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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呼籲市民購買私營骨灰龕位時需小心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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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及衞生局發言人今日(五月二十三日)表示,《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草案》明日在立法會進入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條例草案在立法會通過後,政府將通過發牌制度規管私營骨灰安置所的營運。所有私營骨灰安置所必須取得牌照才可售賣或新出租龕位,而市民在購買或租用私營骨灰龕位時必須小心謹慎。

  政府留意到近日在報章上刊登有關於豪華郵輪上設置靈灰安置所的廣告,發言人解釋根據《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草案》,「骨灰安置所」指任何用作(或聲稱、表述或顯示為用作)存放骨灰的處所,而「處所」的定義則包括停定的車輛、船隻、飛機、氣墊船或其他運輸工具。因此,任何在香港停靠的運輸工具,包括在香港水域停定的船隻,如用作存放骨灰,不論停靠時間的長短,例如只在春秋二祭才在香港泊岸,將來均會受到規管私營骨灰安置所的法例所規管。

  發言人說:「如有營辦人在郵輪提供存放骨灰服務而有關船隻會在香港境內停定,則有關營辦人在《條例草案》生效後,必須根據法例申領並獲發牌照、豁免書,或暫免法律責任書,方可營辦該私營骨灰安置所;而除非領有牌照,否則所有私營骨灰安置所都不得出售或出租龕位。《條例草案》亦清楚訂明,在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後開始營辦的私營骨灰安置所,將來都必須申領牌照。」

  「私營骨灰安置所發牌委員會在決定個別私營骨灰安置所應否獲發牌照時,須考慮該骨灰安置所是否符合有關法例所列明的一系列嚴謹資格準則和條件,其中包括關乎土地、規劃和建築物的規定;有關骨灰安置所處所是否由該人直接從政府租入並根據土地租契持有的,而船隻本身是不可能直接從政府租入並根據土地租契持有的;以及所提交的管理方案,包括交通及人流控制管理等事項是否獲接納等。發牌委員會在收到牌照申請後,會按照法例中的規定,就個別骨灰安置所的情況考慮每宗申請,並在作出決定時顧及公眾利益,以及考慮其他相關因素,例如消費者權益能否獲得充分保障。」

  政府再次提醒市民,對於個別私營骨灰安置所對消費者作出承諾,聲稱日後必定可獲政府發牌或豁免,又或保證存放骨灰安排不受日後實施的《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影響,消費者應格外小心,不要貿然作出決定。


2017年5月23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8時19分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