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衞生福利及食物局解釋器官移植法例
就傳媒報道有關一名簡小姐曾要求當局酌情准許她在年滿十八歲前成為器官捐贈人,捐贈肝臟給其母親一事,衞生福利及食物局發言人今日(八月二十六日)說:「我們十分同情簡小姐的處境,醫院管理局將繼續提供協助和支援予簡小姐及她的母親。」
然而,發言人解釋說:「根據現行法例(《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任何人士如欲成為器官捐贈人,必須年滿十八歲或是年滿十六歲並且已婚的人士。訂立年齡限制的目的在於保障未成年人士的利益,確保活肝捐贈人能完全明白他/她決定捐贈器官所牽涉的事情,以及能獨立地作出決定。」
「法例並無賦予行政機構酌情執行的權力。」
發言人續說:「其他地方亦有就器官捐贈訂立年齡限制。在香港,年滿十八歲的人士會被視為成年。」
「事實上,今年較早時立法會草案委員會審議《人體器官移植(修訂)條例草案》時曾討論最低年齡的規定。在草案委員會的提議下,政府重新審視有關條文,並同意委員會建議,不論捐贈人的婚姻狀況,最低年齡規定應改為十八歲。十八歲這個劃一年齡的規定,已載列於立法會今年七月通過的《人體器官移植(修訂)條例》,有關規定將於今年稍後時間生效。」
完
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