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政府建議修例加強規管動物買賣及狗隻繁育活動
為回應市民對有關買賣和繁育動物所引起的動物健康及福利事宜的關注,政府建議修訂《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動物售賣商)規例》(第139章,附屬法例B),加強規管動物買賣及狗隻繁育活動。
主要的修訂內容如下:
(一)修訂發牌制度,使任何人如要出售或要約出售狗隻,都必須領取牌照或許可證。新規管制度下將設有三類牌照及一類單次許可證,分別為:
1. 動物售賣商牌照:這是現存的牌照類別,如動物售賣商在某一處所出售或要約出售狗隻及/或其他動物或禽鳥,但沒有飼養狗隻作繁育用途,便須領取這類牌照;
2. 甲類繁育狗隻牌照:任何人如在某一處所為繁育狗隻而飼養四頭或以下的雌性狗隻,並出售或要約出售該等狗隻或其後代,須領取這類牌照。任何個人在任何時間只可持有一個這類牌照;
3. 乙類繁育狗隻牌照:任何人如在某一處所為繁育狗隻而飼養雌性狗隻的數目不多於牌照所指明者,並出售或要約出售該等狗隻或其後代,或來自其他認可來源的狗隻,須領取這類牌照;以及
4. 單次許可證:任何持牌飼養人出售或要約出售其擁有並以其名義登記領牌的狗隻,須領取許可證。同一人在任何四年期內只可獲批給最多兩個單次許可證。
以上牌照及許可證持有人均不可出售狗隻予任何未滿16歲人士。
(二)提高罰則:任何人在沒有持有牌照或單次許可證的情況下出售動物或禽鳥(包括狗隻)、或飼養狗隻作繁育及出售用途,最高罰款由2,000元提高至10萬元;而違反牌照或許可證附加條件的最高罰款,則由1,000元提高至5萬元。
(三)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署長如認為牌照申請人或持牌人並非進行有關規管活動的適當人選,可拒絕批出牌照或為牌照續期,甚或取消牌照。在決定該人是否適當人選時,漁護署署長可考慮一切有關因素,例如該人曾否違反有關法例或牌照條件。
(四)現行動物售賣商牌照持有人可繼續營運,直至現有牌照的有效期屆滿,其後便須申領合適的牌照。
食物及衞生局發言人今日(五月十八日)說:「政府在制訂上述措施前,曾廣泛諮詢公眾、立法會以及相關持份者。政府明白不同持份者對經修訂的牌照制度持不同意見,有些團體和人士促請政府設立單一狗隻繁育者牌照;另一些則認為加強規管動物買賣和狗隻繁育活動,有助促使動物健康及福利得到較好的保障,他們敦促政府早日落實修訂。經考慮各方意見後,政府認為現時的修訂規例可促進保障動物健康及福利,並在保障動物福利和寵物主人及動物售賣商的利益之間取得適當的平衡。」
為配合規管制度的日常運作,政府亦就《公職指明公告》(第1章,附屬法例C)的附表提出修訂,使漁護署署長可指定任何公職人員,代他行使有關修訂規例相關條文下所賦予的權力。
《2016年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動物售賣商)(修訂)規例》及《2016年公職指明(修訂)公告》將於五月二十日刊登憲報,並於五月二十五日提交立法會審議。
完
2016年5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2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