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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草案保障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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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精神健康(修訂)條例草案》將於明日(星期五)在憲報刊登。

條例草案旨在澄清《精神健康條例》中“醫療”一詞的含義,不應包括從一個沒有能力給予同意的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成年人身上切除任何器官,作移植於他人體內的用途。

根據條例,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是指精神紊亂或弱智的人。

衞生福利局發言人解釋說:「條例草案旨在充分保障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權益,因為這些人沒有能力理解器官切除手術的性質和影響」。

發言人補充說:「鑑於器官切除手術有極大潛伏危險和痛楚,我們不可能容許由他人代為同意捐贈器官。一個沒有能力表達同意的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更應受到保護,免使他們的器官被割除以移植入他人體內」。

至於有能力給予同意而又能符合《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規定的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將不受此修訂影響。另外,建議亦不會影響他們接受器官移植的安排。

條例草案將於二○○○年一月二十六日提交立法會。

二○○○年一月十三日(星期四)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