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十一題:連鎖式食肆的食物安全事故
以下為今日(一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黃毓民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高永文的書面答覆:
問題:
食物環境衞生署轄下食物安全中心(食安中心)負責食物安全事宜,並按風險為本的原則抽取食物樣本進行化驗。有市民向本人反映,近期接連發生涉及連鎖快餐食肆的食物安全事故,例如有美式連鎖快餐食肆出售含抗生素肉類,而港式連鎖快餐食肆多次因出售藏有昆蟲的食物而被法庭罰款,以及在運輸冰鮮雞過程中未有按規定保持攝氏零至四度冷藏等。由於該等市民經常光顧該類食肆,所以他們擔心健康或會受影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食安中心有否評估連鎖快餐食肆出售的食物引致食物安全事故的風險;如有,評估結果為何,該等食肆與其他食肆在此方面如何比較,以及得出有關評估結果的理據為何;及
(二)食安中心會否加強定期及突擊巡查連鎖快餐食肆的衞生和處理食物情況;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作為食物業處所的發牌當局,一直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及《食物業規例》(第132X章),透過發牌制度、巡查和執法行動,確保食物業處所的持牌人遵守發牌及持牌條件,並遵行第132章及其附屬法例有關食物安全和環境衞生的規定。食環署轄下的食物安全中心(食安中心)也會透過恆常食物監察計劃,在入口、批發和零售層面,包括持牌食物業處所抽取食物樣本,作微生物、化學及輻射測試,以確保在香港出售的食物安全和適宜食用。我現就問題的兩部分綜合答覆如下。
自二零零三年開始,食環署根據「按風險程度分類巡查制度」把持牌食物業處所分為三類,並視乎潛在風險水平編訂每間食物業處所的巡查頻次,分別每隔20星期、10星期和4星期巡查低風險(第I類)、中度風險(第II類)及高風險(第III類)類別的食物業處所一次。用以評定食肆所屬風險類別的主要考慮因素包括食物類別及供顧客食用方式、食物業的作業方式、配製食物的方法、顧客數量及往績記錄。這套評定方法建基於食物安全重點控制的概念,主要是為防患未然,從而確保用於巡查的資源能適當地調配。因此,每間食物業處所的巡查頻次會因應個別持牌食物業處所被評定的潛在風險程度而有所不同。食環署會同樣根據這些考慮因素來評定大型連鎖式食肆分布於全港各區的個別分店的風險類別,從而制訂巡查頻次。
食環署每年都會重新評估持牌食物業處所的潛在風險程度分類,以編訂每間持牌食物業處所未來一年的巡查頻次。持牌食物業處所如證實需為食物安全事故負責,會立即降為第III類,即高風險類別,而食環署會按機制增加巡查該食物業處所的頻次,以確保環境衞生及食物安全。
在「按風險程度分類巡查制度」下,食環署人員會按連鎖式食肆個別分店被評定的風險類別進行巡查。在巡查時,衞生督察會檢查食物業處所的衞生情況及相關的食物安全管理措施,包括食物、設備、食物處理人員的個人衞生、處所的清潔狀況、防治蟲鼠工作及廢物處理等範疇,以確保有關持牌食肆遵守牌照條件,並符合法例訂明的衞生及食物安全標準。如有違規,巡查人員會視乎情況發出警告或提出檢控。
除常規巡查外,食環署也會按需要安排突擊主題項目巡查及執法行動,以鞏固對持牌食物業處所的監管。此外,持牌食物業處所一旦出現食物安全事故,食環署除了對違規的持牌人提出檢控和增加有關食肆的巡查頻次外,也會視乎情況要求有關食肆暫停營業,並進行全面清洗及消毒,經巡查確認滿意後才可恢復營業。
此外,食安中心在制訂食物監察計劃時,會以「風險為本」的原則在不同持牌食物業處所抽取食物樣本進行化驗,並決定擬抽取的食物樣本類別、檢測次數、樣本數目,以及擬進行的化驗分析。食安中心又會考慮多項因素,包括過往的食物監察結果、本港及海外發生的食物事故及相關的食物風險分析,定期檢討抽樣工作。因此,如有關持牌食物業處所出現食物安全事故,食安中心也會加強到該食店抽取食物樣本,以保障食物安全。
完
2016年1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