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六題:香港醫務委員會規管本港醫生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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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方剛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高永文的答覆:

問題:

  上月,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就一宗司法覆核案件頒下判詞,批評香港醫務委員會(醫委會)處理投訴個案的情況可悲、投訴處理過程及程序冗長繁複、醫委會成員以自願和兼職形式處理投訴、缺乏足夠的行政支援及人手處理大量投訴,亦欠缺適當的指引(包括利益申報指引)及架構以處理投訴等。關於醫委會監管註冊醫生的工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衞生署為醫委會提供的秘書處服務,每年公帑開支約為2,500萬元,但醫委會處理投訴的效率屢遭各界詬病,而上述判詞亦批評醫委會轄下初步偵訊委員會花上兩年時間處理有關投訴是過長及不合理,政府如何監督和評核醫委會秘書處的工作表現;政府會否參考上述判詞,全面檢討醫委會秘書處的人手編制、處理投訴的程序和工作效率,以確保公帑用得其所;

(二)鑑於上述判詞指出,醫委會沒有制訂關於處理其成員有利益衝突的情況,以及就個別投訴作利益申報的一般指引,並指出醫委會應立即正視此問題,當局會否參考該判詞,研究修訂《醫生註冊條例》,包括增加醫委會內業外委員的比例,以及改善醫委會成員的利益申報機制,以消除公眾對醫委會處理投訴時「醫醫相衞」的觀感;及

(三)鑑於由二零零九年至二零一三年的五年期間,醫委會平均每年接獲470宗對註冊醫生的投訴,而當中涉及醫院管理局所聘醫生的投訴平均每年只有約60宗,換言之,涉及私家醫生的投訴佔投訴總數的百分之八十七,當局會否加強對私家醫生的監管,以維護公衆對醫療專業的信心?

答覆:

主席:

  政府一向重視醫護人員的專業水平及道德標準。任何對醫護人員的投訴處理機制,必須要公平、公正、公開和有效率,從而確保醫療服務質素和病人安全,保障病人的權益,並促進病人與醫護人員的互信關係。

  在規管醫生方面,香港醫務委員會(醫委會)是根據《醫生註冊條例》(第161章)成立的獨立法定機構,負責本港醫生的規管事宜,包括處理對醫生的投訴,並對其可能涉及違紀行為的指控,展開調查和進行研訊及紀律處分程序。

  醫委會按照有關法例,處理對醫生的投訴。在接獲投訴後,醫委會先透過轄下的初步偵訊委員會(偵委會)展開初步調查,如偵委會決定有關個案表面證據成立,便會轉呈醫委會進行正式研訊。如醫委會在作出適當的研訊後,信納任何註冊醫生犯了違紀行為,醫委會便可以作出紀律處分,包括向涉事醫生發出警告信,嚴重者更會撤銷其專業註冊。

  就方剛議員的三點提問,我現答覆如下:

(一)政府透過衞生署為醫委會提供秘書處服務,協助醫委會執行其職能。現時,醫委會秘書處共有16名屬於政府編制的職員。過去一年多,食物及衞生局正與醫委會秘書處商討如何改善醫委會處理投訴的程序和提升效率,包括檢討秘書處的人手和其他資源需要,以確保公帑用得其所。

(二)醫委會的組成及投訴處理和紀律研訊機制,具備業外人士參與、公開和透明度,以及避免利益衝突等元素。

  第一,現時醫委會的組成以及投訴處理和紀律研訊機制,已有一定的業外人士參與,以確保其客觀性及公信力。首先,醫委會是由24名註冊醫生及四名業外人士組成;另外,偵委會的會議法定人數必須包括最少一名業外委員。紀律研訊則由最少五名醫委會委員,或不少於三名醫委會委員以及兩名審裁顧問組成,其中最少一名須是業外委員。

  第二,就投訴處理和紀律研訊機制的公開及透明度而言,醫委會的研訊是公開進行的。有關研訊的判決會根據《醫生註冊條例》刊登於政府憲報,讓公眾查閱。醫委會亦會將有關研訊的判決上載於其網頁。

  第三,為確保投訴處理和紀律研訊機制公平公正,《醫生(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第7(1)條及第7(2)條訂明,偵委會委員接獲交予他們的個案時,須就是否有利益衝突作出聲明,如有利益衝突,便不得參與有關個案的商議或決定。

  政府一直與醫委會保持溝通,並不時檢視其規管架構和運作,以確保其運作能與時並進及符合公眾期望。政府同意醫委會在投訴處理和紀律研訊機制方面確實有進一步改善的空間,包括在醫委會的組成及投訴處理和紀律研訊機制增加業外人士的參與,以及進一步提升機制的透明度及效率,並要更有效地避免利益衝突,以增加機制的公信力,維持公眾信心,縮短處理投訴及紀律研訊的時間。

(三)根據醫委會秘書處,過去五年(即二零一零年至二零一四年),經偵委會處理的投訴個案有約三分之二被歸類為純屬瑣碎無聊或屬於未能構成專業失當行為的指控,以致被駁回而無需進行研訊。這些無需進行研訊的個案大都因為醫生的溝通技巧和態度各方面出現落差而產生。

  在處理公營醫院醫生投訴方面,醫院管理局(醫管局)設有兩層投訴處理機制,第一層機制設於醫院層面,負責處理初次提出的投訴。若投訴人不滿醫院的投訴處理結果,可向第二層機制,即醫管局公眾投訴委員會提出上訴。另一方面,我們亦正檢討私營醫療機構的規管制度,以處所為本的模式,確保私營醫療機構充分重視機構管治、臨床質素及收費透明度等重要課題,以及設立處理相關投訴的委員會等,增加市民對私營醫療服務的質素和可靠度的信心。

  另外,面對人口老化以及市民對醫療服務質素的期望,政府已成立由一個督導委員會,就香港未來的醫護人力規劃及專業發展進行策略性研究。在促進專業發展方面,督導委員會特別就規管組織的功能及組成、處理投訴和紀律研訊機制、培訓發展等方面進行討論。檢討工作預計在二零一六年上半年完成。在督導委員會完成其檢討後,政府會積極落實有關的建議。



2015年11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45分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