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演辭
立法會: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就《食物安全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的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以下為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周一嶽今日(三月三十日)在立法會就《食物安全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修正第2、3、30、54、64及67條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動議修正《食物安全條例草案》第2、3、30、54、64及67條。修正案內容已載列於發給各位委員的文件內。我會就各項修訂扼要地說明一下。
首先,我們建議修訂草案第2條中「食物」的定義,以清楚表達我們一直以來的政策原意,對於不屬於《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第2(1)條所界定的藥物或《中醫藥條例》(第549章)第2(1)條所界定的中藥材或中成藥的食品,均與一般食品一樣,受《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及新的《食物安全條例》規管。
為求一致,我們還會藉修訂《條例草案》第64(2)條,建議對第132章中有關「食物」的定義作出相同的修訂。
「食物」一詞的定義作出上述修訂後,草案第2條中「藥物」的定義便不再需要,我們會作有關修訂予以刪除。在這方面,第132章無須作出相應修訂,因為第132章載有關於規管藥物的其他條文。
《條例草案》第3(3)條規定,新的條例就在圈養狀態下繁殖或培育生長的活水產而言,並不適用。我們認為第3(3)條的規定應相應地適用於第132章內關於推定的條文。為此,我們會修訂《條例草案》第67條,以便在第132章第67條加入一項新條款,訂明為繁殖或培育生長的目的而在圈養狀態下的活水產,須推定為並非擬出售供人食用,或擬供作製造產品以供出售供人食用。
我們亦藉此機會,就《條例草案》的中文文本作出若干修訂。包括草案第2條中「飲品」及「批發」的定義、第3(1)條、第3(3)條、第30(2)(b)條以及第54(1)條。並透過修定草案第64(1)(a)條,將對《條例草案》第2條中「飲品」的定義的中文文本的修訂,加入第132章當中,務求兩條相關法例能達致一致性。
法案委員會已就以上的修訂作出詳細的討論亦同意有關的修訂。我希望各位委員支持這些修正案。
多謝主席。
完
2011年3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3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