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演辭
立法會:食物及衞生局局長《藥劑業及毒藥條例》動議決議案致辭全文
以下為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周一嶽今日(七月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動議決議案通過《2011年藥劑業及毒藥(修訂)規例》及《2011年毒藥表(修訂)規例》致辭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通過議程所印載,以我名義提出的議案。
現時,我們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制定的一套註冊和監察制度,規管藥劑製品的銷售及供應。根據該條例訂立的《毒藥表規例》及《藥劑業及毒藥規例》,分別載列一個毒藥表及數個附表。毒藥表內不同部分及各附表上的藥物,在銷售條件及備存記錄方面均受到不同程度的管制。
為保障市民健康,某些藥劑製品必須在註冊藥劑師在場監督下,在藥房出售;某些藥劑製品的銷售詳情則須妥為記錄,包括銷售日期、購買人的姓名及地址、藥物名稱及數量,以及購買該藥物的目的;另一些藥劑製品則須有註冊醫生、牙醫或獸醫的處方,才可出售。
因應八種藥物的註冊申請,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建議,在毒藥表的第一部及《藥劑業及毒藥規例》的附表1及附表3內加入以下八種物質,它們分別是:
(a)氯氮平;其鹽類;
(b)絨促卵泡素α;
(c)地舒單抗;
(d)芬替康唑;其鹽類;
(e)普沙星;其鹽類;其酯類;它們的鹽類;
(f)雷沙吉蘭;其鹽類;
(g)羅氟司特;其鹽類;及
(h)羅米司亭。
含有以上物質的藥劑製品及製劑必須根據處方,在註冊藥劑師在場監督下於藥房出售。
此外,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建議放寬對特比芬;其鹽類;包含在只供作外用而特比芬含量不超過1%且非供單次使用並標明只供治療股癬及/或腳癬之用的製劑的管制,由現時列載於毒藥表第一部重新分類至毒藥表第二部。
我們建議修訂規例在今年七月八日刊憲後即時生效,以便盡早對含有這些物質的藥劑製品加以管制,並讓這些藥劑製品早日在市場銷售。
上述兩條修訂規例是由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擬定。該局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成立,是負責規管藥劑製品的法定機構,成員來自藥劑業、醫療界和學術界。鑑於上述藥物的效用、毒性和潛在副作用,該局認為必須作出有關的擬議修訂。
主席,我謹此陳詞,提出上述動議。
完
2011年7月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0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