告中提及,有受訪的眼鏡業界持份者建議立法規管在零售層面處方非矯視性的裝飾用隱形眼鏡(例如強制只准由註冊視光師處方)。惟顧問認為透過規管醫療儀器的法例規管隱形眼鏡的裝配及處方並不合適,並建議有關非矯視性隱形眼鏡的裝配及處方事宜,可透過現行有關裝配及處方隱形眼鏡的法例及守則予以規管。政府會繼續密切留意情況,在有需要時研究規管裝配及處方非矯視性隱形眼鏡的適切方案。

(四)為加強有關正確佩戴隱形眼鏡的公眾教育,衞生署已製作有關佩戴隱形眼鏡(包括裝飾性/彩色隱形眼鏡)的資料單張,包括「隱形眼鏡知多少」和「使用隱形眼鏡藥水小貼士」,以及「正確佩戴隱形眼鏡」資訊短片,並在網頁發布,而短片亦會定期在一些公眾地點播放。資料單張及短片內容包括各種隱形眼鏡的介紹、護理資訊及健康忠告,並特別提醒市民,在佩戴隱形眼鏡時,必須嚴格遵從眼科醫生或合資格註冊視光師的指示,正確佩戴和護理鏡片。此外,衞生署亦會於節日期間(例如萬聖節、聖誕節及新年),透過電視及電台作出廣播,進一步向公眾宣傳「正確佩戴隱形眼鏡」的訊息。



2016年4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10分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