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演辭
立法會:署理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就「立法規管專職醫療人員以保障市民健康」動議議案總結發言(只有中文)
以下為署理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梁卓偉教授今日(一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立法規管專職醫療人員以保障市民健康」動議議案的總結發言:
主席:
首先,我再次感謝所有參與這項動議辯論的議員,特別是提出議案的李國麟議員及提出修訂的張文光議員及梁家傑議員,就規管專職醫療人員所提出的關注和寶貴的意見。現在我會就議員剛才發表的意見作出回應。
香港對醫護的法定規管可追溯至一九五七年,剛才亦已有議員提過,當年制定《醫生註冊條例》,希望可以此條例規管醫生的執業。此後,規管牙醫、助產士、護士、藥劑師、五個輔助醫療業(即醫務化驗師、職業治療師、視光師、放射技師和物理治療師)、脊醫和中醫的法例亦相繼制定。
規管醫護專業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公眾不會因接受不合資格人員所提供的醫護服務可能遭受的健康風險。政府在研究某些醫護專業應否受到立法規管時,會評估有關醫護工作對公眾的健康風險,以及有關風險水平是否足以成為為該行業建立法定註冊制度的理據。以下是其中一些主要的考慮因素。
首先,我們會考慮醫護人員是否須經常與病人直接接觸。醫護人員提供服務的方式各有不同,剛才已有多位議員闡述過。有些人員的工作性質須經常與病人直接接觸,並向病人提供臨床治療;而亦有部分醫護人員的職責主要限於向前線醫護人員提供支援。前者的工作對公眾健康的風險水平自然較高,因此有關專業須受法定規管的理據亦較充分。相對地,主要向前線醫護人員提供支援的醫療專業,對公眾健康的風險水平亦相對較低。
我們亦須考慮醫護人員如行為不當對接受診療人士所造成的風險有多大和程度有多深。這些風險及程度會因應不同專業的工作性質有異。進行「入侵性」醫療服務工作的醫護人員,較容易對其服務對象的健康構成即時及可見的健康威脅,因此他們的工作較應受法律規管。
另外,從事有關專業的人數以及其在公營部門和私營機構的分布情況,也是我們關注的考慮因素。雖然決定某類醫護人員應否受到法定規管的基本考慮因素為其工作性質對公眾健康的風險水平,但由於從事某類醫護專業的人數關係到其整個社區覆蓋範圍以至對市民構成的影響,因此有關行業的人數也應在考慮之列。較少人從事的醫護專業,對公眾健康所構成的風險也相對較低。此外,這些人員在公營部門和私營機構的分布情況,也是一個重要因素。由於公營部門較廣泛採取質素保證措施,例如發出執業指引、提供在職培訓和持續專業進修等,因此,相對於成員主要任職於私營機構的醫護專業,成員主要受僱於公營部門的行業對公眾健康構成的威脅相對較低。
就此,衞生署一直有定期進行一系列的醫療衞生服務人力統計調查,剛才多位議員引述的二○○九年的一個報告,亦是他們調查其中的一部分,以蒐集相關的資料和數據。政府在考慮對一個醫療專業實施法定規管時,一定會考慮上述數據,並會優先選擇向人數較多並且主要在私營機構工作、與病人有較多直接接觸,以及如有不當行為發生時,對公眾健康構成較大傷害的醫護專業,以作考慮。
除了法例為本的註冊外,規管醫護人員亦可以及應該透過其他方式實踐,而其中一種便是學會為本的註冊制度。學會為本的註冊制度為一自願參與的計劃。在學會為本的註冊計劃下,專業協會將推行入會註冊制度,並公開其會員名單,讓公眾在選擇某類醫護服務時,可有更多參考資料。有關專業協會亦可以制訂相關的專業守則,加強自我規範,並鼓勵會員在專業方面持續發展,爭取認可資格,提升專業水平。協會亦可制訂學會的質素保證制度,以及設立紀律機制,確保會員均為合資格的專業醫護人員。我們更鼓勵學會爭取相關的國際專業聯會或機構的認可,使其專業水平與國際接軌。
主席,在考慮是否需要向個別醫護專業推行法定規管時,進行立法與規管的工作,需要平衡各持份者的需要、對公眾衞生的影響和法定規管模式的利弊。我們在檢討輔助醫療業管理局的架構、組成及運作模式時,亦會考慮是否應把更多輔助醫療專業納入管理局的監管範圍。與此同時,我們亦鼓勵學會為本的註冊系統繼續發展,為巿民在選擇服務時提供更有用及能有效幫助他們的資訊。政府亦會繼續聽取各業界的意見,力求取得這方面的平衡。
多謝主席。
完
2011年1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9時1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