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十一題:香港醫務委員會初步偵訊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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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七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鄭家富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周一嶽的書面答覆:

問題:

  就香港醫務委員會(醫委會)處理投訴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一) 初步偵訊委員會根據甚麼準則,以決定是否受理投訴;醫委會會否考慮在初步偵訊階段,不向該委員會的成員披露被投訴人的身分,以確保他們不會因對被投訴人的成見而影響有關決定;若不會考慮,原因為何;

(二) 投訴人在作出投訴時須向醫委會提供甚麼資料;醫委會會否知會投訴人須提交甚麼資料,以及會否協助他們核實文件是否可信;醫委會會否就投訴人及被投訴人所提供的資料諮詢專家意見,以便進行審訊及作出裁決;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 投訴人及被投訴人是否可取得對方向醫委會提供的所有資料及初步偵訊委員會的會議紀錄;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香港醫務委員會(以下簡稱「醫委會」)及其初步偵訊委員會按照《醫生註冊條例》及《醫生(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規定的程序,處理所接獲對註冊醫生的投訴,並對涉及醫務人員專業行為失當的指控,展開調查及採取紀律行動。

  為確保初步偵訊委員會能以公平公正的原則審視每個投訴個案,《醫生(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訂明,所有初步偵訊委員會的委員若在轉呈予初步偵訊委員會的個案中有任何利益關係,須作出聲明,初步偵訊委員會將視乎情況決定該委員能否繼續處理該投訴個案。

(二) 醫委會透過《醫務委員會如何處理投訴》小冊子,列明投訴人須就其投訴向醫委會提交事件的細節及所有相關的資料和文件。任何人士若決定正式對註冊醫生作出投訴,須向醫委會提供以下基本資料:

() 投訴人的身分及聯絡資料;
() 有關醫生的全名;
() 醫生涉嫌所犯錯誤的細節;
() 事發日期及地點;
() 有關文件的副本及其他證據例如X光片、相片等;及
() 事件中可作為證人或其他可支持所作投訴的人士的資料。

  初步偵訊委員會主席或副主席在初步審議期間,可視乎個案的情況而要求投訴人作出澄清、提交補充資料或簽署同意書,以索取有關的醫療報告或紀錄。為免影響裁決的公正,醫委會不會協助投訴人或被投訴人核實其提供的文件是否真實可信。在審議投訴的過程中,如有需要,初步偵訊委員會會索取獨立專家的意見。

  若個案其後被轉呈至醫委會進行研訊,代表醫委會秘書的律師及被投訴人可各自邀請專家證人在研訊中作證及提供專家意見,以供醫委會考慮。

(三) 就投訴人而言,如初步偵訊委員會決定不將該個案轉呈醫委會進行研訊,依據《醫生(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的規定,投訴人無權查閱與個案有關及由其他人呈交初步偵訊委員會的任何資料或文件。如初步偵訊委員會決定將個案轉呈醫委會研訊,投訴人於研訊完結後可向醫委會申請索取上述資料,醫委會將視乎個別情況決定是否接納該申請。

  就被投訴人而言,若初步偵訊委員會決定考慮投訴個案,醫委會秘書須向被投訴的醫生提供已取得的資料,以便他提交書面解釋。於初步偵訊委員會考慮個案期間,秘書不會向被投訴人透露討論內容,直至初步偵訊委員會作出決定。若初步偵訊委員會經考慮後決定將個案轉呈醫委會進行研訊,被投訴人可申領有關個案在初步偵訊委員會的會議紀錄,以作準備研訊的用途。

  《醫生(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訂明,研訊雙方須在研訊前的指定期限內向另一方提交己方在研訊中準備依據的所有文件的文本。




2008年7月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10分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