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十四題:垃圾收集車
以下為今日(五月二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甘乃威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周一嶽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關本港的垃圾車,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五年,每年全港的私營及由政府營運垃圾車數量分別為何;請按垃圾車所符合的廢氣排放標準及該等垃圾車是否有蓋分別列出分項數字;另外,有否計劃將無蓋的垃圾車更換成有蓋的車種;若有,詳情及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 現時,有否及如何規定私營及由政府營運垃圾車保持清潔和衞生、減少污水漏出及散發臭味的情況;若有,相關措施和罰則為何;過去五年,有否向有關機構或人士施加罰則;若有,詳情為何;及
(三) 過去五年,有否就垃圾車的污水、臭味及對環境造成的不良影響提出檢控;若有,每年檢控的數字分別為何;請按檢控原因列出?
答覆:
主席:
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有既定指引及合約條文,分別確保該署及其聘用的承辦商的垃圾收集車清潔衞生。食環署在監管承辦商的服務時,如發現承辦商違反合約要求,會根據有關合約條文,向承辦商作出懲處。我就問題三部分的回覆如下。
(一) 過去五年,食環署及該署外判承辦商的垃圾收集車的數目如下:
年份 食環署的 食環署外判承辦商的
垃圾收集車數目 垃圾收集車數目
2006 182 108
2007 167 117
2008 160 117
2009 149 122
2010 153 125
食環署的垃圾收集車一般使用年期為八至十年,所有垃圾收集車均符合購置時的法例規定,包括安裝符合歐盟廢氣排放標準的柴油引擎。此外,為防止垃圾收集車發出臭味,食環署所有垃圾收集車均有檔板遮蓋車尾(33部)或屬完全密封型號(120部),其中有檔板的垃圾收集車會在二○一三年或之前全部由完全密封型號取代。
至於食環署外判承辦商的垃圾收集車,自二○○八年十一月起開始生效的垃圾收集服務合約均規定,外判承辦商的垃圾收集車必須安裝符合合約所訂明的歐盟廢氣排放標準的汽油或柴油引擎。至今已有58部垃圾收集車配備有關引擎,其餘的亦將於未來兩年內採用。另外,外判承辦商的所有垃圾收集車車尾均須設有檔板遮蓋,以防止臭味傳出。為進一步改善情況,自今年五月起開始生效的垃圾收集服務合約中,食環署亦要求承辦商採用完全密封式設計的垃圾收集車。目前已有30部承辦商的垃圾收集車採用完全密封型號,其餘的亦將在相關合約更新時改為完全密封型號。
(二) 為保持垃圾收集車清潔和環境衞生,食環署的垃圾收集車均裝有污水收集缸以收集漏出的污水。此外,在153部垃圾收集車中,有130部已在車斗內加裝除臭系統,其餘的亦會於二○一二年或之前進行加裝工作,以進一步防止垃圾收集車發出臭味。
食環署的垃圾收集服務合約亦規定,承辦商提供的垃圾收集車須在底部設有污水收集缸,而在裝卸和運送廢物期間,承辦商須採取一切預防措施,以防止污水漏出。
食環署及外判承辦商的垃圾收集車在垃圾轉運站或垃圾堆填區卸下垃圾後,離開前均會卸去污水缸的污水,亦會使用該處的洗車設備清洗車身及/或車輪。這些垃圾收集車每天完成垃圾收集工作或回到車房後,必須再進行清洗。
食環署不時提醒員工,必須按指引保持垃圾收集車清潔衞生,以及每日妥善清潔車輛。就承辦商而言,如被發現違反有關垃圾收集車的要求和運作的合約條文,食環署會採取相應懲處措施,包括發出口頭警告、書面警告和失責通知書。收到失責通知書的承辦商會按違規事項被扣減每月獲支付的費用。過去五年,食環署因承辦商違反有關垃圾收集車的要求和運作的合約條文(即垃圾收集車漏出污水及垃圾收集車不清潔)而發出的口頭警告、書面警告和失責通知書數目如下:
年份 口頭警告數目 書面警告數目 失責通知書數目
2006 10 7 6
2007 10 3 0
2008 10 2 2
2009 9 1 2
2010 9 8 2
(三) 過去五年,食環署就垃圾收集車漏出污水或掉下垃圾的違例情況提出檢控的數字如下:
年份 有關漏出污水 有關掉下垃圾
的檢控數字 的檢控數字
2006 0 0
2007 4 3
2008 0 2
2009 0 0
2010 3 1
法例並無賦權食環署人員對垃圾收集車發出臭味的情況採取執法行動。
完
2011年5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5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