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十七題:經營禽畜農場的管制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二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何俊賢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教授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受近年規劃發展項目影響的農戶向本人反映,由於有多項法例(包括《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禽畜飼養的發牌)規例》(第139章,附屬法例L)和《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對禽畜農場施加嚴格規管,以致他們難以覓得合適地點新建或重置禽畜農場,他們亦難以透過興建新農場適度擴大養殖空間和採用較先進養殖技術(包括改善生物保安措施)。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指定為(i)禽畜廢物禁制區、(ii)禽畜廢物管制區及(iii)禽畜廢物限制區的用地的分布(在地圖上以不同顏色標示它們的位置及範圍);過去五年,每年分別有多少個(i)養豬農場及(ii)養雞農場在該三類區域內營運;政府對在該三類區域內經營禽畜農場的管制(包括申請開設禽畜農場的規定和程序)有何差別;
(二)現時在符合上述兩條法例及其他相關法例的有關條文的情況下,可供農戶新建或重置禽畜農場的用地及其面積(在地圖上標示該等用地的位置);
(三)鑑於農戶可透過農地復耕計劃覓地搬遷禽畜農場,過去三年有否受規劃發展項目影響的農戶透過該計劃成功覓得合適地點搬遷農場;如有,詳情為何;如否,政府有否新措施協助該等農戶重置及適度擴大其禽畜農場,以改善養殖技術;及
(四)會否參考澳門向內地當局租借橫琴島以進行發展的模式,與內地當局商討租借鄰近香港的土地或島嶼,供香港農戶經營禽畜農場及作其他漁農業相關用途;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經諮詢環境局後,我就問題的各部分回覆如下:
(一)根據《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第15、15A及15AA條,全港劃分為禽畜廢物禁制區、禽畜廢物管制區及禽畜廢物限制區三個區域,位置圖載於附件。有關經營禽畜農場的管制大致如下:
(i)本港市區屬禽畜廢物禁制區範圍,禁止飼養任何禽畜;
(ii)在禽畜廢物管制區內飼養禽畜,須向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申領飼養禽畜牌照,及遵守《廢物處置(禽畜廢物)規例》(第354A章)的規定;及
(iii)在禽畜廢物限制區內(即新界及離島部分地方)飼養禽畜,除非有關處所在一九九四年前的最少12個月已持續飼養禽畜並已獲漁護署發出牌照或獲環境保護署署長授權,並遵守《廢物處置(禽畜廢物)規例》的規定,否則亦不得飼養禽畜。
過去五年,在該三個區域內的持牌禽畜農場數目如下:
禽畜廢物 禁制區 |
禽畜廢物 管制區 |
禽畜廢物 限制區 |
總計 | ||||
豬場 | 雞場 | 豬場 | 雞場 | 豬場 | 雞場 | ||
二零一三年 | 0 | 0 | 42 | 27 | 1 | 3 | 73 |
二零一四年 | 0 | 0 | 42 | 26 | 1 | 3 | 72 |
二零一五年 | 0 | 0 | 42 | 26 | 1 | 3 | 72 |
二零一六年 | 0 | 0 | 42 | 26 | 1 | 3 | 72 |
二零一七年 | 0 | 0 | 42 | 26 | 1 | 3 | 72 |
(二)及(三)現時持牌禽畜農場如受到政府規劃發展影響可考慮搬遷,而搬遷地點須符合上述的《廢物處置條例》及相關規例對處理禽畜廢物的規定、《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禽畜飼養的發牌)規例》(第139L章)內關於禽畜管制、生物保安、環境保護等規定,以及規劃和地政等相關法規。由於個別地點是否合適作搬遷須視乎該地點的具體情況,我們並沒有備存可用作搬遷農場的地點及面積。由二零一四年至今,並未有禽畜農場因受規劃發展項目影響而搬遷。
(四)政府並無計劃推展有關建議。事實上,有關建議涉及非常複雜和敏感的考慮。
完
2017年11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18分
立法會十七題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