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八題:持工作簽證入境人士在香港的生育支援
以下為今日(二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張超雄議員的提問和署理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教授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悉,每年有不少持工作簽證入境的人士(包括外籍家庭傭工)在港懷孕、分娩或終止懷孕。由於她們並非香港居民,她們在生育方面所獲支援不足,而其在港所生子女所獲的醫療及教育服務亦有限。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過去五年每年香港家庭計劃指導會接獲持工作簽證入境人士的求助個案數字;
(二)是否知悉,過去五年每年持工作簽證入境人士在港懷孕、分娩,以及終止懷孕的個案宗數分別為何,並按她們的國籍和從事工作的類別列出分項數字;該等人士在港所生子女的安排(例如送返其父母的原居地及領養等);
(三)政府現時有否為持工作簽證入境人士提供性教育(包括傳授避孕知識),並對當中的孕婦提供產前檢查及支援、為其初生嬰兒提供防疫注射,以及為其在港所生子女提供教育等服務;如有,詳情如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四)有否檢討現行勞工及反歧視法例,對持工作簽證入境人士的生育及相關權利的保障是否足夠;如有檢討,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一)香港家庭計劃指導會提供的懷孕及生育相關服務,服務對象涵蓋「受限制居港人士」(包括持工作簽證入境人士)。由二零一一至二零一四年為「受限制居港人士」提供的服務數字載列於附件。
(二)由於醫院管理局(醫管局)並沒有備存到公立醫院求診病人是否持有工作簽證入境的資料,而入境事務處亦沒有備存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孕婦的國籍和來港目的等分項數字,因此我們未能提供過去五年每年持工作簽證入境人士在港懷孕、分娩,以及終止懷孕的個案宗數,並按她們的國籍和從事工作的類別列出分項數字的統計數字。
至於持工作簽證入境人士在港所生子女的安排,根據社會福利署的資料,過去五年,「受限制居港人士」(包括持工作簽證入境人士)在港出生的子女已被領養數目如下 :
財政年度 已被領養兒童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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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至一五
(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至
二零一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4
二零一三至一四 12
二零一二至一三 5
二零一一至一二 10
二零一零至一一 2
二零零九至一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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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數 34
(三)衞生署家庭健康服務通過全港三十一間母嬰健康院及三間婦女健康中心,為初生至五歲的嬰幼兒童及六十四歲或以下的婦女提供全面的促進健康和預防疾病服務。就所提供的服務範疇,不論對象是一般香港居民或持工作簽證入境的人士(包括外籍家庭傭工(外傭)),均無分別。在嬰幼兒方面,母嬰健康院為初生至五歲的嬰幼兒童推行幼兒健康及發展綜合計劃,包括提供免疫接種服務,以預防十一種小兒傳染病。對於已屆生育年齡的婦女,母嬰健康院提供家庭計劃服務,包括提供有關性健康的教育及根據婦女的個別需要提供適合的避孕方法。至於孕婦,母嬰健康院與醫管局轄下的產科部門合作,提供一套完善的產前護理計劃,照顧孕婦整個懷孕及生產過程。生產後,健康院亦為產婦提供產後檢查及家庭計劃指導,並透過個別輔導,使產後婦女盡快適應新生活。
至於提供教育方面,持工作簽證入境人士在港所生的子女若根據其居留身份符合入讀公營學校的資格,可參加「小一入學統籌辦法」或「中一入學分配辦法」獲分配公營小一/中一學位,以便下學年入讀,或直接向公營學校申請在學年中入讀(包括其他級別);教育局各區域教育服務處樂意提供入學資訊。
(四)《僱傭條例》向所有在港工作的僱員,不論是本地工人或外地工人(包括持工作簽證入境人士及外傭)提供相同的法定僱傭權益,包括生育及相關保障。除上述法定僱傭權益外,特區政府亦透過行政措施,指定僱主在聘用外傭及經補充勞工計劃輸入的外地工人前,必須與他們簽訂一份由政府制定的標準僱傭合約,並要提供該合約予相關工人。標準僱傭合約規定僱主必須向外傭及經補充勞工計劃輸入的外地工人提供合適的住宿地方、免費醫療及往返香港特區和其原居地的旅費等額外的權益和保障。勞工處亦在宣傳刋物如《僱用外籍家庭傭工實用指南——外籍家庭傭工及其僱主須知》中講述有關《僱傭條例》下外傭可享的生育保障及其他規定,讓雙方了解各自的權責。
現有的四條反歧視條例(即《性別歧視條例》、《家庭崗位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和《種族歧視條例》)在貨品、設施及服務的提供等方面保障個人免受性別、家庭崗位、殘疾或種族歧視。這些條文均適用於所有身在香港的人士,包括持工作簽證入境人士在內。
完
2015年2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50分
立法會八題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