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谈私营医疗机构规管
以下是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高永文今日(六月二十七日)在政府总部西翼大堂会见新闻界的谈话内容: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昨日下午发生了一宗严重医疗事故,一名女病人接受抽脂手术后,短时间内死亡,这属于非常严重的医疗事故,我亦非常关注此事件。在此,我首先向病人的家人致以慰问,我们的有关部门及医院亦会于此病人的家属稍后需要处理一些必须的(有关)手术过程(的程序)时,在他们需要时提供必要的协助。由于此事故发生的地方是一间美容中心,大家可能会联想到前年同样于美容中心发生的一宗严重事故。虽然这次(事故)性质有些不同,不过我亦趁这机会向大家交代私营医疗机构规管检讨督导委员会的工作。该委员会于二零一二年十月成立后,其属下设立了四个工作小组。第一个工作小组是就一些所谓“医疗美容程序”与一些我们认为风险较大、高风险的,并应在注册医生或注册牙医专业权责范围下才可进行的程序,作出区分。此工作小组早前已发表报告,提出建议,我们亦已采纳有一系列的美容程序是属于高风险的,其后并发出指引,凡属此类手术或程序,例如注射肉毒杆菌毒素、皮下填充剂,有关程序须注册医生或注册牙医进行。今次发生的事件,因为是属于抽脂手术,其实严格来说,已符合为外科手术,所以基本上毫无疑问是一个医疗程序,而且初步资料显示,有注册西医在现场负责。
我现讲述有关第二个工作小组,其工作的主要目的是界定在日间医疗中心进行的高风险医疗程序。我们亦知道,现时很多这类程序未必需要在医院进行。就一些在医院以外,于一些日间医疗中心进行的(医疗程序),假若属于高风险,这个工作小组已建议应该作出规管。日后要进行规管时,昨日发生的事件所涉及的程序,因为该手术需要抽取人体组织,很有可能超过五百毫升,而且亦涉及不同程度的麻醉程序,所以应该也属于须受规管的医学程序。在这情况下,将来我们会建议透过立法,规定凡需要进行属高风险的医疗程序,就算是于社区内的日间医疗中心进行,有关医疗中心亦须受不同方面的规管,包括有关处所可能须接受注册,亦包括处所内的仪器设施、人员等也会受到不同方面的规管。当然,任何医疗程序,尤其是外科手术,负责的医生必须曾接受适当的训练,并须承担作为主诊医生的所有责任,包括诊断、解释风险、施行程序、确保安全等。
督导委员会属下还有另外两个工作小组,第三个工作小组(的工作)涉及处理先进疗法产品的处所,这跟前年(发生)的DR美容事件有关,因为涉及处理一些人体组织及某些细胞之类的物料,经处理后,对病人进行先进疗法。有关处所严格来说可称为化验室,但化验室所处理的是一些将来病人接受治疗时,可能会注射入(病人)身体的一些物质。因此,督导委员会属下的第三个工作小组也建议了这些处所将来须接受发牌规管。
最后是一个规管私家医院的工作小组,即第四个工作小组,其工作内容比较详细,我亦不在此详述。简而言之,(工作小组)建议将来重新订定法例,取代现有已过时的法例,以规管私家医院。届时我们会赋权卫生署署长,对私家医院所有运作方面,包括其管治、管理、临床质量保证、临床风险管理、处理投诉的程序及收费透明度,卫生署均有权发出指引以作规管。此外,届时违例经营的私家医院所面对的罚则亦会大幅提升。简单来说,这四个工作小组的建议已获督导委员会接纳,短期内我们会向立法会卫生事务委员会报告,并会于今年内进行公众谘询。公众谘询完结后,我们会尽快进行立法程序,以完善对所有私人医疗机构的规管。
记者:抽脂为外科手术,涉事医生为普通科医生,根据现行法例,普通科医生能否进行这类手术?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根据现行法例,只要是注册西医,若接受了适当训练,可以进行某些手术,包括外科手术。不过我知道,香港医学专科学院及其辖下的专科医学院,我们正与它们作出跟进,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越来越有需要,在不同专科界定(进行)某些崭新或高风险程序时,有关的医生须接受哪些训练才行。
记者:有关工作小组提交的建议,工作小组建议立法规管中风险的程序,但相同风险亦有不同程度,委员也提过要视乎病人或手术的程序,需局部麻醉或全身麻醉等,如何区分是十分复杂的,局方初步认为应循哪方向立法?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虽然有关的建议较复杂,即我们在界定高风险(美容程序)时,需考虑三方面因素。第一,程序本身的风险是否属于高。第二,病人本身的体质为何,若有特别考虑,即使程序本身的风险并不高,如病人体质有问题,在病人身上进行(该程序),病人本身的风险亦可能较大。第三是麻醉,不同深浅程度的麻醉,亦会构成不同风险。因此我认为,虽然有关的考虑较复杂,但基于专业的事实,在医疗程序方面的考虑确实比较复杂,虽然复杂,但进行一个较全面的考虑,我们会尽量接受,因为到了较后阶段,即进行立法时,我们不可能在法例中(全部)列出哪一程序属于高风险,哪一程序不属于高风险,因为世界上有庞大数目、不同的医疗程序,不可能在法例中全部列出,亦可能每天也有新的程序出现。届时的解决方法,可能是透过监管当局设立一个专家委员会,就一些崭新和未被界定的程序,界定哪些程序需要接受监管。现时也有类似情况,我们每年、每月、每日也面对不同新药物的发明,我们现有一个药剂注册制度,这药剂注册制度也不会预先知悉所有新药,但已存在架构,容许有任何新药物时,或将来有任何新医疗程序时,便有专家委员会,或按照一定程序进行分类,再根据法例,界定(有关程序)需接受哪种程度的规管。
记者:工作小组于二零一二年十月成立,今年年中才提交报告,当中有否延误?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我希望大家了解情况。若有批评指需时太长,我会接受。但希望大家明白,实际上,在一个医疗的情况当中,在不同处所进行,包括不同规模的医院或日间社区医疗场所,亦涉及不同程度的各种医疗程序,实在十分复杂。有关的工作小组成立后,已举行了十四次会议,包括工作小组的会议和十次专家会议。若大家明白情况的复杂程度,以至需组织不同的专家,就不同医学专科再作考虑,我仍然觉得就这时间而言,我们已尽力尽快提交报告。
记者:(有关工作小组提交报告后,卫生署制定了提供美容程序须知,但并无法律约束力。)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在整个工作过程中,有一部分(规管)始终要采用指引(形式)。若将来制定了一套对所有私营医疗机构的整体规管制度,有法律后盾,在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列表,或容许规管当局发出一些指引,(届时)这些指引便有法律后盾。
记者:(有关立法时间表)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首先我希望说,我们下阶段(的工作),由于这方面的立法或规管程序,当中涉及不同专业的考虑,肯定有很多不同意见,有些甚至是具争议性的。至现时为止,我可以告诉大家,有些地方仍有争议性,未能完全解决,例如一些涉及肠胃内窥镜的程序,迄今仍存在争议性,有些专家认为应该规管;有些专家可能认为,除非需要较深层次的麻醉,否则不应规管。我认为这方面并不会阻碍我们建立法律架构的工作,因为在最后阶段,该程序应落入哪程度的规管,将来的规管架构必定有一个专家机制,协助(规管当局)进行(将程序)分类的工作。至于立法时间方面,由于我们必须进行公众谘询的程序,我只可说,在未来数月内尽快(工作),肯定于(今年)下半年推出公众谘询,亦会同时听取及向立法会卫生事务委员汇报。我亦觉得应该争取时间,我们在推出公众谘询文件时,会同步开始相关的法律草拟工作,希望能缩短时间,让将来立法的整体时间能加快。
记者:(再次有人因接受医疗美容程序去世,公众利益一定凌驾一切,政府现阶段有没有具体措施加强对巿民的保障?)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我刚才已提及,我们明白情况非常复杂。我较早时已解释,虽然(督导)委员会用了一年多时间进行工作,但工作的确涉及高度专业和复杂的情况。我刚才已告诉大家,其中一个工作小组举行了十多次会议,并需要分开不同专科,邀请不同专家提供意见,我希望大家明白,工作小组虽然用了一年多时间,但在这段时间后能给予我们建议,容许我们建立立法规管制度,我认为这是一个好处。往后的日子,我们除了需要进行公众谘询,还会尽量将程序缩短,例如在公众谘询阶段期间,可以开始法律草拟的前期工作,希望最终整个立法规管程序能够尽量缩短,越短越好。
(请同时参阅谈话内容的英文部分。)
完
2014年6月27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21时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