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七題:牙齒衞生員的規管和發展
以下為今日(二月二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國麟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高永文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牙科輔助人員(牙齒衞生員)規例》(第156章,附屬法例B)(《規例》),香港牙醫管理委員會(委員會)獲授權處理牙齒衞生員的登記及規管事宜,以及備存牙齒衞生員名冊(名冊)等。《規例》第3條訂明:「任何持有聯合王國衞生部部長發出的口腔衞生技能水平測試證明書,或於修畢不少於九個月的牙科訓練課程後而持有獲牙醫管理委員會認為具同等水平的任何其他證明書或文憑的人,可向牙醫管理委員會申請登記為牙齒衞生員」。關於牙齒衞生員的規管和發展,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現時全港有多少人符合《規例》第3條所訂登記為牙齒衞生員的資格;
(二)鑑於委員會於二○一三年向當局反映,它在審批牙齒衞生員登記申請時遇到困難,原因是《規例》第3條所載口腔衞生技能水平測試證明書課程已不復存在多時,而聯合王國衞生部部長未能提供關於該課程的內容及培訓方面的資料,政府會否檢討及修訂該條文;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鑑於有業內人士透露,委員會未能與一名被投訴的牙齒衞生員聯絡,原因是其在名冊上的個人資料過時,而該投訴最終不了了之,政府是否知悉在過去五年,委員會收到針對牙齒衞生員的投訴的數目,並按內容及處理結果列出分項數字,以及委員會現時有何措施確保名冊內的資料準確;及
(四)鑑於《規例》第6條訂明牙齒衞生員可擔任的牙科工作範圍,但有業內人士反映當中部分規定有欠清晰及已不合時宜,政府會否檢討及修訂該條文;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牙齒衞生員受《牙科輔助人員(牙齒衞生員)規例》(《規例》)(第156B章)規管。規例訂明牙齒衞生員的登記、投訴處理及工作範圍事宜。香港牙醫管理委員會(牙醫管理委員會)是負責規管牙齒衞生員的法定機構。
就李國麟議員所提出的四個問題,我現綜合答覆如下:
(一)及(二)牙齒衞生員是指按《規例》第3條符合資格並獲牙醫管理委員會接納登記成為牙齒衞生員的人士。現時,由香港大學附屬學院提供、菲臘牙科醫院協辦的兩年期牙科衞生護理高級文憑課程,為牙醫管理委員會的認可訓練課程,畢業生須向牙醫管理委員會申請登記,方能成為牙齒衞生員在港執業。持有其他學歷資格的申請,須由牙醫管理委員會個別審批。截至二○一七年一月底,共有424名已登記的牙齒衞生員,其中114名牙齒衞生員持有非本地學歷。
(三)牙醫管理委員會處理對註冊牙醫及登記牙齒衞生員的投訴程序大致相同。根據牙醫管理委員會的現行程序,初步調查小組主席會先審視對牙齒衞生員的投訴。除非初步調查小組主席認為該投訴屬瑣屑無聊或毫無根據而不應繼續處理,否則初步調查小組主席會將投訴轉交初步調查小組審議。若初步調查小組在研究所接獲的投訴內容,以及有關牙齒衞生員的解釋後認為表面證據成立,便會將投訴轉交牙醫管理委員會進行研訊。
由二○一二年至二○一六年間,牙醫管理委員會共接獲四宗有關牙齒衞生員的投訴,其中三宗是有關牙齒衞生員進行的牙科工作,而另外一宗則有關服務收費。初步調查小組主席審視有關資料後,認為沒有證據支持繼續處理該四宗個案,因此撤銷投訴。
另外,根據《規例》第4條,註冊主任須備存名冊,以記錄獲牙醫管理委員會接納為牙齒衞生員人士的姓名及地址。任何已登記的牙齒衞生員如更改其姓名或地址,須立即通知註冊主任有關更改。註冊主任收到通知後,會盡快更新名冊的相關資料。
牙醫管理委員會定必跟進所有有關牙齒衞生員的投訴。如管理委員會未能根據名冊上的個人資料聯絡有關牙齒衞生員,管理委員會會聯絡投訴人提供進一步資料,如有需要,管理委員會會聯絡有關註冊牙醫作出適當跟進。
(四)根據《規例》第6條,牙齒衞生員必須按照註冊牙醫的指示進行牙科工作。病人必須先經過註冊牙醫檢查,然後牙齒衞生員才可根據有關牙醫訂明的治療方法進行牙科工作。《規例》訂明牙齒衞生員的工作範圍,包括清洗牙齒及刮牙、拍攝口腔X光照片及按照註冊牙醫的指示就與牙齒衞生有關事宜提供意見。
政府正就本港的醫療人力規劃和專業發展進行策略檢討(策略檢討),旨在就如何應付預計的醫療人力需求,以及促進專業發展提出建議,以確保本港醫療系統得以持續發展。策略檢討涵蓋13個受法定規管的醫療專業,包括牙齒衞生員。
就醫療專業的規管架構方面,策略檢討的範疇涵蓋法定規管組織的職能、投訴調查和紀律研訊機制,以及培訓和發展事宜,當中亦會檢視牙醫管理委員會就牙齒衞生員的規管事宜(包括工作範圍)。
政府一直有就牙醫及牙齒衞生員的規管事宜與牙醫管理委員會保持溝通。政府早前接獲牙醫管理委員會提出改善牙齒衞生員登記及規管事宜的建議。政府亦會與牙齒衞生員專業會面,聽取業界對人力規劃、專業發展及規管的意見。
我們預計在今年上半年公布策略檢討報告,並在諮詢持份者後落實策略檢討的建議。
完
2017年2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