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二十題:無牌經營食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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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七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涂謹申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高永文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市民向本人投訴,指本港現時有不少設於住宅大廈、工業大廈和商業大廈的平台或天台上的燒烤場,懷疑在違例(例如無牌經營食肆及售酒)及違反有關土地契約條款下經營(違例燒烤場)。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當局向違例經營燒烤場的人士提出(i)檢控及(ii)口頭勸諭的次數分別為何,以及(iii)檢控個案所涉的燒烤場數目,並按燒烤場所在樓宇的類別及違例事項(即(a)無牌經營食肆、(b)無牌售酒、(c)違反《消防條例》(第95章),以及(d)違反《建築物條例》(第123章))在下表列出分項數字;

住宅大廈 工業大廈 商業大廈 商住混合樓宇 其他
(i,ii,iii)(i,ii,iii)(i,ii,iii)(i,ii,iii) (i,ii,iii)

(a)

(b)

(c)

(d)

(二)鑑於當局去年提出建議,修訂有關法例以賦權旅館業監督在處理旅館牌照申請時,可基於大廈公契載有限制性條文而拒絕發出牌照,並加入推定條文,以加強對無牌旅館的執法力度,當局會否研究引入類似的發牌及執法制度,以加強規管燒烤場;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鑑於有意見認為現時適用於違例燒烤場的罰則過低,因而欠缺阻嚇力,當局會否研究(i)修訂法例,以加重罰則和實施累進罰款制度、(ii)向法庭申請對有關處所發出封閉令,以及(iii)收回違反地契條款的處所,以打擊違例燒烤場;

(四)鑑於規管該等燒烤場的工作涉及多條法例及多個政府部門,現時各部門之間有否就檢控工作互相交換消息;如否,當局會否考慮設立跨部門小組以加強在執法方面互相配合;及

(五)過去五年,當局接獲有關燒烤場發出噪音的投訴宗數為何,以及就同一燒烤場在同一營業時段接獲最多的噪音投訴宗數為何;現時當局就燒烤場發出噪音進行執法行動的詳情為何,以及有否檢討執法行動的成效?

答覆:

主席:

  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一向關注燒烤場涉及無牌經營食物業的情況,除對該些處所進行常規巡查及執法外,亦不時採取突擊檢控行動,並會按情況增加檢控密度,考慮拘控違例者和撿取涉案物品。根據《食物業規例》,任何人無牌經營食物業,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而持續違例者則每天另加罰款九百元。食環署亦可按《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28B條,考慮向法庭申請封閉令,封閉無牌經營的處所。

  就問題的五個部分,我現回覆如下:

(一)根據記錄,食環署在過去五年(即二零一零年至二零一四年)曾就24個涉及無牌經營食物業的燒烤場採取執法行動,當中包括向燒烤場經營者在未領有相關食物業牌照前經營食物業共提出280多宗檢控,及進行撿取行動共60多宗。上述數字中,23宗檢控涉及八個在大廈的平台或天台經營的燒烤場。食環署未有按無牌經營食物業的燒烤場所在樓宇的類別,備存與執法行動相關的分項數字。

  香港警務處、消防處及屋宇署沒有分別就燒烤場無牌售酒、違反《消防條例》及違反《建築物條例》所採取的執法行動備存統計數字。一般而言,若屋宇署發現有違反《建築物條例》的情況,包括有人進行違例建築工程或未經批准對建築物用途作重大更改等,該署會採取適當的執法行動,包括向物業擁有人或佔用人發出勸喻信,或發出要求拆除僭建物或禁止/終止建築物作特定用途的法定命令。若相關命令未獲遵從,屋宇署會考慮向該等人士提出檢控。

(二)根據《食物業規例》,視乎經營方式,一般燒烤場申領的食物業牌照大致分為以下三類:

(1) 如出售食物供顧客在其處所內進食或飲用,須申領普通食肆牌照;
(2) 如配製供出售的食物在食物業處所以外地方進食,須申領食物製造廠牌照;及
(3) 如出售新鮮、冷凍或冷藏肉類,須申領新鮮糧食店牌照。

  食環署作為食物業發牌當局,會根據《食物業規例》的規定批出食物業牌照。批出食物業牌照要考慮的因素包括公眾及食物衞生、樓宇安全規定及消防安全。此外,處所亦須符合政府租契的條件和符合法定圖則規限,以及不涉及違例建築工程。申領牌照的處所須符合食環署及相關政府部門(例如消防處、屋宇署等)施加的發牌條件,食環署才會簽發相關的牌照。

  大廈公契屬業主之間的契約。根據食環署的發牌機制,大廈公契的限制性條文並非食環署在處理食物業牌照申請時考慮的因素之一;惟申請人須向食環署提交聲明,聲明處所所經營的食物業符合政府租契條件。在牌照發出後,食環署如發現申請人的聲明有欺詐成分或虛假不確,會考慮取消相關牌照。申請人應有責任確保食物業處所符合批約條款、大廈公契條款及其他香港法例。我們現時沒有計劃就食物業牌照的審批引入與大廈公契有關條文。

(三)食環署現時引用《食物業規例》對涉及經營無牌食物業的人士提出檢控。對一些持續無牌經營的食物業處所,食環署會加強執法,包括拘控違例者及撿取涉案物品。

  食環署亦可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28B條向法庭申請封閉令,封閉無牌經營的食肆。若法庭頒布封閉令,食環署會封閉有關處所,及透過傳媒公布被法庭封閉的無牌食物業處所資料。此外,屋宇署在對違反《建築物條例》個案採取執法行動時,如認為相關建築物構成危險,或認為需安排政府承建商進行清拆僭建物的工程,而工程可能對物業佔用人及公眾構成危險等情況下,會考慮根據條例向法庭申請封閉令。

  在地契條款方面,倘若出現違反地契的情況,地政總署會先向業權人發出警告信,要求糾正違契事項;如業權人於限期內未有作出糾正,署方會將警告信於土地註冊處註冊,即俗稱「釘契」,讓公眾知悉有關之違契事項及引起有關業權人的債權人(如適用)的關注。若違契的用途構成較大的潛在安全風險,而違契情況未有改善,署方會啟動程序重收有關大廈單位。由於地契屬私人契約,而地政總署是以地主身份作為契約一方執行地契條款,當中不涉及檢控。

  現時,法例已賦予食環署足夠權力處理燒烤場涉及無牌經營食物業的問題;違反有關法例的最高可被判刑罰亦具有相當的阻嚇力。在法庭審理一些有關燒烤場屢次涉及無牌經營食物業的案件時,食環署會向法庭提供有關違例者的過往有關定罪記錄及相關投訴數字,以協助法庭作出適當的量刑。食環署會繼續密切監察有關燒烤場涉及無牌經營食物業事宜,並會按情況所需加強執法,打擊有關非法活動。

(四)食環署人員除對燒烤場進行常規巡查及採取執法行動外,如發現有關燒烤場有違規情況涉及其他部門,會通知有關部門採取跟進行動。

(五)過去五年,環境保護署(環保署)共收到16宗有關燒烤場的噪音投訴,其中11宗涉及同一燒烤場,其餘五宗涉及另外三個場地。

  《噪音管制條例》第13條規管工商業處所(包括燒烤場)發出的噪音。環保署收到投訴後,會聯絡投訴人到其住用處所評估噪音。如評估結果顯示噪音超逾法例標準,環保署會向有關處所業權人或噪音產生者發出《消減噪音通知書》,要求於合理時間內採取措施或行動消減噪音。違反《消減噪音通知書》內載的規定會被檢控。

  就過去的16宗有關噪音的投訴,環保署調查的結果,並沒有發現有超逾法例標準的情況。雖然如此,環保署亦勸諭有關場所的負責人為睦鄰採取適當措施盡量減少噪音,例如可否於晚上十一時前結束營業及要求客人不要喧嘩等。其後的跟進巡查顯示大部分被投訴的場地的音量有所減少。至於涉及11宗投訴的燒烤場,環保署會繼續留意,如有超逾法例標準的情況時,會採取執法行動。



2015年7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9時29分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