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進出口(一般)規例》(第60章,附屬法例A)修訂建議進行諮詢
食物及衞生局今日(二月七日)發表諮詢文件,就建議修訂《進出口(一般)規例》(第60章,附屬法例A)(《規例》),邀請各界於二○一三年二月十八日或之前發表意見。修訂條文旨在打擊水貨客將大批奶粉從香港供應鏈中帶走。
食物及衞生局發言人說:「政府一向關心嬰兒的健康,推廣以母乳餵哺嬰兒的好處,鼓勵父母採納。如果餵哺母乳並不可行,嬰兒配方奶便是嬰兒出生後首數月,直至開始餵養合適的補充食品之前,唯一賴以全面滿足營養需求的食品。故此,政府對奶粉的安全及供應一直非常重視,並密切監察市面奶粉供應的情況,以確保能滿足本港嬰幼兒的需要。」
「我們留意到最近,即使主要奶粉供應商已加強服務,強調有足夠存貨,並採取嚴厲的措施打擊一些使用不良經營手法的零售商,但仍然有不少本地家長反映,個別牌子的奶粉依然在零售層面有缺貨的情況。我們認為近期奶粉供應鏈失效的情況與水貨客的活動有很大關係,水貨客龐大的需求往往令某些牌子在個別零售點的奶粉出現短缺。」
發言人說:「為進一步打擊水貨客將大批奶粉從香港供應鏈中帶走,我們建議修訂《規例》,把供36個月或以下的嬰幼兒配方粉加入附表2第2欄所指明的物品,規定任何人如向香港以外的任何地方輸出有關物品(除法例另有規定外),必須向工業貿易署署長申請出口許可證。任何人違反有關規定,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0,000元及監禁兩年。」
工業貿易署一般只會向在《食物安全條例》下登記的「嬰兒╱幼兒╱成長配方粉及嬰兒食品」進口商或根據《食物安全條例》第4(3)(a)條獲豁免登記的人士發出出口許可證。有關申請人必須在提出申請時提交進口單據以證明該批配方粉是由申請人直接從外地進口,由於現時《食物安全條例》已規定任何人如在業務運作中進口食物須保存進口單據,因此,政府相信此舉並不會對進口商構成重大的額外行政負擔。
考慮到離境人士可能有自用需要,政府建議每名16歲或以上人士可攜帶總淨重不超過1.8公斤配方粉離境,如以一般罐裝淨重0.9公斤而言,每人可帶兩罐。為防止從事水貨活動人士濫用上述豁免安排,政府建議豁免只可於離境人士以每24小時計的首次離境時享用。現時香港的最低法定結婚年齡為16歲,而加入有關年齡限制是防止兒童被利用攜帶水貨。
發言人說:「我們歡迎各相關持份者在諮詢期間踴躍發表意見。政府會充分考慮接獲的意見,以敲定相關建議。」
「我們計劃在二月內把有關修訂《規例》的建議提交行政會議考慮,獲得通過後會盡快實施。」
諮詢文件已上載食物及衞生局網頁(www.fhb.gov.hk)。意見書請於二月十八日或之前,郵寄至香港添馬添美道二號政府總部東翼18樓食物及衞生局(請註明「關於:修訂《進出口(一般)規例》(第60章,附屬法例A)」);或傳真至2136
3282或電郵至fhbenq@fhb.gov.hk。查詢可致電3509
8706。
完
2013年2月7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21時0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