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不良醫藥廣告(修訂)條例草案》刊登憲報
《2004年不良醫藥廣告(修訂)條例草案》旨在為禁制或限制某些指定的不良聲稱提供法例依據,今日(二月六日)在政府憲報刊登。
條例草案建議在《不良醫藥廣告條例》中加入附表四,將六類聲稱納入條例的規管範圍。
衞生福利及食物局發言人表示,條例草案亦提出修訂建議,使附表四所指的對廣告宣傳的禁制或限制適用於所有口服產品,但慣常用作為食品或飲品的產品除外。
發言人說:「這些聲稱可能暗示具有預防或治療某些疾病的功效,因此可能導致市民延誤求醫及尋求妥善治療,所以被視為不良聲稱。」
條例草案附表四載列的六類受禁制或限制的聲稱所受到的限制,根據風險評估方法分為兩級。
第一級限制適用於風險最高的聲稱,即有關預防、消除或治療乳房腫塊;調節生殖泌尿系統的機能;及調節內分泌系統的聲稱。
發言人說:「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容許作出這些聲稱。」
第二級限制適用於另外三類聲稱,分別為調節體內糖分或葡萄糖及/或改變胰臟機能;調節血壓;及調節血脂或膽固醇。
他續說:「就第二級限制,我們建議容許製造商或經銷商只可作出指明的聲稱,即該新增附表就每類聲稱所指明容許的各兩項聲稱。」
「如產品所作的聲稱屬於第二級限制的範圍,而產品本身沒有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或《中醫藥條例》註冊,則有關產品須以卸責聲明方式在包裝上及廣告內清楚地說明此事。」
制定禁制聲稱的新附表後,「保健食品」業者將獲最少十八個月的寬限期,以作出相應的改變及準備。
條例草案亦建議加重違例的刑罰,初犯者由罰款一萬元加重至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再犯者由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一年加重至罰款十萬元及監禁一年。
《2004年不良醫藥廣告(修訂)條例草案》將於二月十一日提交立法會審議。
完
二○○四年二月六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