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七題:針對青少年的控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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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二月三日)在立法會會議梁耀忠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周一嶽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本年一月至今,當局就執行禁止售賣煙草產品予18歲以下人士的條文而進行巡查的次數,以及提出檢控的數目;及

(二) 現時負責執行上述條文的政府人員數目?

答覆:

主席:

  政府一直以來均透過多方面措施多管齊下減少煙草對青少年的禍害,包括宣傳及教育、提供戒煙服務、徵收煙草稅,以及立法控煙例如擴大禁煙區等。而執行控煙法例中不得售賣煙草產品予18歲以下人士的規定,是當局針對青少年的控煙工作其中一部分。

  在青少年的宣傳教育方面,衞生署控煙辦公室(控煙辦)特別為學校製作了關於在校內實施控煙措施的指引及展覽板,並製作以青少年為主要對象的宣傳單張。此外,政府每年也撥款予非政府團體,例如吸煙與健康委員會,舉辦防止青少年吸煙的活動。

  吸煙與健康委員會一直以「健康講座」及「教育劇場」作為青少年控煙活動的主線,教育學生有關吸煙的禍害、如何拒絕吸煙的引誘,及支持無煙生活環境。委員會亦不時舉辦全港性大型教育宣傳活動,宣揚無煙信息,並教育兒童及青少年保護自己免受煙害,包括二○○五年至二○○六年「青年齊起動、齊創無煙香港」、二○○七年「『童』享無煙環境相片大募集」及二○○八年「無煙家庭,我做得到!」等活動。這些項目都是以兒童及青少年為對象,鼓勵他們支持無煙環境及建立無煙的生活態度。

  在防止青少年購買煙草產品方面,自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有關法例生效開始,控煙辦的控煙督察獲授權就《吸煙(公眾衞生)條例》(條例)所訂罪行(第III部除外)採取執法行動,當中包括第15A(1)條,即任何人士不得向18歲以下人士售賣香煙、香煙煙草、雪茄或煙斗煙草。任何人違反有關規定,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四級罰款(即25,000元)。

  從二○○八年一月至十月,控煙督察共進行了1,200次零售點巡查。此外,控煙辦共收到33宗有關售買煙草產品予18歲以下人士的投訴,並採取了63次的調查行動,共票控六名售賣煙草產品予18歲以下的煙草零售商。所有案件均已審結及判處罰款,罰款額由500元至1,500元不等。

  控煙辦在二○○八至○九年度的控煙督察編制為85人。除了執行禁止售買煙草產品予18歲以下人士的法例規定,亦進行《吸煙(公眾衞生)條例》之下其他條文的執法工作。

  值得指出的是,根據政府統計處於二○○七年十二月至二○○八年三月期間進行的主題性住戶統計調查發現,全港在15歲至19歲組別的吸煙人士比率由二○○五年的百分之三點五下降至最近的百分之二點四,可見以青少年為對象的控煙措施已收到一定成效。

  但我們不會因而鬆懈,防止青少年吸煙有賴教育與執法並行,並須持之以恆。政府會繼續投放資源支持和改善有關措施,推動無煙文化,幫助青少年認識吸煙禍害,避免染上煙癮。




2008年12月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47分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