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十九題:保障和促進動物福利
以下是今日(六月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涂謹申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高永文的書面答覆:
問題:
近年,市民日益關注動物權益,但殘酷對待動物的事件卻不時發生。此外,有不少貓狗被主人遺棄或因走失而流落街頭,而被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捕獲的流浪貓狗,若無人認領或領養便會被人道毀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過去五年,每年(i)漁護署轄下寵物管理中心、(ii)警方及(iii)愛護動物協會分別接獲多少宗報失寵物的個案,以及當中重複向多於一個機構報失的個案數目為何;
(二)第(一)項的個案中,尋回的寵物數目為何,並按寵物種類以表列出分項數目及其佔個案總數的百分比;
(三)鑑於《狂犬病規例》(第421A章)訂明,任何人飼養超過五個月大的狗隻必須領有牌照,而簽發牌照程序包括替狗隻植入以辨認身份的微型晶片,過去五年的報失個案中,按狗隻體內微型晶片所載資料尋回主人的個案數目為何;
(四)有否計劃立法規定貓隻主人為貓隻安排植入微型晶片和領取牌照,以便當局更容易為捕獲的貓隻尋回主人;
(五)過往五年,漁護署人道毀滅的動物數目為何,並按動物種類列出來分項數目;
(六)會否(i)制訂因殘酷對待動物而被判觸犯《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所訂罪行成立人士的黑名單、(ii)永久禁止他們購買或領養動物,以及(iii)拒絕他們的畜養動物牌照申請;及
(七)鑑於政府當局於二零一四年七月表示,會着手草擬《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動物售賣商)規例》(第139B章)的修訂條文,以加強規管寵物買賣,包括狗隻繁殖和售賣活動,從而促進動物健康和福利,並希望在本會二零一四至二零一五年度會期內提交修訂規例,現時有關的草擬工作進度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一直致力在社區推動愛護動物的文化,保障動物的福利。根據《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任何人如殘酷對待動物或導致動物受到不必要的痛苦,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0,000元及監禁三年。此外,《狂犬病條例》(第421章)規定,動物畜養人如無合理解釋而棄掉其動物,即屬犯罪,最高可處罰款一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現時,在本地捕獲的流浪動物(包括因走失而流落街頭的寵物)會先被送往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的動物管理中心作觀察。如動物已植入晶片,中心會根據晶片的資料嘗試尋找其主人,而期間牠們一般會在中心暫住十至二十天。無植入微型晶片的動物會在中心暫住最少四天,以待主人認領。由寵物主人交出及無人認領的動物若健康狀況良好,經獸醫評估為性情溫馴而適合被領養後,漁護署會安排把牠們轉交動物福利機構供市民領養。最後仍然無人認領或收養的動物,才會被人道毀滅。
我們認為要保障和促進動物福利,公眾教育至為重要。為此,漁護署成立了一支專責隊伍,負責擬訂、推行和深化公眾教育和宣傳計劃,以宣揚愛護動物和以負責任的態度飼養寵物等信息。事實上,世界動物衞生組織亦指出,透過推動以負責任的態度飼養寵物,能大幅度減少流浪狗隻數目以及人畜共通病的個案。
我們一直鼓勵市民領養流浪動物,並透過與漁護署合作的動物福利團體安排動物領養服務。此外,自二零一五年一月起,漁護署已聯同愛護動物協會及保護遺棄動物協會,在長洲和元朗大棠的指定區域展開為期三年的流浪狗「捕捉、絕育、放回」試驗計劃,目的是確定該計劃在解決流浪狗造成的問題及相關滋擾方面是否有成效。
我們希望透過上述一系列措施,保障和促進動物福利,並減少流浪動物的數目。
我現就問題的各部分回覆如下:
(一)過去五年,漁護署轄下動物管理中心接獲報失動物的個案數目載列於附件一。
警方表示並未有備存相關數字,而漁護署亦沒有備存愛護動物協會接獲報失寵物個案的數字。
(二)漁護署沒有備存在上述第(一)項的動物報失個案中成功尋回的分項數字,因此,並未能提供相關的百分比。
過去五年,寵物主人從漁護署轄下動物管理中心(註)領回的動物整體數目載列於附件二。
(三)過去五年,寵物主人從漁護署轄下動物管理中心領回的狗隻(已植入微型晶片)數目如下:
年份 被領回的狗隻數目(已植入微型晶片)
2010 611
2011 590
2012 478
2013 449
2014 425
(四)《狂犬病規例》(第421A章)規定,任何人畜養超過五個月大的狗隻,必須根據及按照漁護署署長發給的牌照而畜養。上述規例亦列明,狗隻畜養人須安排其狗隻在五個月大時接種狂犬病疫苗,其後須每隔不超過三年接種一次。此外,《狂犬病規例》(第421A章)規定已接種狂犬病疫苗的狗隻的畜養人須確保已將指定的器物(即微型晶片)植入該狗隻體內。任何人違反以上任何一項條文即屬犯罪,最高可處罰款一萬元。
現行法例要求狗隻接種疫苗、植入微型晶片及領取牌照的目的,主要是為了更有效預防和控制狂犬病的傳播。現時在華南地區,狂犬病的風險主要來自狗隻。狗隻在感染狂犬病後一般會變得狂躁、敏感、易受激怒及會對任何移動的東西進行攻擊;而狗隻一般亦需要經常在戶外活動,以致較容易在社區上傳播狂犬病。相反,貓隻感染狂犬病後,往往會變得喜愛躲藏;而寵物貓亦主要被畜養於室內,一般不會被牽引外出,因此,貓隻傳播狂犬病的風險相對較狗隻低。基於對公共衞生的風險、動物習性及動物福利的考慮,現行的《狂犬病規例》(第421A章)只規定狗隻必須接種疫苗、植入微型晶片及領取牌照。
雖然現行法例並沒有要求貓隻主人必須為其貓隻接種疫苗、植入微型晶片和領取牌照,但貓隻主人如認為有此需要,可委託執業獸醫為其貓隻接種貓隻流行病及/或狂犬病疫苗和植入微型晶片以作身份證明。
(五)透過上文所述的一系列措施,我們已有效地控制流浪動物的數目。在過去五年,需作人道毀滅的動物數目減少了40%。我們會繼續推行並提升這些措施,以期達到更大的成效。
事實上,多個國際性動物組織(包括世界動物衞生組織)均認同,若在已實施各項流浪狗隻管理措施的情況下,捕獲的流浪狗隻數目過高或不適合被領養,把牠們人道毀滅會是合適的解決方法。此外,亦有一些動物因為患病或受傷而需要接受人道毀滅,以終止其所受的痛楚。
過去五年,經漁護署人道毀滅的動物數目載列於附件三。
(六)我們備悉社會上有部分愛護動物人士曾建議就觸犯《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的人士制訂黑名單,禁止他們飼養動物。由於建議頗具爭議性,政府需小心研究其可行性,現時未有定論。
(七)我們現正進行修訂《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動物售賣商)規例》(第139B章)的草擬工作。按照現時的工作進度,我們期望可於二零一五年內把修訂規例提交立法會審議。
註:
漁護署轄下動物管理中心一般會接收在社區上捕獲的流浪動物、由寵物主人提交的動物,以及需要接受扣留的動物等。
完
2015年6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40分
立法會十九題附件一
立法會十九題附件二
立法會十九題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