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一題:醫院管理局精神科住院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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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四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何秀蘭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高永文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悉,有護理安老院舍(院舍)員工把情緒不穩的院友轉介至醫院管理局轄下的精神病院。該等院友的家屬相信院舍這樣做是懲罰不合作的院友。此外,有院友被判入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治療中心)接受治療。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一)過去三年,每年院舍把院友轉介至各個精神病院的個案宗數(按精神病院名稱以表列出分項數字),以及一般的轉介理由為何;

(二)過去三年,每年院友被判入治療中心接受治療的個案宗數,以及一般的判處理由為何;

(三)在第(一)及(二)項的個案當中,院友入住精神病院或治療中心的日數為何(按附表一列出分項數目);及

(四)在第(一)及(二)項的個案當中,有多少名院友曾被院舍轉介至精神病院或被判入治療中心超過一次,而再次被轉介或被判入該等院所的理由一般是否與首次被轉介至或被判入該等院所的理由相同;再次被轉介至或被判入該等院所的院友的入住日數為何(按表二列出分項數目)?

答覆:

主席:

(一)、(三)及(四)一般而言,現時有需要接受醫院管理局(醫管局)精神科住院服務的病人(包括正入住護理安老院舍(院舍)的病人),會被送往醫管局轄下指定的精神病院。根據《精神病院(綜合)宣布令》(第136B章),指定的精神病院分別為青山醫院、葵涌精神病觀察治療院(葵涌醫院)、東區尤德夫人那打素精神病觀察治療院(東區醫院)、新界東區精神科觀察治療中心(大埔醫院)及九龍精神科觀察治療中心(九龍醫院)。

  對於經醫管局的醫生評估後,認為有需要接受醫管局精神科住院服務並願意入院接受治療的病人,醫管局會根據《精神健康條例》(《條例》)(第136章)第30條,要求病人或(如該病人在16歲以下)其父母或其監護人簽署《自願留醫申請書》,申請書遞交醫院院長後,該院院長便可收納該病人為自願入院病人。

  另外,根據《條例》第31條,基於病人本身的健康或安全,或是為保護他人着想,任何人士可向區域法院法官或裁判官申請將患有精神紊亂的病人羈留以作觀察。相關申請必須包括一名註冊醫生所提供的意見,證明該病人已符合有關法定條件。如病人不滿有關命令,可透過《條例》第59B條,向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提出申請,要求覆核其個案。

  過往三年,透過「自願留醫」及「法庭命令」兩個途徑入住醫管局轄下指定精神病院的院舍病人人次載於表三。

  在表三的個案當中,入住醫管局轄下指定精神病院的院舍病人人次的住院日數載於表四。

  在表三的個案當中,入住醫管局轄下指定精神病院多於一次的院舍病人人數載於表五。

  醫管局精神科沒有備存病人住院或再入院的理由。

(二)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為懲教院所,是根據法庭命令羈押在囚人士,並提供精神觀察、治療、評估或特定心理服務。懲教署沒有備存院舍院友被法庭判處進入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的資料。



2016年4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33分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