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演辭
立法會: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就單仲偕議員提出修訂《2015年應課稅品(酒類)(修訂)規例》的擬議決議案的總結發言(只有中文)
以下是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高永文今日(三月二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單仲偕議員提出修訂《2015年應課稅品(酒類)(修訂)規例》的擬議決議案的開場發言:
主席:
單仲偕議員的擬議決議案的主要內容為在規例訂明如存在某些因素,酒牌局便不可以批出有效期多於一年的酒牌。
首先,我必須強調,政府認同保障鄰近居民免受不合理滋擾的重要性。
事實上,為提供更多空間以更細緻地處理鄰近社區的意見,酒牌局早前自發地修訂了處理酒牌續期或轉讓申請的程序。由二零一三年五月起,任何向酒牌局提交酒牌續期或轉讓申請的酒牌處所,如果(一)在上次續牌時有人對其提出反對;或(二)在過去十二個月內有投訴記錄,酒牌局在考慮該申請前必定會先徵詢屬該酒牌處所所在選區的區議員。
另外,酒牌局在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公布了一套準則指引,列出該局審批酒牌申請時考慮的因素,以提高透明度。基於樓上酒吧的實際環境,有關消防安全、噪音、環境衞生和公眾滋擾等方面的執法及巡查工作相對比較困難,往往較容易令公眾憂慮和招致鄰近社區的投訴。就此,該指引已扼要說明申請開設樓上酒吧必須通過的審批程序,並指出酒牌局可以就可容納的人數上限,以及噪音問題嚴重的酒牌處所必須採取的消減噪音措施等事項,附加更嚴格的持牌條件。
根據單仲偕議員提出的擬議決議案建議,如存在某些因素,酒牌局便不應該批出有效期多於一年的酒牌。我們留意到,單議員提出的這些因素大致上參考了我們在相關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上的建議。
我們已就一系列與單議員提出的非常類似的要求徵詢酒牌局的意見,酒牌局現正討論在處理續牌兩年的申請時的相關考慮因素,包括在上述指引中作出更新。
基本上,我們對於為批准續牌兩年設定一些要求和考慮因素,是絕無異議的,我們其實已經作出這樣建議。
根據《應課稅品(酒類)規例》(第109B章)第17條,酒牌局只會在信納有關申請符合以下三項條件時才會批出牌照,即(一)申請人為持有該牌照的適當人選﹔(二)有關申請處所為適合用作售賣或供應令人醺醉的酒類的地方﹔以及(三)批出該牌照並不會違反公眾利益。
我們理解,單議員希望將有關的要求寫進法例。我們認為這樣做弊多於利。首先,將所有酒牌局的要求寫進法例中,會制約了酒牌局可考慮其他相關因素的彈性,以及當局給予各項有關因素的比重。若在新規例實行後,酒牌局發現有其他更值得考慮的因素(包括一些可能在這一刻我們都未能預知的發展),便需要透過修訂法例才能實施;否則,酒牌局將要根據法例批出兩年牌。對於附近居民來說,未必有利。
另外,單議員詳列了處理申請續牌兩年要求,但建議的字眼,似乎反而建議(或令人覺得建議)新的酒牌申請也有機會可獲批兩年牌。這不是政府的意願。這亦應該不是單議員的意願,但建議字眼似乎達到了這樣的效果。政府希望新的酒牌只可是一年長。只有在緊接有關續牌申請前最少連續兩年記錄良好的個案,才有較大機會獲得酒牌局批准續期兩年。
另外,建議修訂的字眼還有不少不清晰的地方,例如單議員建議如酒牌處所所在對附近的居民造成不合理的滋擾,酒牌局便不可以批出有效期多於一年的牌照。如何界定「附近的居民」及「不合理的滋擾」,這些都很容易在法庭上遭到挑戰。其他字眼例如「證明屬實的投訴」,這些行政用字若用在法例中,或令法規難以執行。
主席,我重申我們的立場:政府認同保障鄰近居民免受滋擾的重要性。在審議《2015年應課稅品(酒類)(修訂)規例》的相關小組委員會會議上,政府已經承諾會與酒牌局商討,酒牌局正討論就處理續牌兩年的申請時的相關考慮,寫進酒牌局的準則指引內的安排,以提高透明度。
基於我剛才所述的原因,我希望議員反對這項擬議決議案。
多謝主席。
完
2015年3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