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政府公布《私营骨灰安置所条例草案》
政府今日(六月十八日)公布,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通过《私营骨灰安置所条例草案》,建议制定发牌制度,规管私营骨灰安置所的营运。根据条例草案,任何人均不得在香港从事私营骨灰安置所营运,除非有关营运领有牌照、豁免书或暂免法律责任书。
在条例草案下,要获发牌照,有关私营骨灰安置所必须符合所有法定及政府规定,包括批地契约或其他土地文书、城市规划及楼宇安全等方面的规定,以及向发牌委员会提交管理方案等。
在今日上午八时(截算时间)前已营运并已有骨灰安放于其龛位的骨灰安置所(“草案前骨灰安置所”),如存在已久(即在一九九零年一月一日前已开始营运),并符合条例草案下的其他规定,可在日后发牌制度实施时申领豁免书;至于其他的“草案前骨灰安置所”及所有非“草案前骨灰安置所”,则将来必须申领牌照,方可继续营运及出售(包括出租)龛位。
但上述存在已久的私营骨灰安置所如欲获发豁免书,必须将经营规模冻结,即于截算时间后停止售卖(包括出租)新或空置的龛位。如这些骨灰安置所在今日上午八时后仍然继续售卖或出租龛位,将来若条例草案的建议获得立法会通过,它们便会丧失申领豁免书的资格,并须领有牌照才可继续营运及出售(包括出租)龛位。
食物及卫生局发言人表示,政府在过去数年曾进行两轮公众谘询,结果显示社会大众普遍支持透过发牌制度规管私营骨灰安置所。不过,对于如何处理不符合现行法定及政府规定的现有私营骨灰安置所,则意见不一。
发言人说:“现时与违例私营骨灰安置所为邻的居民要求作出严格规管,使他们无须再受滋扰。另一方面,也有不少人表示要尊重中国人祭祀祖先的传统观念和文化,不应随便打扰亡者的安息之所。”
“因此,在推行有关发牌制度时,我们必须在政策目标方面有适当的定位。为取得合理平衡,我们既要积极保护消费者权益,同时要让私营骨灰安置所业界得以持续发展。我们必须以务实的方式处理现已存在但不符合某些规例的私营骨灰安置所。”
条例草案亦对“草案前骨灰安置所”申领牌照或豁免书时在处理违规构筑物方面作出特别安排,以避免导致大量存放在现有骨灰安置所的骨灰须予迁移,打扰先人的安息之所,而后人更需要另觅地方安置先人骨灰,为社会带来震荡。
在符合楼宇安全的大前提下,就“草案前骨灰安置所”的“违规构筑物”如符合条例草案的定义及经专业人士证明为安全,则可予保留,但仅限于在截算时间前已有骨灰安放于其龛位的构筑物或构成支援骨灰安置所处所营运的必要配套设施的构筑物,而且有关安排一般来说只适用于位于单层构筑物、多层构筑物地面层或地面的户外龛位等。发牌委员会将来会按情况考虑个别申请。
根据条例草案,政府建议成立私营骨灰安置所发牌委员会作为法定发牌当局,由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署长担任主席,委员则由行政长官委任。食环署将为发牌委员会的执行部门和执法机关。
申领牌照或豁免书的“草案前骨灰安置所”营办人如需要时间去达到条例草案各项相关规定的要求,可向发牌委员会申领暂免法律责任书,以便其骨灰安置所在未获发牌照或豁免书前可继续营运,提供服务。然而,在暂免法律责任书有效期间,有关骨灰安置所不得出售(包括出租)新或空置的龛位。发牌委员会会因应情况决定暂免法律责任书的期限。
为协助未来成立的发牌委员会决定哪些是“草案前骨灰安置所”,食环署于今日推出通报计划,并发信要求政府已获悉的骨灰安置所提交资料。食环署会派员到访有关骨灰安置所核实资料。
发言人说:“食环署透过通报计划收集到的资料,将来会提供依据,让发牌委员会决定骨灰安置所是否属‘草案前骨灰安置所’,以及有关骨灰安置所是否符合资格申领条例草案下的各种指明文书(即牌照、豁免书和暂免法律责任书)。我们呼吁骨灰安置所营办人积极参与通报计划,以免将来在向发牌委员会提交申领指明文书时受到影响。我们亦呼吁市民向当局提供在发展局‘私营骨灰龛资料’名单外的骨灰安置所资料,以便有关部门跟进。”
在保障消费者方面,条例草案建议作出多项规定,包括持牌人须与消费者订立合约,订明出售骨灰安放权的条款(例如安放权的性质,如涉及龛位,其尺寸、年期及收费)、有否设立保养基金等;合约必须涵盖一些重要事项,否则消费者可取消合约并要求退款;以及营办人有责任在结业前处理已存放的骨灰,如违反规定,须负上刑事责任。
发言人补充说:“在条例草案获立法会通过并生效前,营办骨灰安置所及销售龛位尽管不需要申领牌照,但正如现时一样,这些营运仍需要符合现行各项法定及政府规定(包括城市规划、土地使用及建筑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在条例草案获通过及落实发牌制度前,为协助市民掌握有关资料,发展局已在其网页(www.devb.gov.hk)公布并定期更新地政总署及/或规划署已获悉的私营骨灰安置所的土地/契约(用途限制)及规划资料。资料分为两部分:
第一部分包括符合土地契约内的用途限制及法定城市规划规定,以及未有非法占用政府土地的私营骨灰安置所;以及
第二部分包括规划署及/或地政总署已获悉而不属第一部分的其他私营骨灰安置所(即尚未被核实为符合第一部分要求的私营骨灰安置所,或已确定并不符合土地契约内的用途限制及/或法定城市规划规定及/或非法占用政府土地)。
发言人提醒市民,条例草案对“草案前骨灰安置所”施加一些规定,消费者不能假设这些骨灰安置所必可获发牌照,以及即使获发牌照,也不能预知牌照所规定的存放骨灰上限。为保障本身的利益,消费者如选择在条例草案生效前购买私营骨灰龛位,应向骨灰安置所营办人了解如相关私营骨灰安置所日后因申请规范化/牌照/续牌失败或因其他原因而结业及清盘,营办人会如何妥善处理已存放的骨灰,以及受影响消费者的权益及相关安排,包括会否及如何退还款项或作出赔偿。消费者应留意合约是否已有条款保障消费者在这方面的权益。
根据条例草案,骨灰安置所指任何用作或拟用作存放骨灰的处所。无论是永久或暂时存放,以及是否有骨灰存放于龛位内,均属条例草案下受规管的骨灰安置所。
条例草案适用于所有私营骨灰安置所,但不适用于:
i. 由政府兴建、营运、管理或维持的骨灰安置所;
ii.
位于《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附表5第2部所指明的私营坟场内(例如由华人永远坟场管理委员会管理的坟场,以及佛教、天主教及基督教坟场等)的骨灰安置所设施,以及由华人永远坟场管理委员会管理的骨灰安置所;
iii. 位于《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附表5第6部所指明的私营火葬场,但只限于属临时性质的、并与其作为火葬场的营办配套的骨灰存放;
iv.
《殓葬商规例》(第132章,附属法例CB)牌照指明作营业地点的处所,而其牌照并无禁止在牌照持有人提供殓葬服务期间暂时存放骨灰的殓葬商(惟有关骨灰处置及结束骨灰安置所营运的条文仍适用于该处所);以及
v. 任何住宅内存放不多于五位先人的骨灰,并分别安放于五个容器(例如骨灰瓮)中。
条例草案建议的规管详情已上载至食物及卫生局网页(www.fhb.gov.hk)。市民如有查询,可致电政府热线3142
2300或发送电邮至食物及卫生局(电邮地址为enquiry@fhb.gov.hk)。
《私营骨灰安置所条例草案》将于六月二十日刊宪,并于六月二十五日提交立法会审议。
完
2014年6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8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