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三題:動物福利
以下是今日(六月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克勤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高永文的答覆:
問題:
有市民向本人反映,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在去年一般性通過《動物保護法》,而有關小組正討論該法案。台北市政府近日宣布推出多項動物友善政策,包括重罰惡意棄養動物人士,以及透過提供租金補助,鼓勵民間成立動物安養所。反觀香港,由於政府沒有明確的動物友善政策,亦沒有檢視現行保護動物權益措施的成效,以致殘酷對待動物的案件不絕於耳,而且手法愈見殘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漁農自然護理署於二零一一年聯同警方、食物環境衞生署及香港愛護動物協會就探討處理殘酷對待動物個案成立工作小組,該工作小組的工作進展為何,包括有否提出打擊殘酷對待動物的措施;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鑑於警方亦於二零一一年推出「動物守護計劃」,有關工作的詳情及成效為何;
(二)會否考慮仿效荷蘭、美國、英國、德國及澳洲等國家的做法,設立動物警察,專責處理殘酷對待動物的事件,以及透過立法授權民間動物福利團體擔任前線巡邏、處理投訴及調查的工作,並於搜集足夠證據後轉介警方採取執法行動;若會考慮,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會否考慮修訂現行法例,訂立棄養動物的罪行;會否加強對民間動物福利團體的支援,協助該等團體營辦動物安養所,為流浪貓狗提供妥善的棲身之處;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多年來,政府一直致力在社區推動愛護動物的文化,保障動物福利。現時,政府根據多條法例規管涉及動物的活動及行為,包括《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規例》(第139章)及其附屬法例、《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第170章)和《狂犬病條例》(第421章)及其附屬法例;同時,政府亦以多管齊下的方式,透過行政措施及公眾教育和宣傳活動保障和促進動物福利。
針對殘酷對待動物的行為,政府各相關部門會視乎情況,根據《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採取執法行動,而一經定罪,最高罰則為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三年。至今,法庭頒布的最高刑罰為監禁十六個月(二零一四年一月案例),具有相當的阻嚇力。過去三年,政府根據《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提出檢控的數字分別為二零一二年的19宗、二零一三年的20宗,以及二零一四年的29宗;當中成功把涉案人士定罪的個案數字分別為18宗、15宗及24宗。
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成立了一支專責隊伍,負責擬訂、推行和深化公眾教育和宣傳計劃,以宣揚愛護動物和以負責任的態度飼養寵物等信息。漁護署亦一直鼓勵市民領養流浪動物,並透過與漁護署合作的動物福利團體安排動物領養服務,以及為這些團體提供技術和財政支援。
在二零一五至一六財政年度,我們預留了3,960萬元用於管理動物和推廣動物福利,而與執行《防止殘酷對待動物》(第169章)有關的工作涉及的預算則為220萬元。
我現就問題的各部分回覆如下:
(一)漁護署在二零一一年聯同香港警務處(警方)、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和香港愛護動物協會(愛協)成立了工作小組,就有關處理殘酷對待動物個案的工作緊密合作,並互相支援。工作小組定期舉行會議,主要討論有關個別個案的處理工作、擬訂和檢討有關提高偵查及預防殘酷對待動物個案效率的指引。同時,工作小組舉辦了有關動物福利知識和處理殘酷對待動物個案技巧的培訓課程,並會留意法庭對殘酷對待動物案件的刑罰水平,以在有需要時建議律政司進行檢討。
此外,警方在二零一一年聯同漁護署、愛協、獸醫組織及關注動物團體推出了「動物守護計劃」,強化警方在調查殘酷對待動物案件方面的工作。有關計劃旨在鞏固不同相關持份者的合作,強化警方在調查殘酷對待動物案件方面的工作。計劃得到香港獸醫學會和中國(香港)獸醫學會兩個專業團體的支持,而漁護署及愛協亦會提供專業意見,以協助警方調查殘酷對待動物的案件。計劃亦包括為警務人員舉辦訓練課程及座談會,以進一步提升警務人員對有關罪行的專業知識及調查技巧。
現時,警方處理的個案大部分由非受害動物主人的市民舉報及主動提供線索,可見有關計劃大大提高了社會對打擊殘酷對待動物的意識。
(二)在執法方面,警方及漁護署均會就殘酷對待動物的個案作出調查和檢控。漁護署亦會在有需要時提供專業獸醫意見,而食環署則在處理環境衞生及動物屍體方面提供協助。此外,愛協就殘酷對待動物的個案設有一條24小時查詢熱線,並會提供醫療服務,以及配合執法人員的工作。
若警方接獲殘酷對待動物的案件,會交由刑事調查隊調查。警方的刑事調查隊有專業調查技能及經驗跟進任何刑事案件,包括殘酷對待動物的案件。視乎案件分布和趨勢,警方會考慮指派專責隊伍調查有關案件,以更全面及針對性地對案件作出偵查,及盡快破案。這安排讓警方靈活調配有限的資源,配合「動物守護計劃」,更有效地打擊殘酷對待動物的行為。
政府認為現行的制度行之有效,並沒有計劃設立動物警察。
(三)現時,根據《狂犬病條例》(第421章)的規定,動物畜養人如無合理解釋而棄掉其動物,即屬犯罪,最高可處罰款一萬元及監禁六個月。政府現時並未有計劃提高相關罰則。
我們認為要保障和促進動物福利,公眾教育至為重要。因此,漁護署成立了一支專責隊伍,負責擬訂、推行和深化公眾教育和宣傳計劃,以宣揚愛護動物和以負責任的態度飼養寵物等信息。
此外,漁護署一直與多個動物福利團體緊密合作,促進動物福利和推廣更妥善管理動物的信息。政府會為動物福利團體預留撥款,資助他們推動相關計劃,包括設立動物領養中心及改善領養中心設施等,供流浪動物暫時棲息及等待被領養。如個別動物福利團體希望申請使用政府土地作推廣有關動物福利的用途,我們會就個別申請考慮提供政策上的支持。
我們也積極鼓勵市民領養流浪動物,並透過與漁護署合作的動物福利團體安排動物領養服務。漁護署會向透過這些團體成功被領養的動物,提供免費絕育服務。
政府會不時檢討現行政策及措施,並參考外地經驗,確保政策及措施能夠因時制宜。
完
2015年6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