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十六題:罐頭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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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五月二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江華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周一嶽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罐頭食品的食用安全,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共收到多少宗市民的投訴,指在進食罐頭食品後身體不適;

(二)當局定期抽驗在超級市場及小商店出售的罐頭食品的工作詳情;過去三年,被驗出不符合食物安全規定的罐頭樣本數目及有關詳情,以及當局採取了甚麼跟進行動,包括向有關商戶發出的警告信數目;及

(三)有否評估現時商戶出售水貨罐頭食品的情況是否普遍;鑒於這些罐頭食品未必經過出產地的食品質量檢驗程序,當局有否抽取更多罐頭樣本進行化驗?

答覆:

主席女士:

(一)過去三年,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物安全中心(中心)共收到12宗進食罐頭食品後身體不適的投訴。在收到投訴後,中心會向投訴人錄取購買、處理及食用罐頭食品的詳情,抽取食物殘渣及向有關銷售商抽取樣本作測試。經調查後,上述12宗個案均不能證實與進食罐頭食品有關。

(二)為確保食物安全,中心在進口、批發和零售層面,定期抽取食物樣本作化學及微生物測試。中心自二○○七年開始採取三個層面的食品監察策略,包括日常食品監察、專項食品調查及時令食品調查。食品監察計劃涵蓋多種類別的食品,其中包括罐頭食品。

  過去三年,中心共抽取了約2,300個罐頭食品樣本作測試;其中約1,900個就防腐劑、染色料、獸藥殘餘等作化學測試,另約400個樣本則作微生物測試。在微生物測試方面,全部樣本測試結果均屬滿意。在化學測試方面,其中12個罐頭食品樣本測試結果不滿意。此12個罐頭食品原產地包括中國內地、亞洲和北美洲不同國家,從中檢出的化學物包括微量的獸藥殘餘及輕微超出標準的防腐劑,在一般食用情況下並不會對健康構成影響。

  中心已即時追查該12個罐頭食品的來源和分銷渠道及作出公布,並發出警告信要求有關人士立即停售及回收有問題的食品。


(三)由於香港並沒有限制商戶售賣的罐頭食品來源,因此我們並沒有統計不經由香港代理商進口的食品(水貨食品)的銷售情況。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所有在本港出售的食物(包括罐頭食品)必須適合供人食用,以及須符合有關食物安全及食物標準的附屬法例。無論食品的進口商、批發商及零售商皆有責任確保銷售的食品適宜供人食用及符合相關法例。

  中心會參考本地和海外的最新風險評估結果來決定抽取食物樣本的類別、測試次數和樣本數目。中心亦會經常檢討抽樣工作的優先次序,並於有需要時就個別食品種類或危害進行專項食品調查。

  此外,當局現正制訂的《食物安全條例草案》,將會規定食物進口商和分銷商向食物安全主管當局登記,同時要求食物業人士保存所有食物來源和分銷的記錄(食物零售商則只須保存食物供應商的相關記錄),以便一旦發生食物事故時,當局可以更迅速地追溯問題食物的來源及分銷情況,採取適當的措施減低影響。《條例草案》並會賦予食物安全主管當局權力,在有需要時發出命令禁止進口或出售問題食物,以及發出食物回收令。有關建議措施將有助當局在有合理理由相信一些問題食物會危害市民健康時,防止這些食物流入市面或繼續售賣。




2008年5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30分

2019年4月12日