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六題:蔬果含殘餘農藥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華明議員的提問和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周一嶽的答覆:
問題:
鑑於目前有法例(即《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化學物殘餘)規例》)禁止飼養人使用違禁化學物餵飼食用動物,並就食用動物的組織內的農業及獸醫用化學物的最高殘餘限量作出規定,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既然當局有就食用動物所含化學物殘餘訂立規管條文,為甚麼卻沒有就蔬果類食物訂立類似的條文;
(二) 會不會依據聯合國食品標準法典委員會就各類蔬果的農藥最高殘餘限量所訂的標準(下稱「有關的國際標準」),就蔬果類食物制定有關的規管條文;若會,請說明立法時間表;若不會,原因是甚麼;及
(三) 在沒有法例賦權當局執法的情況下,當局有甚麼措施阻止商販出售殘餘農藥含量超過有關的國際標準的本地或進口蔬果?
答覆:
主席女士:
(一)和(二) 香港的食物安全規管工作是採用世界衞生組織倡導的風險分析原則,進行風險評估、風險管理及風險傳達的工作,並按食用安全風險的高低為原則,定出工作的優次。
由於蔬果的食用安全風險相對肉類及奶類等食物較低,當局目前並無訂立條文,規管蔬果中的殘餘農藥。但由於蔬果是食物,故此所有在本港出售的蔬果,不論是本地生產或由外地進口,均受《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香港法例第132章)監管,即必須是安全可供人食用。如食環署轄下的食物安全中心(中心)發現有蔬果的殘餘農藥高於「食品法典委員會」所訂定的標準,我們便會作出風險評估,包括考慮提出檢控。
為更進一步規管化學物在蔬果上的使用,中心會考慮立法規管。中心會諮詢食物安全專家委員會,就制訂法例規定蔬果中農藥的最高准許濃度等工作,決定優先次序,以便展開有關研究。視乎食物安全專家委員會的意見,我們會研究有關的修訂及立法時間表。
(三) 根據目前的法例,在蔬果上使用化學物已受到《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的監管,包括禁止商販出售殘餘農藥含量過高的蔬果。中心也會在入口、批發及零售三個層面執法,保障蔬果產品的安全。例如在每年中心所抽取的約62
000個樣本中,大約三份之一(即約20 000個樣本)是測試蔬菜的農藥。這些測試集中在入口層面進行,樣本中有大約17
000個樣本是在文錦渡檢查站抽取,而其餘的樣本則在批發及零售層面抽取。
此外,我們會不時與警方及海關進行突擊行動,在文錦渡截查所有的運菜車輛及進行抽檢。
在本地菜方面,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一直向本港菜農指導正確使用農藥的方法,推廣注重安全和環保的病蟲害管理技術,並推出信譽農場計劃和本地菜場自願登記計劃。現時大部分具規模的本地菜場已加入信譽農場計劃,該計劃規定農場採用優質耕作方法和綜合蟲害管理措施,蔬菜會經蔬菜統營處檢測農藥殘餘物後才分銷予各零售點。此外,漁護署亦透過本地菜場自願登記計劃,建立了本地菜場的資料,並進行定時巡查,傳遞正確使用農藥的訊息和抽檢收割前蔬菜的農藥殘留。
政府現正探討立法規定蔬菜進口商須向食物安全中心登記的可行性,並會視乎有關模式在規管食用風險較高的禽蛋類產品的實施情況和效果後,考慮有關的安排。此外,我們亦正考慮修改法例,賦予當局權力,在有需要時可發出命令,要求所有批發商及零售商停售有問題的食物,包括蔬菜。
完
2006年12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