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演辭
立法會: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就《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條例草案》動議恢復二讀辯論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以下是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高永文今日(七月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條例草案》動議恢復二讀辯論的致辭全文:
主席:
首先,我要衷心感謝《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條例草案》委員會(法案委員會)主席莫乃光議員及各位委員,以及立法會秘書處同事所付出的努力,讓《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得以順利完成。法案委員會在過去一年多共舉行了22次會議,詳細及深入討論條例草案的條文,政府在優化草案和籌劃系統未來進一步發展的過程中,對委員會和持份者所表達的寶貴意見和建議,均一直非常重視。
我們的信念,是以審慎和務實的態度,進行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的研究和開發。為測試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的可行性,政府早在二零零六年起便透過醫院管理局(醫管局)推行公私營醫療合作--醫療病歷互聯試驗計劃,讓參與計劃的私營醫護提供者在得到病人同意的情況下,可查看這些病人存於醫管局的醫療紀錄。計劃得到參與者積極的回應,測試的成功亦為推行電子健康紀錄互通打下良好基礎。
其後,在二零零八年三月發表的醫療改革諮詢文件《掌握健康 掌握人生》中,政府建議開發全港性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這項建議其後獲得市民普遍支持。互通系統旨在為公私營病歷雙向的互通,提供一個具效率的平台。醫護提供者(例如醫院和診所)在取得當事人的同意後,可透過平台上載和查閱其電子健康紀錄。我們相信,推行電子健康紀錄互通可促進醫療服務的公私營協作,有助解決公私營醫療失衡。系統的啟用,會對長者和小童,以及經常需要在同時期內使用公私營醫療服務的人士最先帶來最大的好處。長遠也會有助減少診治及藥物失誤和不必要的重複測試。
目前仍在推行的病歷互聯計劃在本質上是個單向的互通試驗計劃,作用主要是測試相關的技術和概念的受歡迎程度。將來雙向互通的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可加強參與的醫護提供者透過取覽資料從互通系統得到益處,同時亦透過上載資料向互通系統作出貢獻。相較於試驗計劃提供的單向互通,新系統提供的雙向互通會為病人及醫護提供者帶來更大的益處。
無論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或剛才也有議員提出,在這計劃中究竟醫護人員的參與是怎樣的。至現時為止,單是在病歷互聯計劃,參與的病人數目超過40萬,而參與的醫護人員超過3 000人。當然,就將來而言,我們因為各種原因,剛才也有議員提及,例如有不少私營醫護提供者到這階段仍未電腦化。因此,在這階段強制私營醫護提供者參與現時的計劃,在技術上是不可行的,但我覺得有一點大家可以留意,因為我們有越來越多在醫管局及私營醫護機構內推動的公私營協作計劃。在這些計劃內,我們也會要求參與的私營醫護服務提供者有電子病歷互聯。因此,將來這亦可能是其中一、兩位議員提到的一個市場上的要求。若私營醫護服務提供者知道他們要參加政府提出的公私營協作計劃,而病人亦有需求時,亦會造成誘因,讓更多私營醫護人員參加。
為開發互通系統,我們在二零零九年向立法會財務委員會申請並獲批准非經常撥款7.02億元,用於電子健康紀錄計劃首五年第一階段的工作。計劃首階段的三個主要工作目標是:(一)建立電子健康紀錄互通平台,可連接參與互通的公立醫院和私家醫院;(二)確保市場上能夠為私家醫護提供者提供可連接至互通平台的健康資訊系統;以及(三)在系統啟用前制訂法律框架,以保障互通系統資料私隱和系統安全。
過去數年,醫管局全力協助首階段計劃的進行,承擔了大量專業技術工作。第一階段互通系統在技術上已經建立完成,並已準備就緒可在條例草案通過後盡快啟用。
互通系統的主要理念在二零零九年立法會財委會討論首階段撥款時獲得議員普遍支持。其後,我們詳細參考《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的規定、普遍的相關臨床處理和海外經驗後,在二零一一年制訂規管電子健康紀錄互通事宜的法律、私隱及保安框架,並在二零一一年十二月至二零一二年二月就框架進行為期兩個月的公眾諮詢。在諮詢過程收到的回應反映出公眾普遍認同我們提出的主要理念和原則,包括病人及醫護提供者參加計劃均屬自願性質、只有屬於互通預設範圍內的資料才會互通、醫護專業人員取覽資料時須符合「有需要知道」原則、以及醫護接受者、醫護提供者及醫護專業人員的身份須予識辨和核實等等。
由於健康紀錄屬敏感資料,加上資料互通的獨特安排,我們認為有必要透過訂定新法律條文以提供更強的保障措施,建立公眾對互通系統的信心,同時也就涉及互通系統運作的罪行訂定罰則。正如我在去年四月三十日動議二讀時表示,政府提出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就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的設立、系統內資料及資訊的互通和使用、系統的保護和其他附帶及相關事宜訂定條文。
政府明白,在推行電子健康紀錄互通時,我們必須顧及社會各界,尤其醫護界及病人的關注和需要,於互通系統的可用性和病人私隱方面取得平衡。因此,我們在電子健康記錄互通督導委員會下設立了法律、私隱及保安問題工作小組。在準備公眾諮詢文件及其後的討論中,督導委員會和工作小組均普遍支持立法建議。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的代表亦有積極參與工作小組的討論,其大部分的建議也已獲接納。扼要而言,我們同意就互通系統所收集、保存及使用醫護接受者的個人資料,其所獲的私隱保障不應該少於現行私隱條例提供的保障。我們同意互通系統內所載的個人資料須受私隱條例所規管,而個人資料私隱專員也有權監察互通系統所載個人資料的使用。我們亦先後在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一日及二零一三年三月十八日向立法會衞生事務委員會(事務委員會)介紹公眾諮詢的結果和條例草案的主要特點。當時委員普遍支持繼續推行電子健康紀錄計劃和擬議的法律框架。
在法案委員會審議階段,委員及曾參與會議的私隱專員及持份團體/人士原則上仍然普遍支持條例草案。然而大家對一些與病人私隱有關的條文和安排也表達了意見。為回應這些關注及因應法案委員會的其他建議,政府對條例草案提出多項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有關修正案均已呈交法案委員會考慮及討論,而委員會亦不反對這些有關修正案。因此,我將會稍後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有關修正案,並會就有關修正案再作介紹。法案委員會則不會就條例草案另外提出任何修正案。
在此我希望特別一提,法案委員會曾詳細討論互通系統應否提供所謂「保管箱」功能。「保管箱」功能未有包括在互通系統第一階段的研發範圍內,而無論在早前公眾諮詢,以及持份者向法案委員會所表達的意見,都反映出大眾在這事宜上沒有一致共識。有些表示希望就某些較敏感的健康資料加強保護,但亦有意見對此功能帶來的醫護服務的質素、病人安全、醫護專業人員的風險,表示憂慮。政府當局於二零一二年已向事務委員會承諾,會在第二階段就對敏感資料給予額外取覽限制進行更深入研究。
在法案委員會的討論中,我們更進一步承諾會在第二階段的首年,循正面的方向進行上述研究,這亦回應了剛才有部分議員提出,有關時間的安排,以開發及實施某形式的新功能/安排為目標,讓病人就披露其資料方面有更多的選擇。在完成研究後,我們會在適當時候諮詢持份者。法案委員會普遍歡迎我們研究的方向,亦明瞭在研究有結果之前,我們不可能在條例草案中規定提供具體形式的「保管箱」。我們在與私隱專員和委員商討後,同意在條例草案中,加入條文載述加強病人在資料互通方面的選擇的精神,但同時又不會預先限制了相關功能的未來設計。這些相應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包括增加新條文第16A和16B條,以及在第2條加入有關「互通限制要求」的新定義。新條文會在將來的研究完成,及該功能在恰當諮詢和技術上準備就緒後生效。
至於梁家騮議員就條例草案以個人名義動議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正如政府於法案委員會階段向委員會解釋,政府當局在原則上反對該修正案,原因是修正案會:(i)嚴重削弱我們加強公營和私營醫護提供者之間的雙向互通的政策目的;(ii) 完全改變之前透過諮詢過程議定的根本設計原則和同意安排;及(iii)令已完成開發的第一階段互通系統無法運作。我們亦已指出,由政府當局新擬議的第16A和16B條已提供非常具彈性的空間,容許日後不同的限制資料互通範圍的方法,包括可應對梁議員背後的關注和不同可能發生的情景,因此並沒有需要進一步修訂條例草案。反之,如果採用梁議員的修正案,即使經修訂的條例草案獲得通過,已開發的互通系統亦不能啓用。我們估計因應修訂條例所引致的額外工作(包括重新設計及重新開發大部分現有的系統特點及功能等等)需要最少24個月和額外費用及人手才可以完成。有關延誤將會帶來對很多病人負面影響。我會待梁議員稍後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其修正案時,再就此作詳細表述。
主席,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是日後香港醫療系統的重要基建設施。我謹此動議恢復二讀辯論草案,並懇請各位議員支持通過法案,以及我稍後在全體委員會階段動議的修正案,提供保障私隱及系統安全的法律框架,以便我們能盡快啟動互通系統,令市民得到更好的醫療服務。如條例草案在本立法年度獲得通過,我們計劃在明年第一季度啟用第一階段的互通系統。與此同時,我們正落實訂定第二階段互通系統開發工作的範圍,並計劃在二零一六年內向立法會財委會申請所需撥款。多謝主席。
完
2015年7月13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20時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