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谈加强食用油安全及废食油回收规管
以下是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高永文今日(九月十八日)上午启程前赴北京出席亚太区经济合作组织的粮食安全部长级会议前,在机场与新闻界的谈话内容: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各位,我此行是前往北京出席亚太区经济合作组织的粮食安全会议,明天会返港。首先,就食物安全中心(食安中心)关于台湾强冠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强冠)生产的问题油回收(的处理),我留意到有部分食肆或零售点认为有关(受影响商户)名单资料的准确性有问题,部分食肆或商店认为其营业或营运受到影响。我希望重申,公布这名单的主要目的是希望能够透过适时公布名单,让我们能更有效率地监管整个回收过程,确保有问题的猪油产品及以其制造的食物不会流出市面。在这过程中,我们感谢零售商及食肆的合作,食安中心亦会继续与业界沟通,适时更新有关资料,希望在大家合作的情况下,令整个回收过程顺利。我希望向市民重申,在公布这名单前的一段时间,其实食安中心已经就所掌握的资料,封存了部分有问题的食用猪油。现时已公布了名单,市面上应该不会再有相关的猪油产品,或采用这些猪油制造的食物或预先包装食物,市民应该不需担心。
另外,就“强冠”入口有品质问题的猪油方面,亦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废食油回收的问题,以及如何防止一些不符合食用标准或回收废食油回流到食物链内。就这问题,昨天我与环境局局长黄锦星,以及相关部门举行了跨部门会议。我们高度关注这次事件所引起有关食物安全方面的担心,以及对香港声誉的影响。我们于会议上同意透过行政手法及立法两个途径,确保食用油的安全。首先,食物及卫生局会检视食物安全相关法例,透过立法规定食用油的生产及分销必须符合一定标准。就这标准,第一方面,不可以有回收废食油或不适合人类食用的食油,作为原料进入生产食用油过程。第二,我们亦会透过立法,制订食用油的法定标准。立法后,所有在香港生产的食用油,包括食用猪油及其他食用油,必须符合我刚才提及的标准,即不可使用任何“经使用煮食油”及不符合人类食用标准的劣质油,作为生产原料,并须符合将来法例指出的食用安全标准。相关的安全标准适用于各个环节,包括进口、分销、零售及餐饮业。凡进口食用油,将来必须提供来源地国家的官方证明,或由官方认可的检测机构发出的证明,进口商亦必须向分销商及零售商提供该等证明,才可出售食用油,每个环节亦须保存相关记录。另外,就出口的环节,我们亦同样会要求(出口商)提供官方证明,或由官方认可的检测机构发出的证明,才可出口。出口前,必须获取许可证。最后一个环节是如何建立有效的食用油追踪机制。我们与环境局已同意,环境局首先会透过认证,然后考虑立法、发牌,指定符合规格的回收公司。有了这些环境局认可的回收公司,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会按照现行的食物制造厂及食肆发牌制度,于发牌条件中,要求所有食物制造厂及食肆,只可向环境局认可的回收公司提供其食用废油,即厨余废油,双方亦须保存记录,让我们能不时进行抽查。我们希望透过以上指出的数个途径,能较全面地确保食用油的安全。
我再补充,就上述的立法建议,我们稍后,即今年年底或明年年初,将进行公众谘询。当然在进行谘询前,我们会向立法会相关的事务委员会交代,并听取议员的意见。
记者:(有关立法时间表)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有关时间表方面,我相信我可以说的是谘询,我们最迟明年年初进行公众谘询,一般的谘询期为二至三个月。其后,我们将因应谘询结果,尽快进行立法程序。
记者:刚才提及无论在进口、出口、分销及食肆方面的要求也可能作出修订,对所有持份者的影响为何?另外亦提及今次香港声誉可能受损,现时才作出修订会否太迟?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首先,无论是与立法会相关事务委员会的讨论环节,或恒常与业界的沟通,我们均会听取业界的意见,亦会就一些行将立法引进的程序及要求,了解对业界的影响。我们稍后进行的公众谘询,亦欢迎业界及其他持份者提供意见。我们认为“强冠”事件引起对食用油安全的高度关注,现时是适合的时间引进这些较严厉的措施,我刚才描述的是较全面及严厉的措施,希望社会能理解为何我们需引进相关措施,亦希望这些措施能帮助我们日后确保食用油的安全。
记者:是否担心立法后会增加成本,例如食肆须确保食油的来源,最后可能整个食物链也贵了,能否排除所有需要使用油来制造的食物会更贵?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我们也了解,任何在食物安全方面的要求,尤其是法例要求,或多或少会对业界造成新的要求,而那些要求可能令他们在行政上或成本上有所提高。我们希望能够透过进一步与业界及持份者沟通,以及在公众谘询中听取更多意见,让我们的建议一方面能确保(食用油)安全;另一方面,在执行上亦能尽量切合业界的需要,希望对他们的影响不会太大。现行法例已有要求在所有环节均须保存单据,现在的要求主要在入口方面,需要提供出口地来源的官方证明或由官方认可的检测机构发出的证明。这方面,在入口环节的要求,我相信影响会较小。一旦在入口商的层次获取了这些官方证明后,他们只需向其下游的分销商、零售点或食肆提供这些证明书的影印本,让他们保存这些官方证明书的影印本,我相信这方面的可行性应该较高。至于其他方面,我们要求食肆只可将其供回收的“经使用煮食油”交给由环境保护署认可或发牌的回收商,在这方面,双方的行政负担也可能会稍为增加。
(请同时参阅谈话内容的英文部分。)
完
2014年9月18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8时0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