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新法例下食物標籤將有更多成分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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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衞生福利及食物局發言人表示,政府一直致力提高食物安全及消費者利益,於是修訂現行有關成分及標籤的法例,改善其中五個範圍。

  發言人在解釋修訂《2004年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修訂)規例》時表示,新修訂法例將要求食物標籤須標示八種已知可能引致某些人士敏感的物質,現行法例並無要求標籤上須標示這些物質。

  這些物質包括:含有麩質的穀物;介殼類動物及介殼類動物製品;蛋類及蛋類製品;魚類及魚類製品;花生、大豆及兩者的製品;奶類及奶類製品(包括乳糖);木本堅果及堅果製品;以及百萬分之十或以上分量的亞硫酸鹽。

  此外,修訂規例要求食物標籤須同時列明所使用添加劑的確實名稱及作用類別。根據現行規例,食物標籤只須列明添加劑的確實名稱或所屬類別。

  修訂規例將於明日(五月十四日)刊登憲報,並於五月十九日提交立法會,發言人強調,擬議的標籤修訂是參考過食品法典委員會的建議,該委員會是國際公認為釐定與食物有關標準的權威。

  為提高業界彈性,以及讓消費者更清楚知道食物標籤上關於「此日期前最佳」或「此日期前食用」的日期標示,發言人表示,現時標示日、月和年的序次限制可予取消,但必須以中英文字清楚標示其確實序次。

  現時以容積計算超過百分之一點二的酒類可以豁免配料表的做法將會繼續。此外,以下產品可豁免標示保質期,包括葡萄酒、甜酒、有氣葡萄酒、加香葡萄酒、水果酒、有氣水果酒和其他含有以容積計算的酒精濃度達百分之十或以上的飲料。

  最後,根據建議的修訂,有關可加入煉奶或淡奶和牛油的添加劑種類之規限亦將會放寬。

  修訂規例預定於今年七月九日生效。

  發言人補充,為了讓業界有足夠時間準備轉變,以及考慮大部分預先包裝食物的最長保質期,在法例生效後將予以為期十八個月的寬限期。

二○○四年五月十三日(星期四)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