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八題:新農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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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三月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何俊賢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高永文的書面答覆:

問題:

  行政長官在今年的《施政報告》中提出,政府將推行新農業政策,以推動本地農業現代化及可持續發展。然而,有農戶向本人反映,政府在新界現正進行或規劃的多項發展計劃,已經或將會減少禽畜業及農業用地的供應,亦有漁民指有關的海事工程已經或將會減少漁民的可捕魚水域。他們擔心該等發展計劃影響漁農業的可持續發展。另外,有禽畜業人士指出,現時持牌禽畜農場須遵守的規範繁多,以致受發展規劃影響的禽畜農場難以另覓合適土地搬遷及繼續經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受到或預計將會受到附表一所列的發展計劃影響的(i)農地面積、(ii)常耕農地面積、(iii)蔬菜產銷合作社(合作社)的會址及菜站數目,以及(iv)禽畜農場數目及其地址(按附表一列出);

(二)現時有何措施協助受發展計劃影響的農戶復耕、重置菜場和農用屋、搬遷禽畜農場,和協助受影響的合作社重置會址及菜站,以及有關措施的詳情為何;就第(一)項提及的發展計劃,政府提供的特殊農地復耕計劃的詳情分別為何;

(三)政府會否考慮推行「先安置,後遷拆」的收地政策,以及調高現時的重置農用屋的津貼額,使農民能有足夠的資金重建農用屋;如否,原因為何;會否改善現時發展計劃的實地考察工作(包括低調地進行有關工作),以免土地業權人獲悉有關計劃後,提前終止與農戶的土地租約以作其他用途,藉此獲取更高賠償;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四)政府會否修訂《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禽畜飼養的發牌)規例》(第139章,附屬法例L),令符合禽畜廢物處置標準的禽畜農場在受到發展計劃影響而需搬遷時,可覓得其他土地繼續經營;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五)鑑於有漁民表示,現時就各項發展計劃進行的多項海事工程,嚴重影響他們的生計,政府會否成立由政務司司長領導,並由相關決策局局長組成的「填海、規劃及工程監察專責小組」,以審視香港整體的發展規劃,以及協調相關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包括賠償政策等),以保障漁業界的權益及可持續發展;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六)會否考慮制訂政策,規定每當政府因發展計劃而收回農地,便須提供相同面積的補償農地,以供農戶復耕,以確保農業的可持續發展;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七)鑑於有漁民向本人反映,現時漁業持續發展基金的申請手續繁複,而且必須以公司名義或由學術及研究機構提出,令漁民望門興嘆,政府會否簡化該基金的申請手續、協助漁民辦理有關的申請手續(例如容許漁民以填寫申請表格的方式申請小額資助,以及協助他們撰寫計劃書,以申請較大額的資助),以及取消必須以公司名義提出申請的規定;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行政長官在二零一六年《施政報告》公布政府將會落實新農業政策,以推動本地農業現代化及持續發展。新農業政策下的主要措施包括設立農業園、探討在新界物色農業活動價值較高的農地設立「農業優先區」的可行性、以及成立五億元的「農業持續發展基金」。此外,我們也會進一步加強支援和協助農民增值、為產品進行市場推廣及建立品牌,以及推動與農業相關的休閒和教育活動。我們相信這些措施能協助農戶提升生產力,有利保留農地作耕作之用,令農業得以持續發展。此外,政府亦一直致力支援本地漁業,並在過去數年推出了多項措施,包括「漁業持續發展基金」,以助業界持續發展。

  政府在規劃土地發展及進行工務工程時,會務求盡量減低對區內居民及其他持份者的影響。然而,若有需要徵收土地作工務工程及釋放土地作發展用途,部分原有土地上的佔用人或使用者難免會受到影響,包括可能令一些農戶不能在原址繼續耕作。政府現行的土地收回及清理機制已包括一套既定的補償安排,以照顧受影響人士,包括農戶及禽畜養殖戶的需要。至於受海事工程影響而喪失慣常作業捕魚區的漁民,政府也一直有機制向符合資格的受影響漁民發放屬恩恤性質的特惠津貼,以減輕他們的負擔。

  我現就質詢的各部分答覆如下:

(一)受各項發展計劃影響的農地、蔬菜合作社/菜站及禽畜農場數目載列於附表二。

(二)、(三)及(六)根據現行機制,因工務工程須收回及清理土地而受影響的真正務農人士及禽畜農場經營者,可以另覓地方購買或租賃私人農地,繼續營運。至於受到影響的蔬菜產銷有限責任合作社及菜站,政府亦會與他們溝通,以了解他們對補償安置安排的詳細要求,務求擬出各方可接納的方案,以減輕發展對當區農戶的影響。

  如農戶及禽畜農場經營者在發展及經營資金方面有需要,可向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管理的「嘉道理農業輔助貸款基金」及「約瑟信託基金」申請低息貸款。就地政總署轄下的農業遷置津貼,當局會因應需要不時檢討津貼額。

  此外,政府為古洞北、粉嶺北及洪水橋新發展區,以及元朗南的發展,正着手研究推出特殊農地復耕計劃,為受有關發展影響的務農人士物色願意出租或出售可作農業遷置/復耕土地的土地業權人,並優先進行配對,以助農戶復耕。政府會在適當時候公布具體安排。作為新農業政策的其中一項措施,建議中的農業園在落成後亦可用以接收那些因同一時期進行的政府土地發展計劃而有意覓地復耕的合資格農民。

  至於現時為規劃研究而進行的實地考察工作,則是用以確定土地情況並作為規劃工作的基礎。在規劃研究的不同階段,政府有必要進行公眾參與活動及把相關資料向公眾發放,過程中無可避免要讓各方持份者知悉政府的發展建議。土地業權人與農戶的土地租約屬私人合約安排,政府並無角色亦無法干涉。

(四)現時持牌禽畜農場如受到政府規劃發展影響而考慮搬遷,禽畜農場持牌人必須根據《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禽畜飼養的發牌)規例》(第139L章)內關於禽畜管制、生物保安、環境保護等規範、規劃和地政等法例,以及相關的政策要求,找尋合適的地點作搬遷農場之用。漁護署會協助農友了解有關的法例要求,及按他們的需要提供適切的支援。

  政府對於修訂現行對禽畜農場搬遷的要求持開放態度。在二零一五年,食物及衞生局委聘了顧問研究香港活家禽業的未來路向及為此提出建議。該項研究會考慮香港家禽飼養政策的議題,包括限制現有養雞場搬遷的相關法律要求規定。顧問研究預計將於二零一六年年中完成,而政府會就顧問提出的建議諮詢公眾,以訂立未來路向。

(五)現時,政府的填海及其他大型海事工程均由相關的規劃和工務部門負責規劃和推行。發展局負責制訂發展政策、監察和協調整體工務計劃的推展。在項目推展過程中,負責部門會充分諮詢各有關決策局及其他部門,確保充分平衡各方面的相關考慮。政府內部亦有既定跨局跨部門機制,負責督導發展項目的相關政策或其他事宜,有關安排行之有效,無須另行設立機制。

(七)政府成立「漁業持續發展基金」(基金)的目的是為協助漁民採用可持續而高增值的運作模式,並資助相關的計劃及研究,以提高整個行業的競爭力。為了確保妥善使用公帑,我們在制定基金的申請資格、評審準則和監察機制時,考慮了業界的情況及參考了其他政府資助基金的運作模式。政府設立的漁業持續發展基金諮詢委員會(委員會),成員包括立法會議員、漁業界代表、專業人士、學者及官員。委員會會就基金的整體策略及個別項目的批核提供建議。在審議申請時,委員會會充分考慮項目能否協助本地漁業社群應付新挑戰,以便漁業發展為或轉型至可持續或高增值的作業模式,以及提高本地漁業的整體競爭力。

  現時基金申請者須為與本地漁業有密切聯繫的法團,包括在本港成立為法團的公司、本港註冊的漁業合作社、非牟利漁業團體、非政府機構或社會企業,以及本港的學術和研究機構。個別人士可組織法人團體或與上述組織合作提出申請。基金現時已批准了六宗申請,資助額共約2,800萬元,當中兩宗來自漁民組成的公司的申請;三宗來自漁民團體與本地非牟利環保團體或大學合作的申請;以及一宗來自本地大學的申請。為協助申請者了解申請的程序及評審準則,漁護署於二零一四年七月開始接受申請時,已準備了詳細的申請指引供有興趣的人士參閱。漁護署亦會為申請者提供協助,包括向申請者提供項目的技術意見、解釋基金的申請程序以及協助有需要的申請人準備申請書。



2016年3月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11分

立法會八題附表一
立法會八題附表二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