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七題:動物買賣
以下是今日(七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譚文豪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教授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原先的《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動物售賣商)規例》(第139章,附屬法例B),任何人經營動物售賣商業務均須申領動物售賣商牌照。為加強規管動物買賣和狗隻繁育活動,政府藉修訂該規例引入新規管制度。經修訂的規例稱為《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售賣及繁育)規例》(新規例),並由今年三月二十日起實施。除了保留上述的申領牌照規定外,新規例規定任何人如要出售或要約出售狗隻,必須領取動物售賣商牌照或單次許可證。此外,任何人如要飼養狗隻作繁育及出售或要約出售用途,則必須領取繁育狗隻牌照,即甲類繁育狗隻牌照(甲類牌照)或乙類繁育狗隻牌照(乙類牌照)。關於新規例的實施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自新規例實施至今,當局接獲、批准及拒絕的(i)動物售賣商牌照、(ii)甲類牌照、(iii)乙類牌照和(iv)單次許可證的申請宗數分別為何;
(二)就第(一)項所述的動物售賣商牌照申請而言,分別涉及售賣下表所列的禽鳥/動物的申請數目,以及當中獲得批准和不獲批准的個案數目分別為何(按下表列出);
禽鳥/動物種類 | 申請數目 | 獲得批准的 申請數目 |
不獲批准的 申請數目 |
觀賞鳥類 | |||
山雞(食用) | |||
石雞(食用) | |||
珍珠雞(食用) | |||
蜥蜴(玩賞) | |||
蛇(玩賞) | |||
龜(玩賞) | |||
蜥蜴(食用) | |||
蛇(食用) | |||
龜(食用) | |||
貓 | |||
狗 | |||
家兔 | |||
倉鼠 | |||
天竺鼠 | |||
毛絲鼠 | |||
小沙鼠 | |||
白老鼠 | |||
小白鼠 |
(三)現時已發出的甲類牌照涉及多少頭已登記為繁育狗隻而飼養的雌性狗隻;正待審批的甲類牌照申請涉及多少頭為繁育狗隻而飼養的雌性狗隻;
(四)現時已發出的乙類牌照涉及多少頭已登記為繁育狗隻而飼養的雌性狗隻;正待審批的乙類牌照申請涉及多少頭為繁育狗隻而飼養的雌性狗隻;及
(五)自新規例開始實施至今,漁農自然護理署每月分別巡查(i)領有及(ii)未領有相關牌照的繁育狗隻處所的次數?
答覆:
主席:
政府於本年三月二十日實施經修訂後的《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售賣及繁育)規例》(第139B章)(新規例),透過發牌制度及巡查,以加強規管動物買賣和狗隻的繁育及售賣。
我現就問題的各部分回覆如下:
(一)自本年三月二十日實施新規例至本年六月底,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就動物售賣商牌照及繁育狗隻牌照的申請詳情如下:
牌照/許可證 | 申請 宗數 |
獲得批准宗數 | 處理中的申請宗數 |
動物售賣商牌照 | 153 | 111 | 42 |
甲類繁育狗隻牌照 | 12 | 3 | 8 |
乙類繁育狗隻牌照 | 21 | 3 | 18 |
甲類繁育狗隻牌照申請當中暫有一宗不獲批准。漁護署尚未接獲任何單次許可證的申請。
(二)自本年三月二十日實施新規例至本年六月底,有關動物售賣商牌照的申請詳情如下:
涉及動物種類 | 申請宗數 | 獲得批准宗數 | 處理中的 申請宗數 |
觀賞鳥類 | 16 | 13 | 3 |
食用禽鳥(山雞、石雞、珍珠雞) | 13 | 7 | 6 |
玩賞爬蟲類(包括蜥蜴、蛇、龜) | 42 | 34 | 8 |
食用爬蟲類(包括蜥蜴、蛇、龜) | 38 | 29 | 9 |
貓隻 | 44 | 28 | 16 |
狗隻 | 30 | 17 | 13 |
小型哺乳類動物(包括家兔、倉鼠、天竺鼠、毛絲鼠、小沙鼠、白老鼠、小白鼠) | 25 | 18 | 7 |
部分動物售賣商牌照申請涉及多於一項動物種類。目前,並沒有不獲批准的申請。
(三)及(四)自本年三月二十日實施新規例至六月底,在已發出的三個甲類繁育狗隻牌照當中,登記作繁育而飼養的雌性狗隻總數為七隻。而在已發出的三個乙類繁育狗隻牌照當中,登記作繁育而飼養的雌性狗隻總數為48隻。
繁育狗隻牌照的申請是以處所為單位,而有關處所最終可飼養為繁育狗隻作販賣用途的雌性狗隻數目上限,會視乎個別處所的實際情況而定,包括可用面積、內部房間/通道布局、狗隻休息及活動範圍設計等,並須經漁護署審批。因此,有關申請可飼養為繁育狗隻作販賣用途的雌性狗隻數目須待漁護署審批後才能提供。
(五)自本年三月二十日實施新規例至六月底,漁護署巡查領有及已申請而有待審批的繁育狗隻牌照處所的每月次數為:
2017 | 巡查次數 | |
領有繁育 狗隻牌照處所 |
已申請而有待審批的繁育狗隻牌照處所 | |
3月20日至31日 | 3 | 10 |
4月 | 13 | 9 |
5月 | 13 | 11 |
6月 | 18 | 15 |
完
2017年7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