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八題:因海事工程而向漁民發放特惠津貼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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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四月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何俊賢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高永文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不少漁民向本人反映,多項近年進行的海事工程在進行期間暫時喪失了捕魚區,而且漁民在附近水域所得漁穫因海水受到嚴重污染而減少。此外,部分水域在工程完成後被永久劃為捕魚限制區,令捕魚區進一步縮減,影響漁民生計。然而,政府現時就海事工程向漁民發放的特惠津貼,未能完全補償漁民因工程而蒙受的損失。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下述已展開或擬議發展項目,即(i)港珠澳大橋及相關工程(包括人工島)、(ii)香港國際機場三跑道系統計劃、(iii)大嶼山發展項目(東涌新市鎮擴展、欣澳填海及小蠔灣填海),以及(iv)維港以外(包括龍鼓灘、青衣西南和馬料水填海,及中部人工島)填海計劃下的填海工程的有關資料(按附表一列出);

(二)每項於過去五年或將於未來五年內進行的海事工程實際或預計會引致捕魚區暫時喪失的總面積和所涉時間為何;

(三)每項於過去五年或將於未來五年內進行的海事工程在完成後實際或預計會設立的海岸公園總面積,並以地圖標示有關水域的範圍;

(四)過去五年,每年當局處理的特惠津貼申請個案宗數及發放的津貼總額分別為何;

(五)現時處理及審批特惠津貼的程序詳情,包括由籌備有關跨部門工作小組、登記受影響漁民至發放津貼平均所需時間;當局以何準則界定個別漁民有否受某項海事工程影響;

(六)現時處理中及尚待處理的特惠津貼申請個案數目分別為何,以及預計何時可完成處理所有申請及發放津貼;

(七)鑑於有漁民指出,按照現行機制,政府就海事工程完成後於有關水域設立比填海面積更大的捕魚限制區(例如海岸公園等)不會向受影響漁民發放特惠津貼,而且現時有部分海事工程所導致的暫時喪失捕魚區時間已超過五年,可見現行機制低估了部分海事工程令漁民暫時喪失捕魚區的時間,導致漁民獲發的特惠津貼較實際損失為少,當局會否檢討現時計算特惠津貼的方法,以顧及上述因素;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八)鑑於有漁民指出,政府現時規劃發展項目時往往犧牲漁業的生存及發展空間,政府日後會如何防止出現此情況,令漁業發展與發展項目可取得雙贏的結果?

答覆:

主席:

  政府在規劃海事工程時,會充分諮詢各持份者,並務求盡量減低對不同持份者及相關水域漁業資源的影響。我們明白有漁民擔心海事工程或會減少他們的可捕魚水域。政府一直有機制向符合資格的受影響漁民發放屬恩恤性質的特惠津貼,以減輕他們的負擔。政府會繼續透過不同渠道,在規劃海事工程時諮詢漁民的意見,同時致力協助本港漁業邁向可持續發展。

  我現就問題的各部分回覆如下:

(一)及(二)已展開或擬議發展項目的資料載列於附表二。

(三)政府並沒有因應過去五年內進行的海事工程而設立海岸公園。因應未來五年內進行的海事工程而建議設立的海岸公園名稱、位置及面積載列於附表三。

  因港珠澳大橋香港口岸計劃及三跑道系統計劃而建議設立的海岸公園的界線載列於附件。因綜合廢物管理設施計劃而建議設立的海岸公園仍在進行詳細研究,現階段未有具體建議範圍。

(四)政府會成立跨部門工作小組(工作小組)負責處理因海事工程而向漁民發放特惠津貼的相關事宜。在過去五年,工作小組處理的漁民特惠津貼申請個案宗數及特惠津貼總金額載列於附表四。

(五)工作小組負責處理有關漁民特惠津貼申請的事宜,包括釐定發放特惠津貼的資格準則(包括漁民的船籍港必須與受影響的捕魚區相關,及船東須持有有效的船隻擁有權證明書及運作牌照等相關文件等)、策劃及為漁民進行登記、審批申請、制定特惠津貼的分攤標準及發放特惠津貼。工作小組的成員包括地政總署(主席)、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海事處、民政事務總署及相關工程部門的人員。

  工作小組在展開漁民特惠津貼登記前,會召開簡介會向認准船籍港的漁民詳細講述有關漁民特惠津貼的登記資格準則、領取登記預約卡及登記當日的安排、所需提交的文件,以及其他相關的資料及詳情,並於會上派發有關的登記須知。工作小組亦會經政府新聞處發出新聞公報及透過不同途徑,包括在各認准船籍港的當眼處、漁護署、海事處、相關的分區地政處、相關的分區民政事務處及魚類統營處轄下的相關魚類批發市場等的告示板張貼有關通告,及將有關通告的副本寄給相關的立法會議員、漁民團體、區議員及鄉事委員會等,通知漁民有關申請漁民特惠津貼的安排。工作小組接着會於約定的日期為認准船籍港的漁民進行登記手續。在詳細審批每宗申請個案後,工作小組會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審批結果及有關發放特惠津貼的安排事宜。一般而言,由展開登記至完成審批工作,平均需時約十八至二十四個月。

(六)工作小組現正處理共1 284宗有關荃灣、青衣及大嶼山以南水域,及維多利亞港及香港島東南水域相關海事工程的漁民特惠津貼申請。工作小組預計於二○一七年初完成有關的審批工作及發放特惠津貼。

(七)由於本港水域並不屬於任何人士,受海事工程影響而喪失慣常作業捕魚區的漁民,並不擁有有關水域的法定權益,因此不符合資格申索法定補償。不過,政府明白到受影響的漁民可能會因此而收入下降,也可能因要改往其他捕魚區作業以致需承付額外的開支,所以政府一直有機制向受影響並符合資格的漁民,發放屬恩恤性的特惠津貼。

  向受海事工程影響的漁民發放的特惠津貼額,分別按因海事工程(主要為填海工程)導致永久喪失慣常作業捕魚區的受影響水域內的漁獲;及因挖沙或卸泥等工程而暫時喪失慣常作業捕魚區的受影響水域漁獲的估計價值而計算。

  政府於二○一二年檢討相關機制,並於同年四月二十七日獲立法會財務委員會同意把計算特惠津貼的基準大幅調高。按照新基準,如因海事工程導致永久喪失捕魚區,計算基準由受影響水域七年漁獲的估計價值,增至十一年;如因海事工程導致暫時喪失捕魚區,計算基準由受影響水域三年漁獲的估計價值,增至五年。這計算方法已考慮相關海事工程會否導致永久喪失捕魚區或暫時喪失捕魚區,與海事工程項目施工期的長短無關。我們認為現時並沒有充分理據對有關機制再進行檢討。

  至於為確保海上航行及航空安全而設立的限制區,所有船隻(包括漁船)均受同樣限制,政府不會就限制區的設立向漁民發放特惠津貼。而海岸公園的設立有助保護該水域的漁業資源,故政府亦不會因此向漁民發放特惠津貼。

(八)現時,政府的填海及其他大型工程,均由相關的規劃和工務部門負責規劃和推行的。發展局負責制定發展政策、監察和協調整體工務計劃的推展。在項目推展過程中,負責部門會充分諮詢各有關政策局、部門及各持份者,確保平衡各方面的考慮,達致多贏。

  就漁業發展方面,政府在過去數年逐步落實漁業可持續發展委員會報告中的各項建議,包括實施禁止拖網捕魚措施、設立本地漁船登記制度、設立漁業持續發展基金、提供漁業發展貸款基金以及漁民培訓課程、計劃設立漁業保護區等,以推動漁業可持續發展及協助漁民發展或轉型至可持續發展的作業模式及相關行業。我們會繼續有關工作。



2016年4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32分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