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十二題:防止殘酷對待動物
以下是今日(一月二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黃碧雲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高永文的書面答覆:
問題:
近日,有報章報道元朗大棠有機生態園(生態園)的動物受到不人道方式對待。例如,有牛隻被迫拖曳載有八至十名遊客的木頭車、山羊被人以繩索繫到鐵絲網旁以便遊客餵飼但因繩索過短而令牠們無法蹲下,以及野豬被安置在僅一米高的鐵籠內。園內亦有一些受傷動物未得到適當診斷和治療。本人曾兩度前往生態園了解情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有否接獲生態園內動物遭虐待的投訴;若有,每年的投訴宗數為何;
(二)過去三年,有關部門有否派員巡查生態園如何對待園內動物;若有,每年巡查的次數為何,以及有否發現生態園的負責人涉嫌觸犯《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的情況;
(三)在報章報道上述情況後,有否向生態園負責人提出改善對待動物方式的建議;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鑑於遊客須繳付費用才可進入生態園觀看、接觸或餵飼園內動物,有否評估生態園的負責人須否按照《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展覽)規例》(第139F章)申領有關的牌照或許可證;若評估結果為須要,有否調查生態園的設施和活動是否符合規例中有關動物生活環境及衞生的要求;若沒有調查,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一直致力在社區推動愛護動物的文化,保障動物的福利。根據《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任何人如殘酷對待動物或導致動物受到不必要的痛苦,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200,000元及監禁三年。
我現就問題的各部分回覆如下:
(一)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於二零一二及二零一三年,分別接獲一宗和兩宗就元朗大棠有機生態園涉嫌不人道對待園內動物的投訴。二零一四年接獲六宗投訴,其中五宗是於該年十二月接獲。
(二)漁護署在二零一二、二零一三及二零一四年對元朗大棠有機生態園分別進行了18、19及17次巡查,並未發現該園出現觸犯《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的情況。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接獲有關元朗大棠有機生態園涉嫌不人道對待園內動物的投訴後,漁護署已立即派員到該園跟進調查,於去年十二月至今共進行了兩次巡查,均未有發現該園出現觸犯《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的情況。
(三)如上文所述,漁護署經巡查後,並未發現該園有涉嫌殘酷對待動物而觸犯《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的情況。但漁護署人員已提醒該園負責人必須注意動物福利和衞生管理的問題,例如牛隻拉車活動必須適當地使用車架及控制乘客的數量,避免牛隻因負載過重而受傷或勞損。此外,漁護署人員亦提醒該園負責人須給予動物一定的自由活動時間,如動物需要被拴上或被困住,則繩長必須足夠讓動物轉動及蹲下,而圍困物高度須足夠動物站立時得以伸展。漁護署人員亦提醒園方應確保適時提供足夠的清水,並有適當的臥墊物料供應給動物。
(四)根據《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展覽)規例》(第139F章)(《規例》)的規定,任何人舉辦動物或禽鳥展覽,均須領有漁護署署長發出的相關牌照或許可證,而「動物或禽鳥展覽」是指公眾繳付費用或其他金錢代價後獲准進場的動物或禽鳥展覽。違反有關規定者,一經定罪可被處以罰款2,000元。
就涉及動物或禽鳥展覽的生態園是否有需要在《規例》下申領牌照或許可證,需視乎有關運作形式是否符合《規例》的相關定義。漁護署正跟進有關個案,如發現有違法行為將會採取適當執法行動。
完
2015年1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3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