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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醫藥廣告(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刊登憲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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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不良醫藥廣告(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將於二○○四年十月十三日提交立法會審議,條例草案旨在為禁制或限制某些指定的不良聲稱提供法例依據。

  條例草案今日(十月八日)在政府憲報刊登。衞生福利及食物局發言人表示,條例草案於二月十一日首度提交立法會,但鑑於上屆立法會最後的一個會期的審議時間有限,條例草案未獲審議。

  發言人說:「根據《立法會條例》第9(4)條,當立法會任期完結時,任何條例草案的處理,即告失效。」

  「因此,我們須於新一年度立法會會期內,盡快將該條例草案重新提交立法會審議,以便對『保健食品』提出不負責任的保健聲稱加以管制,保障公眾健康。」

  條例草案建議在《不良醫藥廣告條例》中加入附表四,將六類聲稱納入條例的規管範圍。

  條例草案亦提出修訂建議,使附表四所指的對廣告宣傳的禁制或限制適用於所有口服產品,但慣常用作為食品或飲品的產品除外。

  條例草案附表四載列的六類受禁制或限制的聲稱所受到的限制,根據風險評估方法分為兩級。

  第一級限制適用於風險最高的聲稱,即有關預防、消除或治療乳房腫塊;調節生殖泌尿系統的機能;及調節內分泌系統的聲稱。

  第二級限制適用於另外三類聲稱,分別為調節體內糖分或葡萄糖及/或改變胰臟機能;調節血壓;及調節血脂或膽固醇。

  制定禁制聲稱的新附表後,「保健食品」業者將獲最少十八個月的寬限期,以作出相應的改變及準備。

  條例草案亦建議加重違例的刑罰,初犯者由罰款一萬元加重至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再犯者由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一年加重至罰款十萬元及監禁一年。

  除了對草擬字眼所作的輕微修改外,條例草案的內容與較早時向立法會提交的版本大致相同。

二○○四年十月八日(星期五)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