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十一題:水耕種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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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六月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謝偉銓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高永文的書面答覆:

問題:

  漁農自然護理署於二零一三年斥資650萬元,在長沙灣蔬菜批發市場設立全港首間「全環控水耕研發中心」(水耕中心),以推動利用空置工廠大廈(工廈)單位進行室內水耕種植,謀求開拓本地農業新出路。此外,當局於去年年底發表「新農業政策:本港農業的可持續發展」諮詢文件,提出探討設立農業園的可行性,鼓勵本地農場發展及採用現代化和多元化的生產方法。諮詢文件指出,將空置工廈改建為採用水耕法種植模式的「植物工廠」,在技術上實屬可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評估水耕中心的成本效益;若有評估,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以及會否進行檢討;

(二)有否設定水耕中心的營運期限;若有,期限過後的安排為何;若沒有安排,原因為何;

(三)根據《城市規劃條例》(第131章)及工廈的土地租契條款,水耕種植場是否工廈的准許用途之一;若是,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四)過去三年,有否為便利在工廈開設水耕種植場而對第131章及有關的土地租契進行檢討;若有檢討,上次檢討所作的建議修訂的詳情為何,以及何時落實;若沒有檢討,原因為何,以及會否進行檢討;

(五)現時有何政策及措施規管在工廈開設水耕種植場,包括經營該等種植場須符合的主要條件;

(六)過去三年,當局每年收到多少宗在工廈開設水耕種植場的申請,並按地區列出批准及不批准的個案宗數;如有個案不獲批准,有關的原因為何;

(七)過去三年,當局接獲多少宗有關工廈的水耕種植場的投訴、就投訴採取了多少次執法行動,以及分別就多少宗違例個案提出檢控和把有關的警告信於土地註冊處註冊(俗稱「釘契」);是否知悉,有多少間曾被檢控的水耕種植場已結業;及

(八)有否採取措施鼓勵在農業用地(特別是據報達3 800公頃的荒耕農地)進行水耕種植;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一向積極支持本地農業技術現代化及生產優質蔬菜,並在近年嘗試在本港引入不同的現代化生產方法,例如水耕法。在去年年底,政府提出了新農業政策,建議更積極協助本地農業進行現代化和持續發展,包括採用新的耕種技術以提升生產力。我們在公眾諮詢期間所收到的意見,大部分對建議的發展方向表示認同,我們會考慮其他相應的政策和措施,以配合這方面的發展。

  我現就問題的各部分回覆如下:

(一)水耕法生產是利用營養液栽種植物,適合在多層室內以全環控方法進行工廠式大量生產。漁護署和蔬菜統營處於二零一三年合作設立「全環控水耕研發中心」(水耕中心),以研究及示範有關的先進技術和設備供業界及其他有興趣的投資者參考。水耕中心並非是以盈利為目的的商業項目,而是一項研發農業技術的設施,藉以提升本地的蔬菜生產技術水平和產量。在水耕中心成立以前,約有數家水耕生產場在本港營運。設立水耕中心後,得到不少媒體廣泛報道,並且令一些投資者察悉到在香港發展水耕蔬菜生產的潛力。根據漁護署的觀察,業界在本港投資在水耕蔬菜生產的投放已超過六千萬港元,現時約有近二十間水耕生產場供應水耕蔬菜,擴闊了本地蔬菜在生產模式和市場上的發展空間。

(二)水耕中心主要的目的是研發全環控水耕技術,示範生產及將技術轉移給業界作參考。漁護署會繼續開發和完善有關技術,並會與這個項目的合作機構商討在未來數年的合作發展計劃。現時並沒有就水耕中心的營運設定期限。

(三)、(四)及(五)規劃署現正進行最新一輪的檢討,以了解現有工業用地的最新使用情況。因應工業大廈(工廈)內出現一些新興工業用途,如水耕種植的情況,規劃署正着手諮詢相關決策局和部門在工廈進行相關用途的運作要求和技術可行性,以考慮是否應就法定圖則註釋總表和詞彙釋義作出檢討。由於相關工作仍在進行中,規劃署暫時未能為在工廈內進行的水耕種植作出定義和歸類。

  在地契條款方面,一般工廈地契的條款訂明該地段只可用作工業及/或倉庫用途。以這些個案而言,除非業權人已向地政總署申請並獲批有關地契條款的豁免書,否則在有關工廈開設水耕種植場並不符合該等地契所訂明的工業及/或倉庫用途。

  業權人如欲申請更改工廈的現有用途,應先確定擬議的新用途符合有關規劃圖則的規定。其後,業權人可向地政總署申請修訂現行土地契約,以容許新用途或申請豁免書以便暫時放寬土地契約的用途限制。如申請獲批,業權人須繳付土地補價或豁免費用。地政總署會在審批過程徵詢相關部門的意見。視乎規劃署的檢討結果及相關部門的考量,地政總署會考慮是否適宜調整新批地契的有關條款。

(六)在二零一二年至一四年期間,地政總署接獲一宗涉及在工廈開設水耕種植場的申請,擬議在觀塘某工廈單位進行水耕種植的用途。由於申請人未有提供已符合有關法定圖則規定的證明,該署未能處理該申請。

(七)在二零一二年至一四年期間,地政總署共接獲六宗涉及在工廈開設水耕種植場的投訴,並就一宗確定違契用途個案採取執行契約條款行動。在該個案中,有關業權人在該署發出警告信要求糾正違契事項的限期內停止了違契用途。因此,該署沒有將該警告信於土地註冊處註冊。

  地契屬私人契約,而地政總署是以地主身分作為契約一方執行地契條款,因此並不涉及違反法例和檢控。

(八)現代化的水耕生產場可以設立在室內(包括工廈單位)和農用土地上,選址上較具彈性。政府希望在推動本地蔬菜生產模式多元化及現代化之餘,讓農戶自行決定生產場地及方式。漁護署會提供有關水耕種植的資料,讓業界在農業生產方面有多一個選擇。

  由於設立現代化水耕場較傳統或有機農場需要更大的前期投資,以及為數不少的經常性營運開支,營運者需要有充足的資金以應付水耕種植的需求。此外,營運者事前亦要充分了解設施的操控和生產技術,及日後產品在市場上的競爭力和營銷策略。生產場地方面亦需事先得到規管土地用途的部門同意後,才可落實建設工作。漁護署不會盲目鼓勵業界投資及進行水耕種植,而會提醒投資者在作出有關決定前,先詳細考慮各種相關因素,如水耕種植的特點、營運風險、財務負擔及投資者自身的能力等。



2015年6月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35分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