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十五題:把貓隻和狗隻納入《道路交通條例》的建議
以下是今日(十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麥美娟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教授的書面答覆:
問題:
《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56條訂明,當路上發生涉及車輛的意外並引致動物受到損害時,該車輛的司機必須停車並盡快向警方報告該意外。然而,該條文指明的動物只有馬、牛、驢、騾、綿羊、豬和山羊,因此該條文對貓隻及狗隻並不適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統計過去五年每年被車輛撞倒因而受傷或死亡的貓隻及狗隻數目;如有,詳情為何;
(二)有否制訂經常發生動物遭車輛撞倒意外的地點名單;如有,在過去五年制訂的名單,以及每個地點的意外宗數及所涉各類動物的數目分別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鑑於當局於去年六月表示,因應本會研究動物權益相關事宜小組委員會的意見,正準備檢討相關的法例,以期把貓隻和狗隻納入上述條文的適用範圍,該項工作的進度為何;當局將於何時向本會提交法例修訂建議,以及在此之前會否就該事宜進行公眾諮詢;如會進行公眾諮詢,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經諮詢運輸及房屋局後,我現就問題綜合回覆如下:
(一)及(二)政府並沒有備存因被車輛撞倒而受傷或死亡的貓隻及狗隻的統計數字,而運輸署亦沒有制訂經常有動物遭車輛撞倒的地點名單。從道路安全角度,現時的交通黑點名單已能有效協助檢討及提升道路安全。運輸署會按交通情況及交通意外數字不時檢討該名單,並在有需要的路段提出適當的改善道路安全建議,例如設置適當交通標誌。
(三)政府一直重視加強動物福利,會繼續以務實的態度,在維護動物福利與保障公眾衞生和安全之間取得一個在香港的環境而言合理的平衡。有關把貓隻和狗隻納入《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56條的建議,我們正參考海外的處理方法就有關事宜進行檢討,將於檢討完成後考慮修訂相關法例,亦會適時諮詢立法會和聽取持份者的意見。
完
2017年10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