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二十二題:醫療投訴及醫療事故申索個案
以下為今日(一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家騮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高永文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醫院管理局(醫管局)接獲的醫療投訴及醫療疏忽申索個案,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一)過去五年(即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每年每間公立醫院接獲的醫療疏忽申索個案宗數,並使用與附表一相同格式的表格按個案類別列出分項數字;
(二)過去五年,每年每間公立醫院所處理的投訴個案當中,被裁定成立並需作出跟進的個案數目,涉案的各類醫護人員(即醫生、護士及專職醫療人員)被懲處的個案數目分別為何,以及他們被懲處的方式為何,並使用與附表二相同格式的表格按該等人員的類別及職級列出該等個案的分項數字;
(三)鑑於投訴人可就公立醫院對其投訴所作裁決,向醫管局轄下公眾投訴委員會提出上訴,過去五年,每年公眾投訴委員會接獲多少宗上訴個案;當中有多少宗被裁定成立或部分成立(按附表三列出);
(四)過去五年,每年的醫療疏忽申索個案按不同處理方式/結果劃分的數目(按附表四列出);
(五)過去五年,每年醫管局就多少宗申索個案向有關病人或其家屬作出賠償,以及各類個案的賠償總金額及有關開支分別為何(按附表五列出);及
(六)鑑於醫管局就處理投訴定下的目標回覆時間是六星期內(複雜個案為三個月),而公眾投訴委員會的目標回覆時間是三至六個月內(複雜個案可能需時較長),過去五年,每年每間公立醫院及公眾投訴委員會接獲的投訴個案當中,分別有多少宗不達標(按附表六列出);以及不達標的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醫院管理局(醫管局)設有一個兩層投訴機制,處理病人及公眾人士的投訴。第一層機制設於醫院層面,涵蓋所有初次提出的投訴的處理。若投訴人不滿投訴結果,可向第二層機制,即醫管局公眾投訴委員會提出上訴。該委員會是醫管局大會下的一個委員會,負責獨立審議及決定所有上訴個案,並向醫管局提出改善服務的建議。公眾投訴委員會的所有成員均非醫管局的僱員,他們以獨立身分、秉持公平及公正的原則處理所有上訴。就梁家騮議員對醫管局接獲的醫療投訴及醫療事故申索個案的各項質詢,我回覆如下:
(一)醫管局沒有就醫療事故申索個案的性質作分類。附表七列出過去五年醫管局按聯網接獲的申索個案數目。
(二)醫管局設立投訴機制的其中一個主要目的,是希望能在處理投訴的過程中為投訴人解決問題,以及尋求改善服務的方法。因此,醫管局在處理個案時,重點並非在於界定投訴是否成立。事實上,無論個案成立與否,醫管局如在處理投訴的過程中發現服務有需要改善之處,便會作出適當跟進。醫管局現時沒有收集在第一層投訴機制中投訴個案是否成立的數據。
醫管局有既定的紀律處分機制,處理員工的紀律事宜,而紀律處分並不局限於與醫療投訴及申索有關的個案。醫管局會視乎事件的嚴重性,作出適當的紀律處分,這些紀律處分包括輔導、口頭或書面警告,以及在行為嚴重不檢時作出解僱。
醫管局沒有備存按員工職級和按類別的紀律處分統計資料。附表八列出醫管局在過去五年作出紀律處分的次數。
(三)附表九列出醫管局公眾投訴委員會在過去五年所處理的上訴個案的統計資料。
(四)及(五)附表十列出醫管局在過去五年接獲醫療事故申索個案的統計資料。
(六)醫院和公眾投訴委員會在接獲投訴後,會盡快處理個案。由於每個投訴個案的繁複程度不一,因此個別個案所需要的處理時間亦不同。
有些投訴未能於目標回覆時間內完成,可能是由於個案牽涉多間醫院或同一醫院多個部門、在處理個案過程中需要多次就事實作澄清或搜證、個案涉及複雜的臨床醫療處理,或需要就個案徵詢獨立醫學專家評審意見等。
附表十一列出公眾投訴委員會和醫管局按聯網處理投訴時,回覆時間不達標的個案數目。
完
2016年1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2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