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十一題:修訂動物售賣商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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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月二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華明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周一嶽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本年年中,政府基於公共衞生及動物福利的考慮,建議修訂售賣狗隻的寵物店的發牌條件,以加強控制供出售狗隻的來源,並就此諮詢了業界、動物福利團體和本會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事務委員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鑑於食物及衞生局於本年五月向上述事務委員會提交的文件中建議規定寵物店只可從4個指定的途徑取得狗隻,以及賣方最多只可以飼養屬於同一個品種的兩隻未絕育的母狗,當局現時是否仍維持該等建議;若否,詳情及原因為何;

(二) 何時會實施新的發牌條件;及

(三) 鑑於動物福利團體一直反對狗主藉出售寵物狗隻後代圖利,經修訂的發牌條件會否予以禁止;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在二○○七年成立了由寵物業界、狗會及動物福利團體代表組成的諮詢小組,研究如何進一步改善現行有關動物福利的法例和動物售賣商牌照的條件,以加強保障動物福利。在討論過程中,代表普遍支持政府修訂現時動物售賣商牌照的條件,以加強規管狗隻的供應來源。

  就此,政府當局在二○○八年二月的立法會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事務委員會(事務委員會)會議上,向委員作出簡介。在二○○八年五月,我們再次在事務委員會會議上,與業界代表就有關修訂交換意見。事務委員會委員普遍歡迎擬議的修訂,以打擊非法售賣動物活動。但亦有委員擔心要求本地狗隻繁殖者領取動物售賣商牌照可能對業界造成困難,希望漁護署能在申領牌照方面,為業界提供協助。

  就議員三部分的提問,我們的回應如下:

(一) 政府會維持建議,即寵物店只可從四個指定途徑取得狗隻,及出售寵物或寵物後代予寵物店的狗隻主人最多只可以飼養屬於同一個品種的兩隻未絕育母狗。

(二) 回應委員建議漁護署應協助業界申領動物售賣商牌照,漁護署在過去數月協助了一些有意申請牌照的本地狗隻繁殖者與有關政府部門溝通,以便取得相關准許,以及向遞交了動物售賣商牌照申請並符合資格的狗隻繁殖者發出牌照。截至二○○八年十月中,漁護署批准了兩個由本地狗隻繁殖場提交的動物售賣商牌照申請。

  我們期望在二○○九年實施經修訂的動物售賣商牌照附加條件。

(三) 《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動物售賣商)規例》(香港法例第139B章)規定任何人如非根據牌照行事,不得經營動物售賣商業務,但將自己任何作為寵物飼養的動物或禽鳥或牠們的後代出售或提供上述動物或禽鳥或牠們的後代作出售的人則可獲豁免。

  規定出售狗隻予寵物店的狗隻主人最多只可以飼養同一品種的兩隻未絕育母狗的要求,能防止不法商業繁殖者透過自稱一般寵物主人來逃避申領動物售賣商牌照的法定責任之餘,同時亦能讓寵物店妥善處理真正寵物狗隻主人所擁有過剩的狗隻,兩者取得一個平衡,較一律禁止狗隻主人出售狗隻後代的做法為合理。




2008年10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06分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