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mer SFH's Blog
(Former Food and Health Bureau)改善晚期照顧服務 由立法建議開始 (6/9/2019) (Chinese only)
生老病死,無人能夠避免。今天就百無禁忌,跟大家分享一下不少人避而不談的晚期照顧問題。
預設醫療指示
大家先試想像以下的情景︰
「一名末期病患婦人病情持續轉差,早前曾接受心肺復甦術搶救。病情稍為好轉後,經和醫生及家人商討後,訂立預設醫療指示,指明自己陷入昏迷的時候,拒絕接受心肺復甦術。主診醫生亦簽訂了『不作心肺復甦術』文件,確定預設醫療指示已適用。
在出院數日後,她在家中再次昏迷,心跳停頓。她的兒子發現後旋即召喚救護車,並出示了母親的預設醫療指示和『不作心肺復甦術』文件正本,表明母親不欲接受心肺復甦術的意願。但由於救護人員受《消防條例》約束,須對看似需要迅速或立即接受醫療護理的人施行心肺復甦術,這令車上的救護員陷入兩難之中。」
以上的情景帶出了兩大問題︰
(一) | 香港現時缺乏保障病人自主拒絕治療的成文法則; |
(二) | 緊急救援人員對執行經醫生確立有效而適用的預設醫療指示遇到法律障礙。 |
若然我們為預設醫療指示立法,就需要就下列問題集思廣益︰
(一) | 應否容許所有年滿18歲或以上、精神上有能力行事的成人訂立預設醫療指示? |
(二) | 預設醫療指示是否必須採用書面方式訂立? |
(三) | 訂立預設醫療指示時是否必須由兩位在病人的遺產中沒有任何權益的證人作見證? |
(四) | 出示有效預設醫療指示的責任應該屬於該病人、其親屬或照顧者,以免影響分秒必爭的緊急救援或治療? |
(五) | 應否接受用口頭方式撤銷預設醫療指示?撤銷時需要證人在場見證嗎? |
不少外國國家和地區,例如英格蘭和威爾斯、新加坡和澳洲一些省份均已就預設醫療指示立法,不再單靠普通法框架行事。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預設醫療指示並非等同安樂死。安樂死在香港屬於違法行為,預設醫療指示不能授權醫生執行有違法律的行為。
「在居處離世」
「在居處離世」通常指病人可在其選擇的地方渡過最後的日子,例如在家中、安老院或護養院,而不一定在醫院。不少需要晚期照顧的病人,都希望可以返家療養至臨終一刻,在熟識的環境下有更多與家人共處的時間,直至走畢人生最後一段旅程。然而,現時超過96%的長者病人在醫院離世,而非在他們常住的地方。根據《死因裁判官條例》,與在家離世的做法不同,在非《醫院、護養院及留產院註冊條例》註冊安老院死亡的個案必須向死因裁判官報告。現時有超過六萬人居於安老院,為了讓「在居處離世」的安排較易實行,我們應否考慮簡化安老院死亡報告的做法,為在安老院離世前14日內獲註冊醫生診治的個案免去報告程序?
我們今天剛剛公佈了《晚期照顧︰有關預設醫療指示和病人在居處離世的立法建議》的公眾諮詢文件,諮詢文件涵蓋現時預設醫療指示和在居處離世的法例障礙,包括《消防條例》、《精神健康條例》和《死因裁判官條例》,並提出立法和修例的建議。
預設醫療指示和讓末期病人可以在居處離世,是尊重病人選擇的重要措施。有關改善香港晚期照顧服務的建議,實在需要廣大市民的支持和意見。我們會把公眾諮詢收集所得意見綜合分析,然後決定未來路向。我們日後制定有關立法及行政措施時,必會考慮你的意見。
希望大家在未來三個月踴躍發表意見,公眾諮詢期至12月16日止。詳情請見網頁。也歡迎大家參加我們與賽馬會安寧頌在未來兩個月合辦的公眾論壇,多了解晚期照顧有關的議題和就公眾諮詢發表意見。論壇詳情稍後將於上述網址公佈。
我期望大家通過今次諮詢,對晚期照顧有更深的認識。為摯愛在人生餘下的寶貴時光,仍可擁有最好的生活質素,不妨告訴我們你看法。
2019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