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十三題:專上院校食堂食物安全

< 返回

  以下是今日(一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黃碧雲議員的提問和署理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教授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去年十一月有一間專上院校的學生在校內發起食蟲抗議行動,原因是他們不滿宿舍食堂的食物不潔但校方仍與食堂經營者續約。另一方面,根據《食物業規例》(第132章,附屬法例X)(《規例》),「食物業」一詞的釋義不包括學校內專供有關學校學生使用的食堂,因此該等食堂無須申領食肆牌照。然而,現時有不少專上院校的食堂供職員使用,並對校外人士開放。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五年,每年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收到多少宗有關專上院校食堂所售食物不潔的投訴,以及有否就該等投訴提出檢控;若有,提出檢控的個案宗數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 過去五年,每年食環署巡查專上院校食堂的次數,以及該署以何準則決定巡查頻率;

(三) 過去五年,食環署有否向有關專上院校的管理部門提供關於該院校食堂的投訴宗數、檢控宗數、巡查所見衞生情況等資料,以作跟進;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 專上院校的食堂須否申領食肆牌照;若否,當局會否考慮修訂《規例》中「食物業」一詞的釋義,使該等食堂受相關條文規管;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根據《食物業規例》(第132章,附屬法例X)第4條的規定,「食物業」一詞並不包括規例內指明的處所,例如學校內專供校內學生使用的食堂或工作場所內專供受僱於該處的員工使用的食堂(工廠食堂除外)。因此專上院校食堂無須申領食物業牌照。儘管如此,承辦商須獲確認符合專上院校甄選程序所要求的資格後,才會獲專上院校批出合約營運有關食堂。專上院校在與承辦商簽定的合約中一般也會清楚列明承辦商必須遵守的條款,包括所提供的食物須符合衞生標準等。此外,承辦商亦須遵守《公共衞生及巿政條例》(第132章)第V部有關規管食物安全的條文及其附屬法例,以確保食物安全。

  我現就問題的各部分回覆如下:

(一)過去五年,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共接獲22宗有關專上院校食堂所售食物不潔的投訴,當中兩宗因違反香港法例第132章《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52條而提出檢控。

(二)如同巡查中度風險的持牌食物業處所一般,食環署人員會每十星期巡查食堂一次。食環署於過去五年巡查食堂(包括學校食堂或員工食堂(工廠食堂除外))的次數分別為4 170、3 840、3 773、3 706及3 747次。食環署未有就巡查專上院校食堂備存有關的分項數字。

(三)食環署人員在巡查專上院校食堂時如發現處所的食物衞生或環境衞生情況未如理想,一般會向食堂負責人作出勸喻及提供衞生教育及相關食物安全的知識。如發現專上院校食堂違反食物安全或環境衞生的相關法例,食環署會考慮向有關食堂的負責人提出檢控及通知專上院校管理部門跟進。食環署未有備存有關轉介個案的數字。

(四)根據《食物業規例》(第132章,附屬法例X)第4條的規定,「食物業」一詞不包括「學校內專供該校學生使用的食堂」,因此專上院校食堂無須申領食物業牌照。但如承辦商售賣《食物業規例》附表二內之限制出售的食物,例如新鮮牛奶和冰凍甜點,則須向食環署申領相關的許可證。雖然經營專上院校食堂無須申領食物業牌照,但所售賣之食物仍受到《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內有關食物安全條例的監管。另外,食環署人員亦會定期巡查專上院校食堂,以檢視其環境衞生情況及相關的食物安全措施,並會向負責人提供衞生教育及相關食物安全的知識。如發現專上院校食堂違反食物安全或環境衞生的相關法例,食環署會考慮向有關食堂的負責人提出檢控及通知專上院校管理部門跟進。政府認為現時的監管措施已足夠確保專上院校食堂的食物安全,因此無須修改《食物業規例》內有關「食物業」在這方面的釋義。


2017年1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18分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